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條例與部落生活的法令衝突(3)永久屋申請的慈濟條款?

本文摘要:災民申請永久屋的新增條款,政府說是協助災民申請永久屋的「放寬條款」,為何變成是屏東災區部落申請永久屋的阻礙?而「部落生活」與「慈濟條款」產生的衝突,未來要如何解決,族人們正與律師群努力商討中如何與政府對話。( 圖/ 柯亞璇。淹沒在土石流中的好茶村魯凱族人。 )

重建條例與部落生活的法令衝突(3)永久屋申請的慈濟條款?

編按:5月19日,由「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邀請法律界關注八八風災後關心重建特別條例的律師群,共同協助屏東災區解決申請上的法律衝突,本文為當日系列報導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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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災民申請永久屋的新增條款,政府說是協助災民申請永久屋的「放寬條款」,為何變成是屏東災區部落申請永久屋的阻礙?而「部落生活」與「慈濟條款」產生的衝突,未來要如何解決,族人們正與律師群努力商討中如何與政府對話。

對於政策與部落生活衝突的問題,賴中強律師表示,目前政府的法律制定上,還有很多模糊的空間,還可以繼續跟政府溝通。並且也提到政府另一個不合理的規定──政府若是要求災民一定要有所有權才能申請永久屋的話,目前重建條例裡並沒有提到一定要有所有權,只要災民是居住者,就可以申請。

而對於5月19日部落災民提到的個別問題,也都很重要。因為目前內政部重建住宅分配辦法,不是立法院訂的,是內政部訂的,但是內政部訂的這個辦法跟立法院定的法律是有衝突的。

政府內部在制定法律上就已經產生衝突,又如何將「有衝突的法律」在生活價值觀不同的原住民部落中解套?部落災民申請永久屋的受限,除了在資格認定上的受限,另一個更深的影響層面又是什麼?以下是5月19日當天災民提出的相關整裡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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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沒在土石流中的好茶村魯凱族人,受到「慈濟條款」的影響,而無法通過申請永久屋的族人,面臨了不知道未來要住在哪裡的無奈。

一、新條款的新限制

屏東八八災區申請戶權力所受限的影響,在排灣族以及魯凱族部落普遍著都有同樣的問題。

大社村的遷建委員洪麗菁表示,回到較大的問題,目前部落災民面對在外地貸款購屋,以及夫妻不能個別申請永久屋的狀況都是最新辦法提出時,才發生的問題。

她說,「在這邊也很抱歉講這麼重的話,其實這些都是『慈濟條款』」。對於蓋房子的間數部分,展望會一直是很願意幫我們蓋,目的也是希望先將住在營區部落的人安置下來。

對於這個新建的條款,洪麗菁說,「就是因為目前申請條款裡最新的辦法,也就是前幾個月才修正的,這個條款的影響,變成政府這邊如果審核災民資格可以,但NGO團體不願意核配,就不能核配給災民,『夫妻條款』就是因為從這裡才有的。」在瑪家農場的部分,世界展望會都是很願意幫部落蓋房子,就是因為慈濟不肯,不肯給夫妻各一棟,只有慈濟很有權力跟中央對話。所以我很抱歉說,這是「慈濟條款」。

二、「慈濟條款」的影響

對於新條款內容中,「以上核配原則,縣(市)政府得與民間認養興建團體協商,斟酌實際情形後調整之,若經雙方協商確認有不宜核配之情形,得不予核配永久屋。」對於部落申請的影響又是哪些?

(1)在外地辛苦打拼貸款買房子,不能申請永久屋。

佳暮村的調委員柯正光表示,目前佳暮部落的問題很多,到目前都還沒有辦法整合部落的遷村問題。

他說而政府當初告訴族人,如果覺的住在山上不安全,可以提出申請。可是現在申請永久屋最大的問題就是,族人若在平地也有購買房子,就不能申請永久屋。

他也表示,「佳暮村決定要遷下山的族人,反而受限制於這個狀況,難道我們要回去山上等風災嗎?」

他也說,「若是平地也有購買房子,就不能申請永久屋的,那些貸款買的房子,也是族人自己辛辛苦苦打拼來的。如果因為在外地有房子,就不能申請永久屋,在部落遷村的立場上,也說不過去。」

(2)是夫妻關係者,不能共同申請永久屋。

好茶村的杜冬振也提出相同的問題。他表示,由於當時孩子尚未成年,所以家屋的名子掛在妻子的名下。結果政府寄來公文說,因為夫妻財產共有制的原因,所以只能申請一棟永久屋。「因為申請人是夫妻的關係,只能申請一棟房子,而失去辛辛苦苦打造的房子,這合理嗎?」

陳再輝也對此做補充說明,政府來文中的公文表示,「夫妻關係為一核心家庭,雖各自設於不同戶籍且持有房屋所有權,仍宜擇一申辦並核配1戶永久屋為限。」

但是,在部落裡孩子尚未成年,所以房子掛在母親的名下,是很普遍的現象。政府卻來文說因為是夫妻關係,而只能申請一戶,表示實在是不合理。

對於新條款對部落的限制,楊中強律師表示,「可不可以分配永久屋,法律有一定的規定。如果照政府訂的這些辦法,災民實質上就有權力可以申請,那慈善團體如果說,按照申請條件災民可以,但是跟政府協商過後,決定災民沒有申請的資格,那這個就是違法,那違法不是說慈善團體違法,是政府違法。

他也表示NGO團體在協助的立場中,「慈善團體只是來幫助政府在法律上應該要做的事。

三、災民沒有發言的機會

好茶村遷建委員會的會長對於災民的權利,也提出他的看法。他說,「新辦法的制定變成是他們兩個去協商我們的事情,這個協商的人一個是政府,一個是民間團體,能不能把這個被協商的部落族人,成為共同協商的人。變成是他們兩個人去協商我們的問題,反而變成我沒有發言的機會。

他也對目前政府在決策權的矛盾提出疑問,他說,「如果說慈善機構說認為可以,有沒有可能說政府也是可以認同,因為目前的狀況是,展望會說可以,可是政府說不行。」

黃智慧也對政策的決定提出看法,表示政府在政策制定的立場中,欠缺部落的思維,原住民部落是一個群體的組織,政府應該要重視這個部分,並且也語重心長的說,「沒有立委的魯凱族,要在國會爭取族人的權益也很難。」

四、從法律的角度,政府站不住腳。

對於當天,魯凱族以及排灣族人所提出的個案問題,律師群們也紛紛提出他們的看法。首先,楊大德律師即表示,在政策的規劃上,漢人政府就只是給部落「住」,就這個部分來看,本來的規定就不符合部落的需求。

而對於族人參與權力的立場,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的孫迺翊教授也表示,「部落參與程序的問題,還有許多空間可以爭取,部落的族人,才是權力的主體」。而對於重建過程參與人的權利被排除掉,是個有問題的決策程序。

最後賴律師也向在場的族人說明重建條例跟部落申請的衝突點,在分戶的問題,本來就有所有權,就是可以申請,若從法律的角度,政府站不住腳。

他也表示,永久屋的申請有很多的問題,那問題點在哪裡?也是接下來,律師群們要持續去做的。讓目前申請永久屋的問題能夠讓更多的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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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大德律師表示,在政策的規劃上,漢人政府就只是給部落「住」,就這個部分來看,本來的規定就不符合部落的需求。

7 回應 to “重建條例與部落生活的法令衝突(3)永久屋申請的慈濟條款?”

  1. 小原 說:

    可否請政府出面解釋一下,為何可以放任「慈濟條款」這樣運作?重建會請回應好嗎?

  2. 謝志誠 說:

    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團體興建重建住宅(永久屋)社區管理要點
    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88pdf/A88PHC02.html

  3. 謝志誠 說:

    【最新統計數字】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永久屋申請與核可件數(2010/05/27)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88pdf/A8801PHP.html

  4. 88編輯 說:

    老師,真謝謝你的統計,也順便請教您,在文章中提到的「夫妻條款」,也就是說妻子若戶籍在外,且已有一棟房子,先生與其父母就無法再申請,這個部分造成部落很大困擾,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規定,能請老師幫忙說明一下嗎?

  5. 謝志誠 說:

    因為相關資料不是很齊全(夫妻各擁有住宅,並分別於該住宅設有戶籍,是否兩戶都毀損?或都被劃入特定區域?或都位於安全勘虞地區),難以研判是否合理。惟依「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之申請人(永久屋申請者),指住屋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之直系親屬;並以戶為單位。」並參考「申請民間團體興建重建住宅(永久屋)問答集」有關申請政府興建之重建住宅者資格說明:「由本人、配偶或災前同一戶籍內直系親屬中之一人提出,不得重複申請。」等來看,本人或配偶是僅能有一人提出申請。除非是兩戶都毀損或都被劃入特定區域或都位於安全勘虞地區,或許還有爭論空間,惟以過去的重建案例,即便是如此(兩戶或更多戶受損),亦僅擁有一個資格而已。

  6. Amale.Gadhu 說:

    《在外族人的問題探討與主要訴求》
    據目前最新在99年2月9日修正的「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第三條條文中,「三、以上核配原則,縣(市)政府得與民間認養興建團體協商,斟酌實際情形後調整之,若經雙方協商確認有不宜核配之情形,得不予核配永久屋。」

    在這個條文的說明中,因為各災區狀況不同,因此,營建署也給予地方縣市政府以及民間團體認養的NGO組織來做申請上適當的調整。

    從政府擬定申請的三個重要條件來看,災民只要有1.受害事實2.房屋的所有權3.居住的事實,就可以申請永久屋。
    其實以上只是針對居住於原鄉的族人所碰到的問題,而其實更多族人居住在都市成為都市原住民,因此族人碰到最大的問題是戶籍不在原鄉,這樣資格就於法不符合了,所以又回到老問題。原住民部落普遍存在的事實是中壯年因為原鄉無法提供在地就業的條件,因此被迫離開原鄉到都市求生,而為了顧及家人在都市的權益,而必須把戶籍遷到居住地,所以戶籍在外乃為了顧及權益福利而有的因應與變通辦法。所以我們可以發現一個事實就是父母親還留在原鄉而在外的孩子卻無法回來。因為原鄉的戶籍通常是父親保留在祖籍地,而孩子們都在外謀生甚至一直到結婚有家庭,所以這個家也從原來的一戶已經變成不只一戶,所以一戶怎麼讓已擁有多戶家庭的孩子們居住,而且還限制他們的申請資格,所造成的結果是這種父母與孩子的分離的人倫悲劇,間接也是在外族人與原鄉族人被迫必須分離的主要構成條件。
    如果「遷村腹地不足」的情況不解決,或者「限制在外的族人把戶籍遷回來」,那麼一樣還是無法解決《遷村戶數》的根本問題,因為一定又會在“資格的認定”上打轉。
    政府必須去認知好茶村的族人就算為了工作、就學以及家庭的溫飽而將戶籍遷至都市或部落以外,大家永遠不會忘記屬於哪哩,總是要回去部落蓋自己的家屋是一生的職責,也是祖先的遺訓教導,是一輩子不敢忘記的事。
    如果政府願意承認這個事實,而且從族群生存延續的角度考量而打開心胸接納,保障在外的族人也能申請合格,我想這才是族人福氣,也是政府重視原住民的權益的最大的施政效益,是政府照顧原住民族的一大德政。反之,無法遷回的族人永遠淪落在外,那不就是阻斷了與族群血脈相連的根源,那麼是不是又要製造《平埔化》的民族,同樣遭受族群文化的滅絕,如果一再忽略原住民族在現實上所遭受的困境,想想就算政府投入再多的經費作文化復振,我想不過就是浪費納稅人的錢罷了!!

    《在外族人主要訴求》
    一、必須同樣給予分配《永久屋》的申請資格。
    二、不能用法令限制再外族人回原鄉造屋申請。
    三、政府必須承認在外族人的權益,在認定資格上應開放申請。
    四、政府必須體認原住民族為求生存所面臨的困境,是因為原住民政策的種種限制而造成生存 上的困難,其責任之歸屬政府無法避免必須勇於承擔負責,並且給予適當的權益補救措施,重視原住民人權還給原住民族公道。
    五、為了原住民族的生存延續,而不是造成滅族的危機。
    六、為了代代相傳,永續族群文化,而不是造成“平埔化”

  7. 慈濟條款 說:

    同樣興建永久屋的世界展望會與紅十字會
    怎麼不見有[世展條款]與[紅會條款]?

    慈濟也太偉大了
    比重建條例還大
    都可以直接決定誰可住誰不可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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