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正義的造林政策─以水保之名,抓部落小農祭旗

本文摘要:梅樹、無患子、橄欖、土芒果等大樹都不被認定為造林樹種,但是無患子根系抓地緊,長在植土不多的陡坡懸崖邊,是隨處可見的原生樹種,只因會有人來收購無患子,就說這樣不能算造林,要求砍除長草,這樣有利水土?( 圖/ 柳琬玲。砍除梅子樹會有利水土保持嗎? )

違背正義的造林政策─以水保之名,抓部落小農祭旗

傷害災民生計的徹查林地超限利用政策

最近桃源鄉各村村民陸續收到高雄縣政府公文,主旨是勘察其名下所有的林地超限利用(林業用地從事農地使用),要求引導勘查;隨後多人接到勘查結果,指出其現地尚有種植農作物(梅子、紅肉李、水蜜桃、苦茶油…等),已屬超限利用,要求依照水土保持法第22條規定,將農作物移除改行造林,若99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改正,便將依照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裁處。

由於族人對於公書文件不敏感,以為只是尋常勸導造林,擱置一旁,或者將之丟棄;等到縣府官員來現場會勘,才被告知種了三、四十年的果樹違反規定,必須在年底前砍掉移除,否則將會收到罰單。

鄉長坦言,去年八八風災之後,鄉公所就收到上級指示,要求徹查鄉內土地超限利用問題,其性質被列為中央重點施政,「整個台灣各縣市都受令調查」。然而當時鄉公所撤到旗山去,無法執行,所以拖到今年才辦理

。桃源鄉公所農業課表示,本鄉經縣政府來文列管要現地勘察的林業用地,幾乎每一村都有超限利用的情形,主要集中在建山村、高中村、勤和村、梅蘭村與梅山村,全鄉共有140多筆的土地被清冊列管,縣府要求鄉公所清查,把使用狀況往上呈報,已經荒廢者解除列管,若尚使用中就列為超限,會要求今年12月底以前改正。

族人大感不解,明明手上有白紙黑字的合法所有權狀,卻被限制用途。「梅子、水蜜桃樹全部砍掉,我們怎麼生存」?「政府是不是故意要把我們趕走到平地去流浪啊」?


令人不安的公文

林地可以拋荒長草不可留果樹?

根據規定,山區的坡地使用,依照坡度,凡是傾斜度大於45度者,一律規定為林業用地;傾斜度居於15度至45度之間者,列為農用保留地;小於15度者,則列為旱地,可以種田或者是申請為建地。林業用地,必須用以植樹或種竹子,種植經濟作物如果樹、苦茶、無患子等都屬超限利用。

「我們以前哪有在分林地旱地?我們布農族沒有水田,都是旱地啊。政府訂了法令,就把林地變成旱地啊。以前我們住在中央山脈,也有平原,是海拔1200公尺以上的平原,都是我們的土地,政府把它變成林務局的,把我們移下來」。

Tama Chiang質疑,「這是變相侵占我們的土地,以前把中央山脈土地變林地,後來林地界線又往下,又變林地,我們子孫怎麼辦?後來發生『還我土地運動』,我們越來越有立場,所以政府用法令要先限制我們,把土地接過去」。

縣政府水土保持科承辦人員蘇振得先生表示,林業用地不可以從事農業使用,果樹算農業的一種,一般果樹砍掉之後要造林或是種竹子,如果不造林,建議地主「可以『拋荒』或變為『草生地植草』都可以,就是果樹不行」。

他進一步表示,「雖然原住民保留地屬私有地,不能強制造林,但是不可作違規用途;這屬於農委會(水保局)業務,那邊文下來一定要開罰,根據水保法規定,可罰六萬到三十萬」;另一個途徑是申請變更編訂,向農委會水保局台南分局申請變更使用類別,水保局會派人來審查現地坡度,然而桃源鄉很多地方坡度陡峭,恐怕難以過關。


琳瑯滿目的林地超限利用名單,要求砍除的都是已經種植多年的梅子樹、紅肉李、油桐、龍眼等

不沾血的政策殺人

林地的造林補助,新植造林者第一年每公頃每公頃12萬元,第二至六年每年補助每公頃3萬元,第六年至第二十年每公頃2萬元;二十年後得以申請伐木計畫,將植被上的造林樹種砍掉賣掉,重新進入新的植造林的循環。

多年以來,山區植造林補助過低,遵守規定造林者難以依靠此補助維持生計,以致政策吸引力不大;以及政策執行方式,砍大樹種小樹,或者種植抓地力不佳的竹子,實際上對於水土保持不利等,種種問題,一直引人詬病,但都未受到政府單位的重視。

村民也表示,「造林一年每甲地補助二萬元,連雇工砍草的錢都不夠」。「如果一甲地造林補助十萬以上,我們就造林啊,現在一甲地補助二萬元,叫我們吃什麼?叫我們餓死喔?」有村民表示,「這是聰明的殺人耶」。

村民杜拉隆指出,「那些大官學者以為山上都是平地嗎」?Tama Chiang表示,「山上哪有平地?我們的平地就是山啊,我們(布農族)上山,都是直線上去,叫布農族在平原工作,腰會很痛」。

這一波來勘查的縣府官員每次蒞臨,由鄉公所的人帶著,直接要求族人帶到園子去勘察,「連名片都沒有」,許多園子仍舊因為汛期農路毀損無法上去,就口說透過衛星影像看到林地上種了果樹,要求移除。Tama Chiang氣憤表示「有如詐騙集團」。村民哀嘆,「八八風災後,生活已經夠苦的啦,政府沒有幫忙我們,反而一下子要把我們劃定特定區,一下子又要我們把果樹拿掉,沒有一天安靜的生活」。

由於許多被歸為林地的園子,事實上是鄉民生計的依靠,在八八風災大雨的洗禮中,這些果樹緊緊抓住土地沒有被沖失,如今卻將面臨另一波「要求依法砍樹造林或拋荒」的政策土石流,對於未來生計的茫然,帶給村民全體,不分去永久屋者與留地重建者極大的不安與痛苦。

造林政策真的保護水土?

其實,傳統的部落生活,沒有區分林地與旱地,都一樣種植芋頭、小米、地瓜等生計作物;村民手上被政府編列為林用的保留地,「國民政府還沒有來台以前我們就在種了,那是我們的傳統耕地」。後來政府輔導大家種植經濟作物,才開始一窩瘋,產生青梅價格好的時候,全鄉種梅子。「70年代鄉公所還曾經發給大家梅子樹,每一戶150棵,鼓勵我們種植」。

官員所談的禁止之列的經濟作物樹種,例如梅樹、無患子、橄欖、土芒果等等,早年也曾是造林樹種;「民國50幾年的時候,無患子也是造林樹種,後來因為有人會來收購無患子,又變成不是造林數種了」,其實無患子樹根系抓地很緊,性喜生長在植土不多的陡坡懸崖邊,是隨處可見的原生樹種,居然不在造林的核可之內;

顯示官方對所謂造林樹種的擇選,並不是根據在地水土適宜性為第一選項,僅是粗糙地以平地思維將經濟作物剔除;以水土保持之名,防堵原住民使用祖傳土地維生,無視民生經濟。部落中有的林用地中保留有老梅樹林,是祖父時代就種下的,已經是生態系的一環;如今被一紙公文要求一律砍除,寧可拋荒長草,村民不解,「這樣有比較利於水土保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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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山梅樹砍除拋荒較利水保?

去年的八八風災,桃源鄉荖濃溪上游的部落族人親眼看到,林務局專管的林班地整山整山地大片崩塌垮下;連比較接近六龜的建山村上方的林班地,也因為林務局讓人去佔地建廟,造成建山村後方坍方,危及部落安全。

災後百廢待舉,至今尚未恢復道路、用水、用電機能尚未完全復原,部落村民除了努力恢復生計重建家園之外,無瑕顧及其他,卻猛然又接獲這樣的公文要求砍除園子中的果樹,本身也是布農族人的桃源鄉公所農業課長坦承,「水土保持問題的根源是林班地,土石流不完全是因為原住民保留地的超限利用,但是現在卻把徹查林地的移農使用列為重點施政,是搞錯對象」。


林務局轄下林班地大片崩塌致災問題未聞政府檢討

從日本政府到國民政府,一樣的殖民政權

排灣族耆老,同時也是文化工作者的薩古流有感而發,「中央山脈的原住民過去在這塊土地上生活了幾千年,山上的土地並未漠化,例如木材是很重要的能源,是燃料,卻一直砍不完,因為我們有祖傳的伐木倫理,我們會去注意林相,可不可以取、怎麼取,都有規矩;取用木材也是只採橫生枝幹的『借手臂』,不會連根拔除,還要培養注意種植『孫子樹』給子孫未來蓋房子用」;

以種植來說,「我們也有累積的祖傳智慧教導我們土地使用的倫理,例如1-3月較沒有雨水,是整地、播種的季節,到了4月份,開始下雨,小米已經長出根系足以抓住土地,讓珍貴的土壤不會被水沖掉;到了5-6月小米結穗,是趕鳥的季節;7月份就可以把小米收成入倉,確保一年的糧食」,原住民族自有的敬天畏地的生活知識,在外來的宗教與殖民政府統治的教育政策之下,被連根地剷除,薩古流坦言,「台灣原住民沒有文化主體性,喪失了發言能力」。

對於政府以公權力之名,在原住民領域行使統治權的過程,歷經日本殖民與國民政府再殖民的經驗,高雄縣布農族也是充滿心酸。「祖先哪有權狀?祖先就是站在哪裡哪裡就是我們的土地啊」Tama Chiang指證歷歷:

「日本人來的時候,就把中央山脈劃成公家的,當時原住民抗爭,也不懂文字,土地變成日本政府用;國民政府來台灣,就把以前日本人的土地接管,改為林務局;原住民一樣不懂林務局是什麼,再不久,又把林務局的土地擴張往寶山,把原住民移走,馬里山流域又被劃為林務局的土地。像我們勤和村本來住在山頂Tasibar,被日本人遷移下來,Tasibar被列為農墾署,國民政府來台灣,把農墾署直接接收成為林務局;現在再把我們的保留地編成林地之後,就不能耕種,我們就沒有土地了」。

在自己保留地上種植無毒水蜜桃的Tama Chiang說:「我們是靠山生活吃飯的人,按照政府的規定,這個坡度不能做宜農地,要變成超限利用,那我們怎麼規劃原住民的未來?我們就不能生活了!政府應該看看我們民族的特性,我們就是生活在這樣的地方的人」。

延伸閱讀:查地不實 監院約談 投縣喊冤(聯合報2010.11.03報導)

(本文轉載自小地方新聞網)

25 回應 to “違背正義的造林政策─以水保之名,抓部落小農祭旗”

  1. 鄉公所...眼瞎了嗎... 說:

    像這種要命的公文,鄉公所應該在第一時間就回覆縣府,太不合理簡直要原住民活活餓死,間接的滅族行為,求求鄉公所請服務鄉親吧,這種問題不應該落在族人的身上吧,鄉長啊….去積極爭取吧…公所的承辦人你是考上的.還是聘固的….不要老是什麼依公文行事執行,請看清楚公文的內容是什麼,合理就去執行辦理,如不合理應該極力爭取啊…..為族人服務嗎….加油了….

  2. Pasang Hsiao 說:

    這又是一個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的侵權行政措施
    又是一個原住民必須自治不能他治的原因
    鄉公所仍是在他治下的下屬行政基層單位
    在他治的法令體制下難以有自主性
    盼望能召開部落會議及區域性部落聯席會議
    表達部落意願
    做出否決此項行政措施的決議

  3. 一樣 說:

    聽說
    在屏東縣有公文說
    為因應水土保持
    希望原住民多種植樹豆

    雖然是好心希望種植農作物之外也可以水土保持
    但政府也未免太天兵了吧

  4. 玉山 說:

    根本之道應請立委質詢,要求林務局儘速委請公正的專家學者,進行造林樹種的研究,並依地區、海拔高度、原生種、水土保持能力、經濟價值…….等予以分級。
    梅樹、橄欖、土芒果都是外來種,可以列為比較不適合的樹種,老化後不准再種就好了!
    我想不會有森林生態專家反對種植無患子吧?只要不是大面積的純林(因為容易罹病)。

  5. 盛穎 說:

    我也贊成應該要由原住民的立委在立院質詢,要求做出適當的政策回應!

    • 山的那一邊 說:

      問題是原住民有立法委員嗎?

      有的也應該是…黨的原住民立委,黨要吃原住民,他們哪敢阻止。
      或者是原住民「利」委,原住民比較窮,無捨利益可以刮,會幫嗎?
      原住民我們辛苦造林,功勞歸林務局,也沒湯可喝。
      林務局拼命縱容盜伐,汙名給原住民背。
      我看原住民啊!燒山算了,最其碼還可撿到「烤肉」,還有得吃。

  6. 生氣的桃源人 說:

    我是受害者之一,這段時間裡我看到了鄉公所主辦人的貪婪、假面具,縣府會有這此資料都是公所提報的,主辦人顏00今年也投入市議員選舉,為何他這麼沒良心,要提報前為何不先知會鄉民、辛苦的農民?今天鄉民面對的是要罰款、補助金要收回、還要命令把果樹砍掉,我們怎麼活?要選舉你又說要為民服務?真懷疑?我們所受的損失你要如何彌補?
    顏先生,市議員候選人,少來了,又來騙選票了,我們投不下去,好自為之,反省反省再拉票,你要如何面對被騙的桃源鄉親?真的當選,桃源鄉親怎麼辦?

  7. 即使合法造林又如何? 說:

    收租不讓伐採 「呷林農夠夠」

    記者林保光、王昭月/高雄報導/聯合報

    高雄縣燕巢鄉林農在兩代種植的成片山林前,握起拳頭要為自己的血汗爭權益。

    高雄縣燕巢鄉林農向高雄市政府租林地植樹至少30多年,先遇市府片面要求提前收租金,正當收成時,又遭高雄縣政府引用森林法禁止伐採,致林農兩代造林,卻落得血本無歸,進退兩難。

    高雄市經濟發展局科長鄭清福表示,因考慮農民還沒砍伐,已決定退還租金。

    高雄縣農業處生態保育科長陳志誠說,植林的地點坡度陡峭,基於水土保持起見,認為不宜砍伐,而且全國林木砍伐的數量,每年有固定配額,農友計畫明年伐林,今年就需提出申請,由縣府、林務局審核砍伐額度。

    他認為,在燕巢鄉深水租地造林的面積不大,經濟價值有限,即使是申請獎勵造林,獎勵期限也只有20年,「如果真要砍伐,後續要做水保計畫,花的錢,恐怕比伐林進帳還多。」

    「一邊硬要收租,一邊卻不讓採收,這是什麼政府?」高雄縣燕巢鄉的林農,直罵縣、市府「呷百姓呷夠夠,是要逼死百姓」。

    高雄市政府在高雄縣燕巢鄉深水村,擁有二百多公頃林地,分別在30至50多年前,出租約7公頃山坡地,供林農種植柚木、莿竹和相思樹,每6年換約一次。契約明定林農採收林木獲利以後,才依比例付租金給高雄市政府。

    深水村林農蕭忠和與92歲的父親蕭文祥,租0.5公頃林地50多年,種植柚木。蕭忠和說,市府最近一次換約,改要求先收租金,否則就不續租,他與父親怕損失幾十年的投資,只好忍氣吞聲,依市府所提的價錢先付租金,沒想到採收前,縣政府禁止他們伐木,讓他們的幾十年的辛勞都「去了了」。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6/5966640.shtml

  8. 達亥 法拉力.德政 說:

    原住民~~~出力》》》

    台灣本島土地總面積為360多萬公頃,其中山坡林地佔265萬多公頃,原住民保留地計26萬公頃,僅佔全國山坡林地約7.9%。

    ⋯⋯ 原住民保留地區分農牧用地5萬公頃及林牧用地18萬公頃,餘約3萬公頃為公設之用。

    原住民保留地依『水土保持法』至97年起僅5萬公頃(農牧用地)可農業使用,餘18萬公頃(林牧用地)須強制造林,否則裁處[土地超限利用]罰緩,罰緩一甲地初罰6萬元,最高罰30萬。

    原住民保留地於83年『水土保持法』以前,無分林地、旱地,所有耕種之農產果樹,強制於97年後僅農地可耕作,林地部份之果樹需全部剷除僅留造林,或強制參加造林計畫,原住民農產生計何去何從?

    原住民保留地之5萬公頃農牧用地僅佔保留地26萬公頃之約19.2%,也就是說,原住民保留地之總面積,我們原住民僅能使用不到20%農耕(業)使用,其餘強制造林,而造林獎勵金一甲地僅20年60萬元之補助~~~根本不符效益!

    『造林獎勵實施要點』85年實施以來已屆15年,當時的2萬元跟現在的2萬元可同日而語嗎?所有物價及軍公教薪資都上漲一倍以上了,獎勵金屬社會福利救助之一環,政府早該研擬修改提升獎勵金額。

    水土保育是政府暨世界環境保育之政策,要求國人配合有其正當性,然人民生計權受侵害時,其法義之正當性,其比例原則,政府應卓研修訂,配套措施須卓進。

    果樹類,就不是樹種類嗎?為何不能與造林樹種共存(維護水土保育)!農牧用地之地主如土地休耕欲參加造林計畫,為何不能像平地土地可參加造林計劃呢?

    平地造林(外加休耕補助)20年一甲地可領240萬,原住民保留地造林20年一甲僅能領60萬,公平正義在哪裡?

    再講一個數據:5萬公頃之原住民保留地之農牧用地僅佔全國山坡林地265萬公頃之1.88%而已,這樣的佔有率不能再增加嗎?原住民保留地總面積也僅佔全國山坡林地之不到8%,這樣的佔有率能危害水土保育~~有多危害?

    日據時代原住民靠這保留地農產生存,國民時代政府拿水土保持法侵害原住民農產生計生存權!這樣的法,怎麼會通過(有顧慮到原住民地區的層面嗎?),原民會代表全國原住民提起行政法院訴訟,訴請該法無效之訟才對。

    『原住民基本法』第23條都講的很清楚説,簡略[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原基法,就不能凌駕於水保法之上嗎?水保法內無另訂原住民地區水土保育專章,這樣的『侵害法』怎麼能繼續存在….而不修訂?

    原住民靠這塊土地生存,現在要強制把已種植30多年以上之久的果樹類經濟作物強制剷除~~~~水保法83年制定~~~有沒有可以不朔及既往ㄚ~~~我們族人辛辛苦苦種了30多年的果樹生計作物,不能與造林樹種共存嗎?就不能研訂救濟辦法或配套措施嗎?

    土地增劃編8千公頃僅核定6百多公頃,這是什麼政府?壓榨原住民生存,漠視原住民生計權益,每到選舉~~~就是畫大餅欺騙~~~而我們原住民要的不過是~~~實際的生存權與自主權,既歸還應有之尊重。

    本案,惠請各方傳遞,本『台灣原住民族特別自治區政府推動委員會』會同『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暨『高雄市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議員』傾全擇定於12月辦理全國串聯至[北上]表達陳情訴求活動~~~要求中央國會修法。

    各位親愛的原住民族團體(或個人),或是關心原住民議題之漢人朋友之組織(或個人),如有意願參加本次12月行動者(團體或個人),惠請將聯絡住址及電話與姓名(團體名稱),E-M至本人cdc0910@yahoo.com.tw信箱,小弟張德政(達亥 法拉力.德政)。

    小弟會將有關之活動公函,除函發至所有中央及地方之有關單位外,也會函發之全國原住民鄉.鎮.區.村.里及部落議會,還有全國原住民之各級民選之民意代表,暨各位原住民族團體(或個人)及關心原住民議題之漢人朋友之組織(或個人)。

    我們一起努力,好好的….逐一的….找回暨要求政府歸還我們為早先住民之應有之尊重,原住民~~~~出力!!我們不分彼此,不分主從,大家一起來~~~

    PS本『台灣原住民族特別自治區政府推動委員會』之總召集人~~~為原住民也,詳見http://www.facebook.com/groups/tnloit/~~之光方往丈

    達亥 法拉力.德政

  9. 達亥 法拉力.德政 說:

    瓦歷斯 貝林大哥

    這件事情(水保法)17年前禍害族人到現在,尤其在92年修訂時~~~哄騙果樹類可以與造林樹種共存至96年底(有的宜林地未參加造林計劃者,被要求一甲地一定要種植500棵既可以與果樹類並存),97前後,族人發現問題了,大家都被欺騙了!

    新竹尖石鄉,宜蘭大同鄉,都有超限利用問題浮出檯面,而事實上,這水保法若沒修訂,97年起既已開始罰,按照監察院的依法糾正各地方政府,按照地方政府基於依法行政裁罰,族人的農耕生計權被侵害,全國有近80的%原住民保留地都要強制造林,不得耕作,林木用地上的經濟作物~~~依法要強制剷除~~~不剷除~~~要罰款~~~

    簡單的講,現在族人所持有的土地,只有20%可以做農耕生計(旱地),有些族人所持有的土地都是林牧用地,等於原鄉高海拔地區幾乎都是林牧用地~~~面臨完全不能農耕~~~果樹類經濟作物~~~強制~~強制~~~沒有餘地~~~沒有救濟辦法~~~沒有配套措施~~~不修法怎麼行喲!

    中央不修法,地方得依法執行!!

    農委會可以修訂救濟辦法(修法)提送立法院三讀,立法院也可以立即檢視該法侵害族人權益而修訂三讀。到現在,公部門,國會沒有任何人正視此一問題!

    國會應該訂定一個公務員職務工作法『[針對公務員的考試辦法與服務辦法擬訂規範],就是定訂公務員當遇到有些法令在物換星移時空背景不同時,該法令逐始侵害人民權益時,工務員應該第一優先發現到,主管機關應第一優先發現法令之不周延之處提請研修,逕送國會修法三讀,讓這法令能契合時空及人民之需求也』,這樣就可以解決什麼……【公務員依法行政的問題】…..明明該法侵害人民權益,比例原則顯著之侵損人民權益~~~工務員卻束手無策~~~只能依法!!

    國會真的要替人民把關才對~~~黨團提案就可以逕付三讀,有那麼難嗎?

    瓦歷斯大哥是非常敬重的前輩,小弟寄望您能重現昔日在國會之能力與認真及務實態度,好好的為族人發聲牟權,簡立委是目前在山地原住民立委裡面務實之委員。

    我老闆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議員交辦,早先已發函給全國113席立委惠請重視水保法侵害族人農耕生計權與研議修法,僅簡立委及廖立委回應~~~研商中,每次北上都借重陳委員討閥。

    在此次選舉之秋辦理陳情活動,大概也是最佳時機點囉,過了就討閥不到任何結果,更要藉此一機會好好的突顯此一問題之極為重要,革命不會一次成功,但這是起步的關鍵轉折,原住民的權益問題不只這些,原住民的大團結~~~也延宕了好一陣子~~~只在還我土地運動及正名運動時也。

    綜上,12月運動,不管人數多少,都得舉辦,函發全國各有關單位、團體、個人及各級民代~~~縱出議題~~~歸還正義~~~呼全應之!

    小弟達亥 法拉力.德政 敬上

  10. 達亥 法拉力.德政 說:

    有關農委會駁回[遭裁罰之地主訴願書]處分,我們得必須於12月14日以前(上訴期限60日)向高雄行政法院提出訴訟[行政訴訟書–撤銷訴訟],一但進入行政法院訴訟程序,頂多再能拖延至二審,二審定讞就是得罰緩6~30萬囉!有的地主幾塊地加一加近10甲,如果硬跟這[水保法]對上,最後是得罰近300萬餒!

    原住民保留地26萬公頃僅5萬公頃能農耕,過去族人所種植的果樹類經濟作物,30~40年的情感,賴以生計的農作物~~~都要強制剷除~~土地要強制造林!這是什麼[法]呢,侵害比例原則這麼的明顯,農委會貴為農民之母,卻不站在族人的立場,不站在原住民土地區域特殊性與需求性做卓研修訂[水保法]屬適原住民之專章提送立法院三讀!立法院最大的黨團國民黨~~~枉顧原住民農耕生計權,水保法如何修訂,是農委會跟立法院的責任,為什麼~~~就是沒聽到我們卑微的請求呢!

    本案,地方政府礙於法令~~無奈,有關訴願書由地方轉陳農委會,竟遭農委會駁回,什麼叫依法~~依法~~!?農委會其實是可以以主管機關的立場~~~修訂行政救濟辦法~~或提案修法的啦~~~農委會~~~立法院失職!

    監察院我們也陳情了,也陳情到馬總統那裡了,難道要陳情到~~~聯合國喲^^

    原住民的各項權益權利問題衝擊,我們是這塊土地早先的主人,是後來者聲稱我們是長子,原漢400年來在這塊土地之歷史共頁,我們共同生存,也共同享用這塊土地的資源,400年後的今天,我們要的只是合理的價值~~~

    原住民族自治~~~必須是最大公約數~~~[台灣原住民族自治區政府]儼然成立~~~解決任何權益與權利之衝突,我們是原住民,早先的主人,歸還應有之尊重,原住民~~~大家一起來!

    與生俱來的權利~~~我們得自己主張~~~站出來~~~何時看到[還我土地運動]與[正名運動]之精神燎原的啦!

    PS

    綜上12月14日以前得選定日期~~~發動第一波的陳情運動~~~至農委會,立法院的公聽會過去有立委辦過了,農委會與立法委員沒有交集,農委會堅持依法(但又不提研逕送立法院修法),最後也不了了之,過去函文給所有立委,僅簡委員及廖委員回應,陳立委也多做著墨,但是~~~農委會~~~態度強硬!

    本案已經要到行政法院訴訟程序囉,全國原住民再不站出來關心[水保法侵害農耕問題],行政法院程序一敗訴,最後農委會或囑咐各地方政府~~80%的原住民保留地林牧用地~~~強制造林也!這是很嚴重的事情吆!

    高雄地區是諸此狀況,相信各地區也有殊案類同,我老闆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聲嘶力竭嚴正關切此一事,惠請大家同入關心喲!

    12月活動研定[台灣原住民族特別自治區政府推動委員會]主導,[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協同,[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議員]支持,近日敲定日程即函發各全國原住民鄉鎮區村里、各級民意代表、各級主管機關、立法院及監察院,就是要全國重視此一事(當天來不來多少,端看自己的決心與態度)!我們不分顏色不分政黨,選舉前不搞第一波,就可能錯失有利的契機(最近有很多的法益都是選前稍顯被重視喲,我們得學會順勢推舟吧)。修法是漫長的,也可能一僦可及,量組織之勢而驟決也^^

  11. 達亥 法拉力.德政 說:

    高雄市議會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議員辦公室 函
    地址: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36號(服務處)
    承辦人:主任秘書達亥 法拉力.德政
    電子信箱:cdc0910@yahoo.com.tw
    電話(傳真):07-5217610
    受文者:本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高議字第10021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一般
    附件:
    主旨:桃源區原住民保留地7筆土地超限利用訴願書遭農委會駁回案,復如說明,惠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為民服務最高指導原則辦理。
    二、 主旨揭,本席辦公室定於11月30日(星期三)下午1330時,於桃源服務處協助遭處地主辦理行政訴訟作業及說明會,惠請 各里里長轉知如有里民已獲查處書或正獲查處會勘程序中於屆時參予會議。
    三、 水土保持法侵害原住民族農耕生計權,本席辦公室已多次函文中央及立法院各委員(113席)提請修法,或頒布救濟辦法~~果樹類應為水土保育之樹種範疇,至今未果!本席辦公室將於12月全力支持民間組織動員全國原住民鄉親前往農委會集會表示抗議!抗議農委會漠視原住民農耕生計,農委會應依主管機關之權責,針對水保法衍生之侵害比例原則應予提案修正逕送立法院三讀。立法院有完全怠惰之嫌,針對水保法之侵害原住民生計權,早該主動發現主動提案修法。中央原民會狀況外,主管原住民保留地,對於水保法之侵害原住民農耕生計,應代譍全國原助民發聲,表達該法(水保法)有比例原則侵害之虞~~應無效!原住民地區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主張土地之管理與使用範疇,另針對原住民保留地配合實施造林之獎勵金之提升具體表示。監察院對於該法(水保法)之法權與原基法法權之競合,還有水保法之侵害比例原則~~可以視而不見?
    四、 水保法於83年訂定頒布實施,一直到97年問題才浮現,至今,惠請各級有關單位卓研適處。敦請 馬總統驟鑒。
    五、 本案,賡續追蹤管制辦理情形。

    正本:馬總統 英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立法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監察院、高雄市政
    府水保局、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高雄市桃源區公所轄暨各里辦公處(社區協協
    會)、吳明傑 君(勤和里南橫公路三段140號)、吳清仁 君(勤和里南橫公路三段勤和巷50
    號)、吳清德 君(勤和里南橫公路三段勤和巷50號)、杜拉隆 君(勤和里南橫公路三段51
    號)、高運力 君(勤和里南橫公路三段36號)、曾義勇 君(勤和里南橫公路三段96)、黃水
    源 君(勤和里南橫公路三段80號)。
    副本:高雄市議會柯路加議員辦公室、高雄市議會柯路加議員辦公室、高雄市茂林區公所轄暨
    各里辦公處(社區協協會)、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轄暨各里辦公處(社區協協會)、台灣原住
    民族特別自治區政府推動委員會、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高雄八八部落重聯盟、
    本辦公室。

    高雄市議員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

  12. 達亥 法拉力.德政 說:

    高雄市原住民保留地自救聯盟>>水保法侵害原住民族農耕生計權!
    (參加原地發聲論)

    水保法有違反憲法及行政程序法
    比例原則(禁止過當原則)
    ⋯⋯
    憲法
    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比例原則要求行政、立法及司法行為,其手段與所欲實現之目的間,應有合理比例關係,不得不成比例。當今,已是防止國家權力濫用之「法治國家原則」。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79)台內字第05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0960013991號令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本辦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本辦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

    原保地之開發管理辦法其[第三條開宗明義指揭~~~~保障原住民生計]。結果與水保法83年起開始矛盾衝突。

    原住民族權利

    原基法
    第20條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
    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
    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
    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23條 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

    1993年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主要目的為保障各國原住民族土地、文化、生存及發展權。

    日據殖民土地使用務農~~至國民時代限制;日據時代~~日本政府保障原住民對土地賴以生存生計之尊重。
    國民政府時代~~83年之前相安無事,96年底為限規範原住民土地使用,限縮原住民保留地僅5萬公頃可農耕植種,餘約18萬公頃~~強制造林(不得有農業行為)。

    用科學的角度看
    宇宙大爆炸154億年,地球存在54億年,台灣這寶島在冰河時期2千多萬年前到現在,有多大的改變?改變的速度之慢!難道不能用其他方式或等同的規範去維護水土保育嗎?

    提請
    1.加強原保地以外之土地保育,維護原保地生計使用,規範原保地林牧用地之
    果樹類與造林共存範疇。
    2.鼓勵造林,就要提高造林獎金。平地240萬(含加休耕),原保地僅60萬,應
    提高。

    具體作法
    1.農委會漠視原住民農耕生計~~可以提案逕送立院修法;立法院失職~~應主
    動發現修法(比例原則)。
    2.有關受裁罰案:訴願被農委會駁回,12月14日以前會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
    訟(撤回處分),向行政高等法院提水保法比例原則過當~~~無效之訟;必要
    時,向聯合國提出訴訟~~侵害原住民生存生計權。
    3.12月底至明年1月初~~北上舉辦集會陳情活動,再向至立法院舉辦公聽會,
    絕對解決~~原住民生存權受侵案。
    4.原民會主管原住民保留地,有關保育計畫,農委會依原基法應尊重原民會提
    水土保育計畫。
    5.立法院修法,公務員職務法,對於法令是過境遷之主動提擬逕送國會修法或
    廢除~~~就不會再有依法依法的問題!
    6.要求修訂水保法,應顧及原住民生計權與保育權衡卓研制定。水保法增原住
    民專條。
    7.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應修提升位階,修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管
    理條例。

    PS有關北上集會案,俟與北部聯盟結盟會同行動聯盟等其他聲援(關心)團體會議商議確卻時間再行傳悉。更多

    • 達亥 法拉力.德政 說:

      北上農委會集會抗議水保法侵害原住民農耕生計權!

      1.立水保法~~比例原則過當~~應訴無效之訟。

      2.水保法修訂原住民保留地專章(條)。

      3.政府應尊重原住民基本法~~原住民對於土地之管理與使用範疇。

      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權~~辦法應修為條例。

      5.[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後,由原民會提出保育相關計畫(配套),提送水保主管機關及行政院核備(要看條例之主張權利需要與否)。

      6.高雄地區原被開罰166人,經伊斯坦大議員處理協商,現僅7人尚未結除列管,須於12月14日以前要完成高雄行政法院之提徹銷裁罰之訴訟,頂多到拖延再上訴,再拖就再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7.桃源復興鄉據[復興鄉原住民保留地自救聯盟]陳執行長說明:該鄉原本被開罰400多人,經陳瑛議員之處理協商,尚有300多人被開罰未解除。

      8.我們必須確定北上時間,[高雄市原住民保留地自救聯盟]既函文各有關相關列,如果可以的話,訂於12月12日星期一上午10時(俟組織聯席會議決議),這時間不進不遠,剛剛好。

      9.我們南部高雄的議員伊斯坦大議員全力協助支持,惠由其辦公室協助及配合[自救聯盟]之發動作業。

      10.有85%以上的族人不知道水保法之侵害問題(26萬公頃原保地,僅5萬公頃可農耕,餘得強制造林~~造林獎勵金僅年一甲2萬~~~平地則8萬),趁選前主張第一波攻勢實為恰當也不得不為。要是[此法]不修,或農委會沒有善意頒布救濟辦法,主管農民的農委會主委~~~應不適任~~~為顧及農民權益(原住民地區地域特殊,保障其農耕使用權,水保之保育即可變通適之)~~~~到時候~~~~口號~~~可得增加~~主委下台~~是必要的囉!

      11.農委會為水保主管機關,針對其集會抗議舉白布條,藉而施以壓力,也施予立法院怠惰之壓力(水保法之過當原則~~還不清楚嗎?),監察院只會糾正公務員,不能糾正法令之不當~~~到底能有哪個單位可以超然糾正ㄟ~~~我們國家的制度(機器)~~~有問題喲!更施予國民政府對原住民之漠視~~嚴正抗議!

      12.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惠請協力支援運作。竭誠有關各團體(人)聲援。

      靜候續~~~

  13. 達亥 法拉力.德政 說:

    [土地超限利用]聯席會>>工作進度報告~~~

    1.會議決議訂於12月27日9時行政院集會陳情~~訴請修法(農委會可以提案逕送立法院三讀,或農委會在未修法前,編訂原住民保留地水土保育要點或辦法)。(原12月12日修改)

    2.高雄市議員伊斯坦大貝雅夫議員全力支持,第一波行動由議員辦公室協助[高雄市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自救聯盟]之發起活動。[聯盟]號召動員桃源區及那瑪夏區遭裁罰(行政訴訟七筆,但還有第二波待裁罰通知者約200多筆~~~由可靠消息來源)及茂林聲援鄉親至北上參加活動。

    3.[桃源縣復興鄉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自救聯盟]約300多筆土地遭裁罰,桃園縣議員陳瑛議員也全力協處。監察院正積極的函發各地發政府糾正,若強制執行,原保地僅5萬公頃可耕農,其餘~~~強制造林或~~~自然復育(也就是說~~不能去動它、搞它)。

    4.議員辦公室發文至中央及地方有關單位及國會原住民委員及總統、原民立委參選人;聯盟發文至原住民鄉.鎮.區.村.里(含部落議會)、原住民團體、聲援團體。
    高雄市議員伊斯坦大貝雅夫議員呼應,待續第二波行動(大選後),聯合各原住民立委及支持之黨團立委(平地立委)北上全力要求發動國會[水保法之修訂] 應顧及原住民生計權與保育權衡卓研制定。水保法增原住民專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修為條例]。

    5.水保法有違反憲法及行政程序法….比例原則(禁止過當原則)~~(七筆告行政訴訟中)

    (1)憲法
    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比例原則要求行政、立法及司法行為,其手段與所欲實現之目的間,應有合理比例關係,不得不成比例。當今,已是防止國家權力濫用之「法治國家原則」。

    (2)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本辦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

    (4)原基法
    第20條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第23條 政府應尊重……….、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
    1993年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主要目的為保障各國原住民族土地、文化、生存及發展權。

    6.日據殖民土地使用務農~~至國民時代限制;日據時代~~日本政府保障原住民對土地賴以生存生計之尊重。
    國民政府時代~~83年之前相安無事,96年底為限規範原住民土地使用,限縮原住民保留地僅5萬公頃可農耕植種,餘約18萬公頃~~強制造林(不得有農業行為)。

    7.鼓勵造林,就要提高造林獎金。平地240萬(含加休耕),原保地僅60萬,應提高。

    8.立法院修法,公務員職務法,對於法令是過境遷之主動提擬逕送國會修法或廢除~~~就不會再有[依法依法….依惡法]的問題!『明道條款』兵役問題,北市府公務員既函文內政部役政司~~既立即修法,水保法修訂~~~或訂定要點或辦法~~~有那麼難嗎?

    主辦:[高雄市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自救聯盟]及[桃園縣復興鄉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自救聯盟]

    協辦: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

    聲援團體:高雄八八部落重建聯盟、高雄市原住民族權利促進聯盟、餘增加中~~
    (惠請欲聲援團體或個人,訊寄cdc0910@yahoo.com.tw),或直接公開回復也。

    達亥 法拉力.德政(聯盟發言人)

  14. 達亥 法拉力.德政 說:

    ‎12月30日9時~~土地超限利用案行政院集會>>~~~~~確訂版~~~請大家聲援與支持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高議字第10024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一般
    附件:行政訴訟卷4張
    主旨:有關本高雄市桃源區七筆原住民保留地 [土地超限利用] 遭裁罰案,復如說明,敦請 馬總統 驟鑒!
    說明:
    一、依據為民服務最高指導原則辦理。

    二、本席多次函文全國各有關單位,針對原住民保留地[土地超限利用]遭裁罰案,水土保持法侵害原住民族農耕生計權,違反憲法第22條,實有比例原則過當(行政、立法、司法禁止過當原則),該法對於原住民保留地之處份應視—無效之訴。提請各級有關單位卓研逕處,提出具體辦法或要點,並針對水保法修訂原住民保留地水土保育專章。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三條開宗明義旨揭『原住民保留地為生計使用』,爰此,該開發管理辦法應修改為條例,於條例中列定有關水土保育之規範。

    三、針對本高雄市桃源區七筆遭裁罰之地主已協助逕向行政高等法院之訴訟,本席另案協處提告水保法侵權無效之訴訟在案中,敦請 各級有關單位重視此一侵害原住民農耕生計生存權案卓研逕處,否則,本席不排除提送聯合國之訴願。

    四、本月30日(星期五)上午九時,「高雄市原住民保留地權益促進聯盟」及「桃園縣復興鄉原住民保留地權益促進聯盟」主辦與「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協辦敬邀全國原住民(團體)及聲援團體暨民意代表(委員、議員)於行政院集會表達促請修法或先行頒佈要點或辦法(針對原住民保留地果樹類應為合法之水土保育樹種),以為個案權益,維護原住民族人同胞之農耕生存權益。

    五、敦請馬總統看見,水土保持法之侵權過當,原住民族誓死要國家修法!(參閱行政訴訟便詳)。本案轉知媒體單位,慮復知國際媒體關心。

    六、本案,賡續追蹤管制辦理情形。

    正本:馬總統 英九、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高雄市桃源區公所轄暨各里辦公處、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轄暨各里辦公處。
    副本:桃圓縣復興鄉原住民保留地權益自救聯盟、高雄市原住民保留地權益自救聯盟、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本辦公室室。

    行政訴訟起訴狀(撤銷之訴)簡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別:男 生日:48年11月15日 職業:農
    住:高雄市桃源區勤和里○○○○○
    郵遞區號:84841 電話:○○○○○○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高雄市桃源區勤和里○○○○○○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別:  生日:     職業:○○

    訴願決定日期及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10月14日農訴字第1000141622號
    收受訴願決定日期:100年10月18日
    原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不服高雄市政府100年5月17日高市府四維水保字第1000050763號裁處書,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起訴願遭駁回獲訴願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

    訴之聲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訴願決定書請求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落座土地(高雄市桃源區勤和段240號地,已種植長達30多年以上之梅子樹)因違法水土保持法系「土地超限利用」在案!水土保持法侵害原住民族農耕生計權,其比例原則有過當原則之嫌。(一)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憲法均受憲法之保障。」。比例原則要求行政、立法及司法行為,其手段與所欲實現之目的間,應有合理比例關係,不得不成比例。當今,已是防止國家權力濫用之「法治國家原則」。(二) 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3.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三)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四)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23條「政府應尊重……、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五)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各國保障保障境內原住民族土地、文化、生存、發展權」。(六) 森林法第6條第二項「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三項「前項土地為原住民土地者,除依前項辦理外,並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

    二、原住民保留地26萬公頃僅佔全國山坡林地7.9%,區分農牧用地僅5 萬公頃,餘為林牧用地及公設用地(保留地約3%)。83年水土保持法頒佈前,原住民族依「山坡地保育條例(65年制定)」及79「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79年制定)」為土地耕作使用。83年水土保持法制定後,限縮原住民族對於原住民保留地之使用規範,依該法(水保法)至96年底為期限,林牧用地必須強制造林或自然復育(不得有農業行為)為選項,否則依「土地超限利用」之查定標準裁罰。

    三、綜上,原住民保留地對於原住民族群來說其法定特別規範與使用意義,乃供原住民族生計使用。水土保持法之編訂未考量原住民其生計使用權,應卓研修制原住民保留地水土保育專章,規範林牧用地數種(果樹) 類經濟作物為合法水土保育之樹種範疇,不應強制以該法(水保法)侵權,否則有違反憲法第22條之比例原則『禁止過當原則』精神。端看原住民保留地(林牧用地)之面積僅佔全國山坡林地不到7.4%,其預防性之法律規範與侵害性之法律侵權其後為孰重。

    四、被告為該部落(高雄市桃源區)之七筆土地遭裁罰之ㄧ,一致陳情各有關單位及民意代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函文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卓研修法(編訂辦法與要點)在案。希望原住民保留地之使用正義與原住民族賴以生存之土地關係,能夠透過行政法院之宏卓之判還以公秉,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被告自述

    拜託法官大人,這愧土地是我祖先所留給我們的土地,我們的保留地絕大部分都是林木用地(很少有農牧用地),為什麼97年後完全不能耕作,那是們生存土地,我的小孩靠這梅子的收成過學校的生活費,我們全家都是靠梅子收成的錢來過日仔的,真的拜託法官,我們繳不出這些大筆罰款,更重要的事,以前公所鼓勵我們種梅子,現在要我們把經濟作物砍掉!為什麼沒有任何一個有關單位能正視我們原助民族的農耕生計問題,真的只有法官大人可以看看那些法令,能夠為我們解套。真的拜託了!我們現在全家都心裡很難過~~

      此 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一、原處分影本乙件。(高雄市政府)
    二、訴願決定書影本乙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15. 達亥 說:

    土地超限利用北上集會陳情”促修法”展延案>>>會請轉送轉知~~謝謝!
    1.爰於選前欲喚醒全國原住民對於政府之漠視原住民農耕生計,框水保法侵害原住民族農耕生計、生存權,該法(水保法)實有比例原則過當(違法憲法第22條:禁制行政、立法、司法過當原則)。

    2.年終將近,本高雄市桃源區嗣於年終辦理聯合跨年祈禱晚會(應信徒臨時起意之要求,彌足跨年活動系列),由長老教會主辦,敬邀各教派參予,系原12月30日北上行政院之集會故展延,以配合在地部落之動員性。

    3.北上集會陳情取[第一波]為行動代號(室外動員),因前述展延取而由第二波行動為主軸,第二波行動則為[北上立法院召開公聽會—水保法修法、協調會—促農委會辦理頒布要點或辦法、卓研修法提訟立法院三讀],辦理時間預定於選後新任立委就任擇敲日期。主辦:高雄市議會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議員辦公室,由伊斯坦大議員偕同新任立委主持[公聽會暨協調會],另會同辦理單位:在地組織[高雄市原住民保留地權益促進聯盟],同時也敬邀[桃園縣復興鄉原住民保留地權益促進聯盟]。

    4.有關[土地超限利用]辦理對策進度:(1)已完成逕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撤銷訴訟書在案中(已協調法院盡量拖延辦理判決時限)。(2)俟後提狀告[水保法比例原則過當,對於原住民保留地之規範視無效之訟]。(3)嗣況狀告聯合國台灣政府之法律侵害原住民族生存權,違法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4)看看政府部門,還能不能怠惰裝傻—漠視此一案之回應啊!

    5.新任或連任的立委真的不能懶惰呢,我們痛恨不做事的立委喲!看看我的老闆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議員,有關水保法的問題,延宕了17年沒處理有關[法律比例原則]部份(83年制定的水保法),怎麼是地方議員比國會委員還要積極呢?

    6.現在很多我們原住民族的議題都很重要,如何集中火力,掌握方向,賡續辦理案件追蹤,有效實質的把案件臻結,這一點很重要。零星的戰火與動員也更固然重要,這些點點滴滴,都是凝聚日後我們原住民族的壯大喲!

    7.常在想,要是哪一天,我們原住民族有一個整合的組織,他是透過全國原住民族的集體意識所凝聚的組合,不管是[民族聯合議會]也好,還是其他名稱!我都認為他必須是具有號召力,且是共體意志的決策中心,代表我們全國原住民族的決心與能量,我們才能夠與當今的政府,依[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憲法]、[原基法]—-民族意願—-向政府對話,歸還我們”與生俱來”的權利與尊重,因為我們是這塊土地的早先主人。

    7.爰前項,何時我們能夠號召約100~200輛的遊覽車集結於某一運動館,動員各地部落之菁英代表,各地意見領袖與各階層之原住民族,在那個地方(市內廣場~~無須擔心集會遊行法),召開我們的[原住民族第一次高峰會(決議原住民族之核心決策中心之名銜)],動員各菁英代表人數約近萬人也,那場面真的會很壯觀,會讓主流政治體認~~~原住民真的站起來了~~~一民族意願~~~爭取自治~~~爭取屬於我們原住民族主導的自治範疇。蓋了[集體意志之核心]章所發出去的公文—-嚇死人喲!

    8.現在我們的原住民族組織自[台灣原住民族權益促進聯盟]之淡漠後雨後春筍般的各地發聲與組織鞏固,這樣的過度時期必須是磨合至成立[集體原住民族組織核心],期盼這樣的磨合期不會多於5年以上,要不然,我們爭取”與生俱來”權利~~~會很漫長喲!

    達亥 法拉力.德政

  16. 達亥 說:

    請多為勤和[土地超限利用案]訴訟禱告!!!
    民進黨要恢復五都原鄉法人地位,國民黨不跟進!是國民黨廢了五都原鄉的法人地位!

    現在五都原鄉變成區以後,區長官派,區要爭取個活動經費~~~經費大量縮水~~活動內容大精簡!!

    我們原住民應該要好好當個稱職的中間選民,應該秉棄”鐵票部隊”稱號!哪個政黨對我們原住民釋出大善意者(釋出政策),大家真的要一起努力改變選舉思維囉!!!

    民主的真諦~~~不過是如此而已!!~~~~2016還要再當”鐵票部隊”嗎??好好的檢視藍.綠或第三勢力也~~~投給能讓我們各方更邁進一步者~~~因為我們選民才是贏家!!!

    唉~~~~超限利用案~~~我們還必須努力囉!!馬政府會(農委會)修水保法嗎?國民黨立委席次多~~~會修水保法嗎??~~~~~真的很討厭”鐵票部隊”這稱號!!!原住民要自覺呢~~~

    勤和里要召開部落會議,要拿部落會議的決議為水保法行政訴訟(上訴)的附件來主張我們對於”原保地”的權益之ㄧ,這場仗~~~~有得延伸囉!!!!

    請大家多多為勤和”水保法侵害原住民生計生存權”之戰而禱告與支持,這是全國性原住民的議題~~~~原保地土地超限利用案~~~法若不修~~~~我們全國原住民保留地26萬公頃僅5萬公頃可農耕作也!!!!

    原住民加油!

  17. 達亥 說:

    超限利用行政法院官司進度
    1.目前桃源區有200多筆土地[超限利用]市府列列管,壓下來暫時只提報勤和7筆土地,現已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被判決駁回,所以要在20天內提出在上訴。(那瑪夏也有100多筆土地超限,全國各地都有超限問題,不修法的話,原住民保留地26萬公頃僅有5萬公頃能農耕,18萬公頃的林地則強制造林或強制不得有農業行為;我們的要求就是要修法,林業用地上的果樹類經濟作物,比照造林樹種,為水土保持樹種就皆大歡喜囉)

    2.勤和要緊急召開部落會議,選舉議長,當日提案決議有關[水保法侵害原住民生計權],[原碁法保障原住民使用土地的權利]。勤和里辦公處主導會議選舉議長,發函邀請區公所、原民會、市議員、學校代表、教會代表、家戶代表(至少1~3員,越多越好,充人數)。開會當天程序為選議長,議長選出後,由議長主持….提案決議。請勤和里務必於2月26日以前召開部落會議。

    ⋯⋯ 3.我們會拿部落會議的決議當成上訴附件,向最高法院上訴。本案期盼像[司馬庫斯案]最後依原碁法判決。在判決尚未勝利前,我們會操作媒體、北上訴求要求中央修法、英文向聯合國訴願、發文給中央及地方單位、及全國原住民鄉鎮(團體)、上訴提請大法官解釋令。

    4.憲法第22條禁止法律過當原則應該就可以判水保法有過當之顯;原保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三條就講的很明白:[原保地供原住民生計使用]!當時立這水保法有顧慮到[原保地開發管理辦法]嗎?原碁法對於原住民使用土地都有其主張了!真的很納悶……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憲法比水保法小囉!!法官原碁法不用,會是國際笑話餒!!!

    5.這個案子,是全國性的案子,累了勤和那七筆土地地主,上訴須要錢,開庭下山上山來來回回需要油錢,北上陳情訴求須要錢,其實這不是人民的錯!也不是個案的錯!這是政府的錯!中華民國把我們原住民當人看嗎?立法的精神都違憲~~~他們都裝傻囉!!該自救聯盟(高雄市原住民保留地權益自救聯盟)已成立,及需要被各界關心與支持。

    各級民意代表….請像我的老闆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市議員一樣…"出獵"….ho..ho..ho

  18. 達亥 說:

    高雄市桃源區勤和里部落議會 函
    地址:高雄市桃源區勤和里南橫公路3段100號
    承辦人:高正勇(里長)
    電話(傳真):0952966113
    受文者:部落各戶長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勤部字第101000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一般
    附件:
    主旨:謹於101年2月21日(星期二)晚間18時30分(勤和里活動中心)召開部落議會會議,應本部落「土地超限利用」裁罰案之訴訟,依『原住民族基本法』決議本部落族人之土地使用主張附為訴訟要件之一,惠請 適派出席,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100年2月7日檢字第244號文辦理。

    二、有關本部落7起土地遭政府依『水土保持法』裁罰,逕撤銷裁罰訴訟遭行政法院駁回,僅於文到20日可再上訴。本部落議會邀集部落族人決議依『原住民族基本法』族人對於土地使用權之主張附為訴訟要件之一。

    三、爰前項,「土地超限利用案」之訴訟,本部落七起訴訟人不排除最高行政法院之最高上訴,暨提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俟於最高法院最後判決暨大法官解釋前,不排除聯合全國原住民(土地超限利用案)尋求國際.聯合國逕行訴願,同時陳情當局政府與國會要求『水保法』侵害原住民族農耕生計權,提請修法,或頒佈『要點或辦法』,【果樹類之經濟作物,符合水土保持數種,允於林業用地】,以維族人之生計生存權。

    四、系前,『憲法第22條主張法律禁止過當原則』,『原基法第20條等旨揭政府尊重原住民對於土地使用與管理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條旨揭原住民保留地為供原住民生計使用』,無奈行政高等法院之仲裁判決引用之法律解釋有曲軌不正,然對於『原基法』之仲裁則含糊帶過,其一審之判決駁回,頓使族人匪夷!

    五、依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力宣言』,國家政府對於原住民族之土地、文化、生存及發展權之保障,當前國家政府有嚴重侵害原住民族之國際權益規範,政府及國會可以為動物請命修法(動物保護法),然依據前述法律及權益之主張,政府及國會無動於衷,罔顧原住民族之生計生存權!本部落將發起長期訴求與法律訴訟,期盼全體國人重呼及伸張正義。期盼法院之判決能參據「司馬庫斯櫸木案」之判決,更期盼政府.國會卓研修法。

    六、部落議會議程程序:(一)選舉部落議長。(二)決議部落族人對於土地之使用依據『原基法』之主張。(三)「土地超限利用案」後續陳情及訴訟作為。聯合高雄市原住民族保留地權益自救會等聲援團體及民意代表(市議員及立法委員)暨高等及最高法院上訴尋求法輔協助。

    七、敦請 市府原民會及區公所適派指導,惠請各里部落議會及里辦公處暨部落全體族人出席。

    正本: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桃源區公所暨轄各里辦公處、桃源區各里部落議會、部落各戶長。
    副本:高雄市議會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議員辦公室、桃源國中、勤和基督長老教會、高雄市原住民保留地權益自救會、本部落議會。

    勤和里里長高 正 勇

  19. 達亥 說:

    [超限利用案]訴訟進度!!!

    1.今天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遞判決駁回–上訴狀,也另協助抗告書遞送。
    (上訴狀簡卷)
    為提起上訴事:
    上訴人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44號水土保持法事件的判決,因此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並敘述上訴的聲明及理由如下:

    上訴之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維持原告上訴(撤銷訴訟)之請求。
    ⋯⋯ 三、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不得為之。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者;(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行政訴訟法第242條、第24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原告身份之撤銷訴訟卷內提出之主張,獲法官之
    判決駁回,有判決之理由矛盾之虞!憲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簡旨揭法律『禁止過當』原則;另有關判決文於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法律,應視為上訴人(原告)適用優先,故提請上訴,請求卓審。

    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一項『政府承認原住民族
    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21條第二項『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第23條『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爰前述,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尊重原住民族對於土地之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力,另對於政府之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時,應取得原住民族諮商與同意。【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條旨揭『原住民保留地供原住民族生計使用】

    四、上訴人為勤和部落原住民族,該部落依原住民族基本法於
    101年2月26日(星期日)召開部落議會會議,決議主張『依原住民族基本法,部落族人對於土地使用之權利』附為上訴要件之一,爰前各列項述主張,提起本件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改判如上訴聲明所示。

    2.二審之後續再上訴,俟[高雄市原住民保留地權益自救會]提請法輔協助,[自救會]於3月11日(星期日)召開會議,由勤和部落議長(里長)主持,研商後續行動與行政訴訟事宜,暨整合擴編[自救會]組織成員(工作小組)。市議員為[自救會]總顧問。廣納各部落(里)之成員(關心人士)。

    3.我老闆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市議員正積極與黨團立委協商—水保法修法事宜,研暫定於3月底至4月期間擇日會同[自救會]北上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暨公聽會",強烈訴求:(1)要求政府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尊重原住民族對於土地使用與管理權。(2)水保法應另訂原住民族水土保育之專章(條、項、款)。(3)要求農委會及原民會研商在水保法尚未修訂前,頒布要點或辦法"原住民保留地之林業用地種植果樹類之深根樹種,為符合水保法水土保育之樹種"。

    4.要是水保法不修法,全國有近18萬公頃的原住民保留地是林業用地,只能造林(一甲年領2萬)或者自然復育(也就是不能從事農業行為),僅只有5萬公頃原保地是農牧用地(旱地)可從事農耕!試問,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三條旨明[土地是給我們生計使用的],政府乎巄我們原住民,枉顧我們原住民的生技生存權,國會在哪裡?不公不義的水保法~~~不能給他修嗎?果樹類深根樹種跟造林樹種的深根性~~~有不同嗎?

    5.要是訴訟不贏,修法延宕!不知道全台灣會有多少個林業用地地主會收到罰單喔~~~一甲10萬元~~~連續加倍開罰可致最高30萬!!!這真的是~~~~嚇死人餒!!!!!

    我們要農耕生計,還是甘願領那微薄的2萬元,還是給土地~~~不管他!!!到底~~~~

  20. 達亥 說:

    3月22日10時立法院公聽會!!!

    1.有關高雄市原住民地區(桃源、茂林、那瑪夏)[莫拉克颱風災後重件延宕]暨[土地增劃編作業罔顧原住民權益]與[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生計權遭水保法侵害]公聽會,於3月22日10時立法院群賢樓802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3-1號)舉行。

    2.敬邀中央及地方各業管卓研權宜。

    3.本高雄市原住民地區北上陳情族人由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市議員率隊,會同[高雄市原住民保留地權益自救會]於當日凌晨1點由寶來(芳晨)準時搭乘遊覽車出發。

    聯絡人:達亥 法拉力 德政093704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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