桃源2012梅產業(1) 梅李收成數量與價格均不穩定,不如恢復自耕自食?

本文摘要:梅子看似有「農會價」做為價格浮動下限,但那也成為中盤商出價的最高點;族人收入只能維持在「吃不飽餓不死」的程度。Tama Lida夫婦最近考慮要恢復種小米、蔬菜與養雞豬的傳統方式,不然「種了一大塊,工錢都不夠」。 ( 圖/ 馮小非。勤和老村長Tama Lida )

桃源2012梅產業(1) 梅李收成數量與價格均不穩定,不如恢復自耕自食?

梅季節,正乘著逐漸時暖時寒的春風,如同往年一樣悄悄地滑進部落。清明時節,除了掃墓,族人已經摩拳擦掌在準備採梅。這時候,梅園早已砍好草,主人正在尋思應當找哪一組可靠的人馬,來進行手採梅與竿打梅的工作;也正思索著今年要如同往年交給同一個中盤商呢?還是詢價換一個?長年在外打工的年輕人也通常這時候回到部落,組織打梅工班,期待賺筆故鄉的採梅、打梅工資。

一開始的六分熟梅最輕脆,要挑選大顆飽滿的,手採,可以製作脆梅鮮食,也適合準備熬煮梅精。聽說,高雄桃源山區著名的中盤商老江已經開始收手採梅了。這幾天農會要開始收建山、高中的梅子,下週一就要收到勤和村的梅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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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南沙魯的Cina正在為換糖的脆梅進行馬殺雞~攪動之使糖汁作用上下均勻(右)密封筒中是正在與煮過的糖水進行滋味交換脆梅半成品

氣候異常,梅樹有開花沒結果

往年此時,已可見一樹的青翠綠珠垂吊,會沉沉地壓彎樹梢。但是今年有點不同,抬頭望向樹冠,會看到間或幾顆稀疏的梅子,樹葉遮蔽中有時尚且需要費心尋找。

通常結果少應當表示梅粒會大?勤和老村長Tama Lida說:「今年的梅子量少,好像也長不大。寶來的整片梅子園甚至沒有生。」少見的例外是,勤和村長的梅子園長很多,但是因為沒有下雨,長不大,「沒有斤兩」。不過也有幾個族人的梅子園是去年沒有什麼生,今年生了。

Tama Lida自己的情況是,「往年可收八萬多斤的,今年收不到一萬斤。」「只有一小塊地比較密集地有生一些,但是打不到100包。(註:每包平均70公斤)其他一棵都沒生,或者有的一棵生沒幾粒」這種一棵生沒幾顆的果樹也形同沒收成,因為乾打梅需要一個量鋪網收才划算,「一棵收沒有半包的不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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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梅樹普遍結果率不高,抬頭望梅要稍微用心尋找

Tama Lida夫婦自己多年來都不用除草劑,基本上以砍草的方式來照顧果園;其實梅子樹都高大,不會被草蓋過去,把草植被留著沒有關係,「只要注意會纏在樹上的滕子要拿掉就好」。何況,農藥也很貴,用藥又要越用越重。「現在的年年春一桶500公升的水起碼要有700公升的藥,只有放450公升不會死」,過去都是自己砍草剪枝,但是漸漸年紀大了,去年開始雇工大剪枝,找了八個人足足做了一週的工作日才完成。本來是因為「去年不好打(梅),因為乾樹枝多很多不順」,但他也在想,不知道是不是因此可能也惡化了產量。

至於結果率普遍不佳的原因,Tama Lida說:「花苞時剛好寒流又下雨,打掉了正要開放的梅花」加上「其他有人有開花,但是沒結果」。Tama Lida的園子「本來花苞很多,但是寒流來了又連續下雨,冷了一個禮拜,大雨讓花苞都謝了。後來很快出大太陽,氣溫回暖,梅樹就長葉子了」。

今年桃源冬天不大冷,對面山頭樹木葉子都沒有如往年般枯黃,梅子樹等不到冷空氣,幾乎不知道要開花;等到後期終於含苞,開花期又遇到南部少見的冬雨,影響到花開與授粉。雨後天氣開始逐漸回暖,葉芽大量冒出後,就差不多底定了今年產寄掛在枝頭上的規模。

高雄市桃源區公所上週有開會,由各里長找農糧署反應,因為產量異常低,可能供貨要減量;但是農糧署不敢同意,理由是價格(9-12元)跟數量都已經跟買主簽好約了,不能臨時更改。眼見可能之前登記要提供給農會的斤量可能難以達成,農人很擔心沒有辦法履行農會約定的數量,會影響下一年拿肥料補助與繼續登記收購量的資格。因為農會規定,如果產量不足以供應答應農會數量的80%,就取消補助有機肥與各項資格。

有人想,乾脆「要是外面來收10元、11元,就乾脆給他(外面的商人)」,誰叫「給他(農會)講了很多次(讓我們依照實際產量異常狀況減量收購),都說不行」。農會的有機肥比較便宜,每包200元,20KG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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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子收成 是決定桃源農人一年生計的重要寄望( 20110409檔案照)

紅肉李也減產,但收購價仍然低

Tama Lida還有另一宗農產是紅肉李,也是沒有生!這表示不僅只是四月份梅產季的收入大減,連五月份應當有的紅肉李產季都沒有收入;更表示一年家裡的收入粗估要減半。Tama Lida的太太想到此面有憂色,忍不住算起帳來:「現在做農怎麼做?瓦斯、汽油都在漲,只有農作物停在那邊沒有漲」他還用薑價作比較:「民國60幾年,工錢500元,生薑每台斤15元以上;現在工資至少1000元,生薑每台斤12-13元」。

同樣種植了一甲七分地紅肉李的Tama U-lang也說:「(紅肉李)今年生得沒有去年多」,他的園子去年看到枝子整園下垂的榮景,今年產量則大減一半以上,小果結果率只剩下三成。這樣是不是表示中盤商來買紅肉李的價格會提高呢? Tama U-lang搖搖頭,「問題是沒有別人在收,只有老江小江在收」。

確實,紅肉李的中盤商比梅子更少,去年兩位互相是叔姪的老江小江,共同咬死收購價是竿打李每公斤6元,大家擔心滿園李子因為災區交通惡劣因素滯銷,一樣只能含淚出售。其實這種價錢請工根本划不來了,地主只能盡量動員自己家人沒日沒夜地打,賺回自己的這一份工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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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子收成之後,就輪到紅肉李成熟的季節了。 現在紅肉李正結著小果逐漸長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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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一個公斤六元的李價 農人流血輸出 擔心今年也會重蹈覆轍( 20110523檔案照)

很明顯的,跟梅子一樣,紅肉李的產銷也因為通路壟斷問題,並不依照市場機制運作,不管量產或少產,價格一樣掐在通路手上,壓得農人喘不過氣來。五、六年前還沒有農糧署出面約蜜餞公會談「產農合作」措施的時候,梅價格也屢屢掉到5元、4元每公斤的慘況,造成族人生計問題,後產農合作機制,將價格規定在9-11元浮動,才中止了農人的破產與廠商拿不到品質穩定的好梅子這樣惡性循環的問題。

問題是,產農合作機制下,設定價格浮動下限9元以保障農民生計,卻也同樣設定價格浮動上限為11元,以確保廠商可以拿到價格穩定的原物料,加之農會收購量不到產量的三成,不足以左右市場,所以農會以外的中盤商當然也就不可能出比它(農會)更高的價格來搶貨,「農會價」也就成為中盤商出價的最高點;族人收入也只能維持在「吃不飽,但也餓不死」的程度。

因此,青壯年仍舊紛紛離家出外打工,成為台北、台中、高雄都會區中以及梨山農業區中逐打工機會而居的「現代遊牧族」,只有自己家鄉桃源清明前後打梅季節才能有比較多年輕人「遊」回家,一邊打工一邊與家人歡聚。

不如恢復種小米,不要賣,自己吃

最近Tama Lida夫婦有恢復耕種小米,Cina(布農語:媽媽)想了一想:「我看還是要回復以前的生活,不要賣出去,自己吃」。不然,「種了一大塊,工錢都不夠」。她想的,是以前小時候大家種小米為主食,然後自己種蔬菜、養雞養豬為副食的日子,雖然沒有什麼現金收入,但是衣食基本無虞。「以前我們養豬,是自己種地瓜葉餵豬,要養到2-3年才能吃」。說到小米,Tama Lida眼睛也亮了,「小米只要吃ㄧ點點,不容易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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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ma Lida土地上有小米田、菜園與雞舍( 20110702檔案照)

7 回應 to “桃源2012梅產業(1) 梅李收成數量與價格均不穩定,不如恢復自耕自食?”

  1. 達亥 說:

    反原產地價格被剝削~~公交會的電子回覆!!
    (我們故技重施!!!請桃源及那瑪夏嚴陣以對,只要有哪個中盤商壓低收購青梅~~~一定要通知我老闆伊斯坦大議員或本辦公室啦!!!)

    親愛的 張德政 您好,
    您的來函 (201203280005) 我們收到了。
    關於您的反映事項
    農民原產地收購價剝削情事!!
    本會回覆如下:
    您好,貴議員辦公室寄給總統、院長之電子郵件,101年3月29日經院長電子信箱轉本會處理,連同貴議員辦公室101年3月28日寄給本會的電子郵件,一併答復如下:

    一、有關反映販運商壓低高雄市原民區水果收購價格,損害農民權益乙事。按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範圍概分為兩大部分,一為規範事業之獨(寡)占、結合及聯合行為,另為對事業間之不公平競爭行為加以規範,藉以達成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之立法目的。另外,公平交易法對於價格之規範,僅針對獨占事業之超額定價或掠奪性定價、水平競爭事業間之聯合定價,及上下游事業之限制轉售價格行為,除前述情形外,個別事業之價格決定係屬營業自由範疇,不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惟若具有水平競爭關係之販運商,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收購價格或限制收購數量,而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者,則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本會將隨時依職權或檢舉查處。貴議員辦公室或原民區農民如果獲有農產品販運商或相關公會團體涉及聯合行為之事證或情資,亦可隨時提供本會查處。

    二、本會於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設有服務窗口(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36號5樓,電話:07-2510022),提供有關申訴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之受理、相關法令之解說諮詢,及宣導資料之提供等服務事項,敬請就近多加利用。

    三、謝謝您的來信。

    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啟

  2. 達亥 說:

    竿採梅開始囉!!
    甲仙農會
    僅收1500頓(佔收購量約24%),竿採梅開盤價為1公斤10元,但農會在第一次匯款入帳時先以9元(1公斤)的價錢匯入,最後會在結束收購前取市場收購均價為全部總收購之價格(例如您分批一共給了1萬公斤,不管第一次匯入以多少價格,到了最後,如果收購均價為10元以上,農會會以10元為均價,然後把之前少給足10元的補足價格),這是農會的說法,將來有待打槍~~~因為明明農糧署都有補貼他們運費1元(1公斤),結果農會的價格竟然比中盤商來的低(以去年來說)。

    中盤商
    收購其於約佔76%的量,今年如果一如去年的狀況(中盤商不敢妄動壓低價格,會被取締),去年中盤商是1公斤10元(到田裡收購價)、10.5元則是梅農把一包包的梅子送至中盤商指定集中地,到了月後面,聽說中盤商有的慢慢台高價格~~11~~12元都有。

    竿採梅請工約1公斤要去掉4.5元,所以梅農僅能賺約1公斤5.5元,要是價格被剝削至8元以下,就是虧本倒貼的,而事實上,所有物價都上漲了,竿採梅價格之合理價位應為12元以上。

    今年大家要綿密掌握中盤商,一有壓低價格情勢,請馬上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稽查專員隨時與市府農業局監控價格!!

  3. 達亥 說:

    主旨:高雄市桃源、那瑪夏區竿採青梅原產地收購價格中盤販運商聯合性壓低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籲請 公交會啟動稽查取締暨成立「反原產地農產收購價剝削策略聯盟」,復如說明,惠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為民服務最高指導原則辦理。依據本辦公室101年3月27日高議字第1010280號含辦理。

    二、爰高雄市桃源及那瑪夏區正直竿採青梅,去年(100年)全國青梅產量過剩約300多頓,今年(101年)產量應天候關係恐有減少近2成以上(梅農反應),然今年產量大遞減之趨應價格上揚為勢。農會「廠農合作」契約價為9~12元(1公斤,後略),開盤價為10元,無奈中盤販運商有聯合性行為壓低價格收購,中盤販運商初日開盤價為9元,第二天則調整為8元,並放話往後幾天價格有再低廉之情事(中盤販運商相互串連傳遞壓低價格指令),中盤販運商之剝削價格行為實為梅農叫苦,在前年(99年)往前推約10年以上之久,中盤販運商之剝削農民原⋯⋯產收購價相當猖狂,有時收購開價6元最低有來到至4.5元,賺取販運大爆利,梅農撲地苦哈哈!

    三、爰前項,農會「廠農合作」契約價(9~12元)乃經審慎評估之相關數據得以敲定之上下居間價格,按此認定9元為合理之最低價格,如有出現比9元還要低之價格,且有聯合性行為,就是違反公平交易法!惠請 公平交易委員會立即派出稽查取締罰處!

    四、系前,據報,中盤販運商聯合壟斷且具狡詐作為,開立之收據不具價格,只據公斤數,其收購價則以口頭告知梅農,梅農一聽到壓低價格之況,相當無奈與痛心!去年中盤販運商收購價為10~10.5元,甚至最後到採收尾末期有來到12元價格,今年中盤販運商又重施99年前往年之剝削價格,實在令梅農感到超難過!梅農的辛苦,梅農產梅提供加工廠(公司)營利收益,希望每家加工廠多能關切,蜜餞工會惠請關切,農會「廠農合作契約」也很辛苦,就是為了要穩固價格,然中盤販運商…真的有要檢討的地方,大家共創雙贏,何來剝削價格呢?

    五、系前,據了解,一般請工價格約需耗損掉約1公斤5元價格,最低4元價格,再低下去是請不到工人的,所以簡單的說:竿採梅一公斤收購價若為10元,梅農就要去掉5元(1公斤)這是工資,所以僅剩5元(1公斤)是梅農的收益,各戶梅農一般採收量約1.5萬公斤,所以屈指一算,1.5萬公斤等於15萬元,這15萬元收益嚴格算起來僅能算持平賺不到頭寸啦!依照梅農的算法,最少12元(1公斤)是合理之價格,在20年前,梅子的價格都有來過到20~35元之多,現在所有物價都上漲了,梅農原產地收購價卻大倒退!試問,物價上漲是該轉嫁於於梅農吸收,還是轉嫁於消費者吸收,答案很清楚,是後者,那樣才合於公平正義。

    六、系前,誠摯的拜託加工廠老闆、蜜餞工會及農會,我們一起好好的維護辛苦梅農的收益權益,中盤販運商賺他該賺得販運所得,梅農不會抱怨,但勸導其不要再有剝削價格情事,少坳1~2元梅農都感到很感激,10原以上甚至12元以上是希望價格,大家可以理性做生意,梅農開心作伙伴!

    七、本案,前述敘明中盤販運商之聯合性壓低價格行為,實為違反公平交易法,敦請 馬總統殷切,惠請 公平交易委員會及調查局,比照去年「香蕉案」之稽查取締查察防堵價格剝削情事具體行動,下週三(18日)前,剛好是採收屆滿一週,本席欲見成效以維梅農之權益,提請於青梅採收期分別每週至桃源及那瑪夏區突擊稽查取締(勸導),籲收購價格上揚。公交會屆於出動時,惠請復知本席。有關成效與否!本席辦公室函轉有關媒體新聞(原民台、TVBS、三立、中天、年代)及平面媒體等知悉,必要時召開記者公聽會。公務員如有怠緩之情事,狀予監察院。為了有效勸導與防堵價格被剝削,也僅為此之策略。產銷機制的問題在於此—原產地收購價被剝削與否!公義與否?

    八、本辦公室俟後既啟動「農業合作社」之設立,惠請 中央及地方政府有關單位予協助,未來成立「合作社」之規模,成立其目的就是要讓原產地價格能有良性的發展與成效,這是本席為民服務的決心。

    九、本函旨揭籲請 公交會視中盤販運商違反公交法依權責出擊查察取締,有關事證(收據部分)擇後遞送。有關專案編成「反原產地農產收購價剝削策略聯盟」,惠請市府農業局及市府原民會與區公所農業課含本席辦公室為策略聯盟。本文已電訊總統府、公交會、法務部(調查局)。

    十、本案,賡續追蹤管制辦理情形。

    正本:馬總統 英九、監察院、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南部服務處)、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高雄市政府農業局、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高雄市桃源區公所、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高雄市茂林區公所、台灣區蜜餞工業同業會、甲仙地區農會、鴻昌蜜餞公司、青山園蜜餞公司、春山園蜜餞公司、富山屋蜜餞公司、長發蜜餞公司、協昌蜜餞公司、新豐順蜜餞公司、富田蜜餞公司、良泰蜜餞公司、明源蜜餞公司、富順蜜餞公司、泉安蜜餞公司、林桔園蜜餞公司、台港蜜餞公司、鴻榮蜜餞公司、順泰蜜餞公司。
    副本:高雄市議會柯路加議員辦公室、高雄市議會唐惠美議員辦公室、桃源區轄各里辦公處(部落議會、協會及各農戶)、那瑪夏區轄各里辦公處(部落議會、協會及各農戶)、茂林夏區轄各里辦公處(部落議會、協會及各農戶)、本辦公室。

    高雄市議員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更多

  4. 達亥 說:

    「青梅都黃了落果!]….廖科長拜託您了!!
    1.可以跟農會與蜜餞工會拜託,希望他們能與中盤商協調溝通,把收購提高,否則現在山上的青梅都黃了很多,梅農請不到工人,一般梅農都有兩三塊地以上種青梅,若是請不到工人,一家人僅能採收一、二塊地,絕對會有遺漏採收的,而且青梅黃的快,我們得好好溝通中盤商,要不然,大加工廠可能今年止收不到5成的青梅。今年產量都減少至少近3成了(都是梅農清口說的,我也親自到梅田看過),要是採收不及,肯定收購量會大遞減,不知道那樣會不會影響蜜餞工廠這些近20家的加工廠(有的非蜜餞工會的)。

    2.一國內的物價上漲局勢,工人都很現實,妳沒給他打一公斤5元的價格,他都會考慮要不要打呢?所以如果依現況,要保住後續採收量(不管農會或是中盤商),中盤商一定要把價格提高,否則很多山上的族人都打算不採收了,任意讓青梅黃掉落果。我上週五有親自去拍照,真的景象很痛心難過,梅農更難過!

    3.我們都是站在農民權益來幫忙,絕對不是針對農會,而是針對中盤販運商,我們真的很希望每年的價格都穩定,農會多少大家都差不多!而不是像以前一樣,中盤商剝削價格到4.5元真的很誇張!

    4.我們相信收購價與加工廠收購價有相對的販運利潤,所以希望中盤販運商能夠體恤梅農的整年辛苦,大家都是青梅連線的好伙伴,也必須要有販運商存在,尤其農會的「廠農合作機制」,所以我們都清楚知道,中盤商只要是良知的收購,不要剝削,大家都很開心!做生意要有做生意的品,如果真的常以剝削來搞生意,我們真的只能遺憾!

    5.今年起我們會策動「合作社」之成立,以後就會改善這些被剝削的情事了(或多或少),中盤商今年如果很不講生意伙伴感情,以後「合作社」一出來,屆時我們可以至少全收50%的量(不違反公交法),屆時價格操控由「本合作社」為主導權,合法登記名義向蜜餞工會與加工廠談合理之販運價格,今年是關鍵年,往後如果大家要好好的合作配合,就不要剝削梅農,那是很沒道德的。

    6.廖科長,拜託您了,好好跟農會及工會溝通,希望他們真的要好好規勸中盤販運商,儘快把價格提升,否則今年的收購量會大遞減,很多的梅農很不甘心了,過去十幾年來都被中盤販運商剝削價格(低到不行4.5元、6元、8元等….這些價格都不符成本),去年難得價格能很公益(我們施用公交會),為何今年量不多,中盤販運商要這樣剝削,照理講,量少價應該長的。

    7.今天我們去公交會提供事證,也會把資訊放置各家媒體,發公文至各級有關單位(農會、蜜餞工會、加工廠),今年凸顯這些事情,有利於未來爭取資源設立「合作社」向有關財團企業家與公部門需求。

    8.廖科長,拜託您了…

    伊斯坦大議員辦公室2012.4.16.

  5. 達亥 說:

    青梅熟黃落果~~公平交易委員會要出擊了!!
    1.公交會親自打來回覆擇於近日會赴桃源及那瑪夏區中盤販運商收購青梅集貨點稽查有關收購價格。

    2.希望桃源及那瑪夏區大家快點提供販運商之收據(不管有沒有寫收購價),只要是低於九元,都提供出來,以便公交會彙整事證稽查取締。[收據請傳真至伊斯坦大議員辦公室07-5217610;如果能查到中盤販運商的電話與住址及姓名那就最好了,傳過來復公交會]。

    3.拜託拜託!請大家告訴大家,轉知在轉知,分享在分享(桃源、那瑪夏熟人)。

    4.蜜餞公會昨天也打過來詢問,我們跟他們回覆,要是中盤販運商一再壓低價格,梅農因請不到工人採收,就眼睜睜看著青梅發黃後落果~~很心痛~~整年的辛苦~~很心酸!!

    5.蜜餞公會與公交會之勸導與行動~~~希望能有效用!

  6. 達亥 說:

    『『伊斯坦大議員與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商稽查中盤販運商聯合性行為壓低原產地青梅收購價格違反公交法行動策略!!』』

    (1)惠請桃源、那瑪夏區各里里長廣播全里梅農知悉,所有交易收據要保存,影印一份惠交本辦公室,或由本辦公室前往收集,復公交會為"事證"調查。

    (2)農會廠農合作契約價為(9~12元),也就是說,市場收購價最低標為9元既為可接受之規範,其餘中盤販運商標定之9元以下價格,有涉嫌[聯合性行為]既違法公平交易法,可查察取締,案情涉違與否,為調查解果為據憑!

    (3)公交會的回覆態度有點老態(我們這裡先禮後賓),伊斯坦大議員(辦公室)綿密追蹤公交會查辦情形,攸關梅農辛勤權益,期盼公交會不要怠惰,否則….事情會大條!

    (4)這次不管能夠克制中盤販運商與否,伊斯坦大議員全力為梅農捍衛。

    (5)今年必須完全策動[農業合作社]之籌備成立,各里都有成立合作社、產銷班、蔬果班等,政府該協助的資源都應予投入了,而[農業合作社]之成立與規模,必須是取代農會之合法團體,或者與農會並駕競爭,為農民謀最大的福祉(收益)。成立籌備之期間,希望各里多能配合囉!明年起~~就沒有原產地收購價格被剝削之情事啦!!

    『『青梅價格的被剝削~~好好的給他追蹤辦理』』—-後公文會給他很狠狠!

    公平交易法(相關簡條)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第二條(事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事業如左: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同業公會。
    四、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第三條(交易相對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係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第四條(競爭之定義)
    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第七條(聯合行為之定義)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第十四條(聯合行為之禁止及其例外)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同行為者。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第十九條(事業不得為之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第二十四條(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禁止)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第二十六條(依檢舉或依職權調查處理)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調查之程序)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為調查時,得依左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三、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二十八條(獨立行使職權)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處理有關公平交易案件所為之處分,得以委員會名義行之。

    第三十五條(罰則一)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六條(罰則二)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一條(罰則五)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第四十三條(罰則七)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於期限內如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拒不到場陳述意見,或拒不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連續拒絕者,公平交易委員會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第四十四條(強制執行)
    依前四條規定所處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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