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百合系列(6)永久屋核配爭議,如何才能落幕?

本文摘要:永久屋核配結果不符合住戶實際需求,出現問題卻又無從反應、求助無門的案例,遍佈長治園區兩鄉六個聚落。為何會有這麼多爭議,公部門是如何審核永久屋的呢?( 圖/ 高雄蔡高利、屏東巴清二事件,均反應永久屋核配爭議 )

長治百合系列(6)永久屋核配爭議,如何才能落幕?

前言:永久屋分配爭議,屢成人球事件

屏東長治百合部落園區,日前傳出因為永久屋核配生變,導致部落老人家病情轉劇離世,身後無家可歸的憾事。長治園區入住以來,永久屋核配爭議層出不窮,居民反應核配情形不符實際需求,認為審查機制與過程過於草率,進而質疑其公平性。而每當居民對核配結果有疑義時,又常發生求助無門的狀況。

事實上,相似問題在高雄杉林大愛園區也曾出現,公部門與援建單位權責不明、有問題互踢皮球的「人球事件」早已非此一例。

永久屋核配爭議迭起,本應由公權力擔負全責的審核機制,何以委託援建NGO參與審核過程?為何在居民對核配出現疑問時,不斷出現「縣府說要問慈濟、慈濟說要問縣府」的狀況?

政府單位表示現行審查資格是根據公平原則訂立,但居民質疑的則是「公平性由NGO自由心證」認定的問題,導致原本重建條例保障的災民權益,可因NGO個別考量,產生「向下修正」的情形。

在這樣的情形下,集諸方善款建造的永久屋,如何才能符合公平正義原則,讓真正有需求的災民安居安身,不負各界愛心眾望?

政府設計的永久屋審查機制與流程

「我們家有十幾個人,只分到14坪。」、「慈濟的人是有來(做家訪調查),我把所有的(資料)都拿出來。他們只來了一次,我只認得人,不知道名字。」、「他們(慈濟志工)只來一次(家訪調查),其他幾次都是關心別的事情。有的人是只打了一通電話(即完成家訪調查)。」、「我們去縣政府,縣政府說要找慈濟,慈濟又說他們只負責蓋房子。」…這些都是在災區時常聽見的反應。

永久屋核配結果不符合住戶實際需求,出現問題卻又無從反應、求助無門的案例,遍佈長治園區兩鄉六個聚落。為何會有這麼多爭議,公部門是如何審核永久屋的呢?

屏東縣原民處副處長蔡文進表示,前審核作業基本過程,是依據內政部營建署訂定的「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規定辦理,分別有三個步驟

一、第一階段由縣府進行書面資料審核,包括戶籍、稅籍、或水電表連同土地所有權狀等,由申請戶提供給公部門,公部門據此進行第一階段審核。

二、由NGO派出志工協助家訪,家訪資料呈報縣府做參照,視情況調整房屋核配,取得共識後再呈報縣政府核准,核准後即公告。

三、上述協調過程也會找尋求鄉公所、村長、村幹事意見。

雖然縣府在第一階段的書面審查是依據戶籍、稅籍等資料核配,但還要經過第二階段的調整,調整的依據主要是民間援建單位提供的家訪資料。NGO家訪方式與查核模式部分,公部門並未制定標準作業程序,導致不同NGO查核模式不同,是否做複查也不清楚。

當記者詢問是否能調閱查核原始資料時,蔡文進表示:「慈濟家訪的資料都在他們那裡,我們也不清楚是由誰做訪查,也無法調閱家訪過程記錄。」因此當居民對NGO的認定產生疑慮時,也產生無從查詢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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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14人,卻只分配到14坪的賴明鳳事件,請點選這裡閱讀。

民間援建單位介入審核的過程,沒有任何標準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訂定的「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規定,核配坪數是以八八風災之前戶籍內人口數目為主(註一),若有疑義,才以八八風災前實際居住人數為準(註二)。但同時,該規定也在99年2月9日修正加列一條以上核配原則,縣(市)政府得與民間認養興建團體協商,斟酌實際情形後調整之,若經雙方協商確認有不宜核配之情形,得不予核配永久屋。

「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中,加入「核配房屋需與援建單位協商」的規定,形同公部門將部分公權力委託援建慈善單位行使,這項條文原來是增加了NGO參與援建的空間,以便解決法規照顧不到的部分族群,

例如原本政府規定4人以下居民,只能核配14坪以下的空間,但紅十字會認為「14坪不符合人性」,於嘉義轆子腳興建永久屋時,就一律採取28和34坪模式,而世界展望會在瑪家農場部分,也是採取「向上修正」模式。

也有其他NGO採取「向下修正模式」,將原本可核配28坪房舍者,變成只能核配14坪,讓居民陷入求助無門、成為人球的窘境。

究竟審查過程,政府、NGO究竟各自擔任了什麼角色?為何要增加這樣的規定?行政院重建會家園重建處處長葉仁博回應,重建過程中,援建單位確實希望,由志工參與家庭訪查

他表示,增加此規定是考慮「永久屋經費是慈善團體勸募所得,考慮對勸募者的誠信問題,(核配出去的永久屋)要有確實需求。」因此,政府委託慈善團體進行家庭訪查,了解各戶災民實際居住需要。

那麼,委託慈善團體參與調查,政府何從把關,確認這些家訪資料確實符合實際居住情況及居民需要?志工的專業素養能否勝任?如何判斷其提供資料的可信度無誤?葉處長認為:「他們的資料比縣府詳細。縣府的資料是民眾提供,可以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志工提供的比較詳細,也有一定的可信度。相信NGO絕對有他們的機制啦!」

雖然核配權在政府,但政府審核過程則參考NGO派出的社工進行的家訪資料,並需與NGO協商獲得共識才能定案,是否意味著最終核配實權在於NGO?對此問題,葉博仁回應:「對。」 他表示:「房子是NGO的,它願不願意核配給你是他的權責。房子是他們蓋的,政府沒有權利要求核配給誰。」

針對政府說法,靜宜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淑雅表示,重建條例就要求政府要提供適當安置、住宅,能力不足的部分才找NGO,這是政府的義務。入住的契約是三方契約,可見政府也有參與,沒有資格說「沒有權利決定」,否則政府大可不必出現在契約中,規定是政府定出來的,就應該負責,若要託付給NGO,就是委託行使公權力,NGO當然有義務要合乎誠實信用平等原則。

而在永久屋核配上屢傳爭議的慈濟基金會,針對長治分台永久屋爭議事件,則回應:「一切都是由縣政府決定」,但對社工訪查過程則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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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大愛園區的蔡高利,也核配到低於政府規定坪數,蔡高利事件請點選這裡閱讀。

公部門:政府和NGO求的是一個公平

政府選擇信任NGO自身的機制,但永久屋核配卻又爭議不斷,縣府該如何回應處理?屏東縣政府原民處副處長蔡文進如此表示:「內政部有這樣的規定,我們就盡最大的力去爭取原住民的權益,但民間團體也是有自己的堅持。」

蔡文進認為,由NGO協助再次評估住戶實際上需求的坪數,其實也是為了符合公平原則:「政府和NGO求的是一個公平性,審核機制主要是在一個公平。這是民間團體出錢蓋的,當然,它的錢是來自各界的善款。」認為有必要對民間團體和各界的善款負責,將永久屋分配給有實際需求者。

然而諷刺的是,部落族人對於審核機制的疑問,卻正是質疑其公平性。

族人:有太多案例根本不公平

佳暮族人巴家一家6口本應分配到28坪卻只取得14坪,巴秀英表示,當家人前往縣府了解問題時才發現,原來許多風災前在山上未有居住事實者,核配到不合理的坪數;理應核配到房屋的,反而出現未配置到或者配置不符需求的問題。她轉述弟弟質疑承辦人員的話:「那這些人呢?這些人有沒有住在山上?你們看看這些人,一個月、兩個月都沒有住在山上,他們都住在屏東市(巴清二事件請點選這裡閱讀)

部落年輕人Lambo也表示,他曾協助部落長輩向政府單位詢問永久屋核配的情形,竟也發現有一戶人家拿隔壁的建地申請永久屋通過,導致居住其上的真正屋主無法核配永久屋的怪像。

他憶述詢問過程:「我們就問承辦人,他說,我們看他很可憐是低收入戶,就給他通過。」Lambo表示對此難以理解:「我們都覺得很奇怪,他是很可憐,但是屋主沒房子住怎麼辦呢?他(屋主)很生氣想去告那個人,我們跟他說,不要告他,這應該是政府的問題。」

永久屋核配不合理,不僅使真正需要房屋者無法得到安置,也造成部落內部更多紛爭。類似問題一再發生,縣府如何著手處理?

蔡文進表示,審核除了參照居民提供的書面資料、NGO提供的家訪資料,也會詢問了解各村情況的村長、村幹事意見。蔡文進表示:「他們可以不拿鑰匙,遞陳情書。現在都入住了,還能怎麼辦呢?」認為對核配有疑義的村民可以選擇不入住,遞陳情書等待縣府處理。

然而不少居民無奈表示,政府只是叫大家一直不拿鑰匙等待,問題始終未獲解決。吉露村一位婦女說:「沒辦法,就是沒有房子沒地方住啊。」她家裡大小11口人,目前以入住14坪的房子。

居民:總要有人說清楚

本應由政府負責的核配權責,但委託NGO進行家訪,政府卻無機制控管,單方面信任NGO的自身機制;而永久屋的問題並未獲得妥善解決,反而紛爭迭起。在這樣的情形下,據傳第二期的申請將於10/15截止。若仍因循現行核配機制,是否第二期永久屋也將出現問題?

屏東縣府在上周二前來長治園區與佳暮村居民開會,並未對大家的永久屋爭議作出明確回應,卻提出「以部落會議表決遷村」的方式解決現有無法核配永久屋居民的問題,反而為部落製造更多疑問。

村民不解:「難道永久屋已經和遷村劃上等號?」更有族人表示,實際上已為遷村的吉露村,也仍有無家可歸的吉露村民無法入住房屋,留在營區或在外租屋,足見遷村絕非解決永久屋核配問題的方式。

部落族人強烈質疑,「總要有人說清楚!」為了安置八八災民,集各界愛心所建造的永久屋,是否果能不負當初各界協助災民重建自立、安居安身的初衷?居民認為,政府與參與核配的NGO有義務向居民清楚說明,並針對爭議做出裁決,才不會讓真正需要受助的族人,其權益一再的在「縣府要我們找慈濟,慈濟說要找縣府」之間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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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希望不要在看到過世時仍無家可歸的「巴清二事件」再度發生。

註一:災前(98年8月8日前)設有戶籍者: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分配,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

註二:未設有戶籍者:依其自有房屋之登記面積分配永久屋,並配住一戶為限,即自有房屋面積14坪以下者配住14坪、自有房屋面積14-28坪者配住28坪、自有房屋面積超過28坪者配住34坪。(資料來源:

http://88flood.www.gov.tw/files/law_dp/253.pdf

(本文轉載自小地方新聞網)

33 回應 to “長治百合系列(6)永久屋核配爭議,如何才能落幕?”

  1. 到底 說:

    ….蔡文進表示:「慈濟家訪的資料都在他們那裡,我們也不清楚是由誰做訪查,也無法調閱家訪過程記錄。」因此當居民對NGO的認定產生疑慮時,也產生無從查詢的僵局。….

    政府究竟要繼續這樣多久?永久屋究竟是政府政策,或是NGO德政?到底?法律人可以協助說清楚嗎?

    • shouminc 說:

      其實你們得依「八八風災重建特別條例」的規定去走。依照該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條例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第四項為「各執行機關執行本條例、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事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理。」
      。因此有問題就直接找該條例所明定之主管機關暨其上級機關。

      最重要是核配永久屋應該有公文出來,看看發文單位是誰?如果沒有公文或合法相關文件出來,都算有瑕疵,可以拒絕不合理的接受,並以存證信函或將信函寫好後至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後以雙掛號寄給相關單位要求處理,這時候接到信件的單位不得不以法定程序做書面之回覆。而慈濟跟縣政府互推,就必須先發函要求這兩個單位以書面回覆,若不予理會就用同樣方式向上級主管機關請求處理。但記得要在函內限定其回覆期限喔(如文到X日內必須發函回覆,這時雙掛號的那張回條就會有用處囉)。

      至於法規內容,請參照http://88flood.www.gov.tw/general_news_detail.php?gn_id=17
      (重建特別條例及相關法令彙編)。

  2. 慈濟條款 說:

    內政部營建署可以為援建單位修改【核配原則】條文,假若行政部門這麼聽援建團體所說的話,那要你們這些公部門做甚麼…………………………….

  3. 酷爸 說:

    “行政院重建會家園重建處處長葉仁博回應,重建過程中,援建單位確實希望,由志工參與家庭訪查。"—
    葉處長這句話恐有失實之處~

    據個人了解:紅十字會從來就沒有要求參與家庭訪視
    反而紅十字會是表明遵照縣政府的核配名冊
    只有發現明顯錯誤導致災民權益受損時
    才會跟縣政府討論更正~
    小林村五里埔就曾因此更正為對災民有利之核配~

    另以嘉義縣番路鄉的永久屋為例
    紅十字會就完全尊重配合嘉義縣政府的核配結果~

    希望不要把所有NGO都當作是一樣的~~

  4. 請更正 說:

    慈濟並沒有派出[社工]來做訪查
    是派出[志工],是一群志工媽媽穿梭在安置所,就說完成了訪查

    請記者查明
    並還所有有社工專業的社工清白

    • 附意更正 說:

      請還「社工專業」清白

      不要被慈濟志工混淆了

    • 正港南沙魯人 說:

      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但是還是得把黑烏鴉揪出來。
      我認同酷爸的說法,當初高雄縣政府的社工不知跑去哪裡,還嫌災民造成他們工作量增加,任憑慈濟的大群志工穿梭災民間,對災民威脅利誘,並大言不慚的詛咒災民的故鄉,信口開河,亂開支票,造成現在入住南沙魯居民非常憤慨的原因(因當時被騙太多)。
      我想這是高雄縣政府與慈濟攜手造成的孽,這是高雄縣社工與慈濟志工合作出來的業障。
      中華民國政府已臣服於慈濟國,高雄縣政府已經BOT給慈濟財團。這是事實了,所以說要給社工清白,高雄縣不要算在內。

  5. 有錢的是老大 說:

    慈濟的態度一直都是有錢的是老大
    記者們容易碰到有冤屈來申訴的族人
    但也有一群是既得利益者~~可能根本沒這樣的需求,也沒有居住事實或戶口,僅是很會跟慈濟聊
    很得慈濟緣
    就可以有大房子!
    這種事情就不會引起部落紛爭嗎?只是還沒引爆,慈濟也拿此收買罷了!

  6. 怪哉 說:

    葉博仁表示:「房子是NGO的,它願不願意核配給你是他的權責。房子是他們蓋的,政府沒有權利要求核配給誰。」

    是這樣子的嗎?
    政府沒有權力嗎?
    不是NGO把房子蓋好後捐給政府
    政府再分配給災民嗎?
    怎麼政府完全沒有角色?
    ~有誰了解?請釋疑~~

  7. 釋疑 說:

    聽說有些NGO的原則就是不由政府分
    堅持要自己分, 理由是只要經過政府, 就會產生特權, 腐敗, 貪污等情事,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要堅持捐款給這個ngo, 因為擔心只要經過政府, 就有可能被污或浪費

  8. 剛好相反 說:

    結果現在是NGO靠這個殺人..
    現在一定有很後悔
    捐給這個NGO吧
    標準的借刀殺人
    幫助不到人
    反而害到人
    殘念

  9. 無言 說:

    慈濟小行星…紅到全宇宙

    * 2010-10-02 * 中國時報 * 洪祥和/花蓮報導

     中央大學在太陽系發現一顆新小行星,日前向國際天文學聯合會申請通過命名為「慈濟」星,要讓外星人也知道慈濟的好。中央大學校長蔣偉寧昨天上午帶「慈濟」小行星在太陽系軌道的銘板,到花蓮慈濟靜思精舍,獻給證嚴法師,希望愛的光輝像星星般,永遠普照世人。

     中大天文所觀測助理施佳佑與大陸廣州中山大學葉泉志在九十六年於鹿林天文台發現編號192208小行星,去年經過國際永久編號認證,今年經國際天文學聯合會通過,正式命名為「慈濟」。

     慈濟星位於火星與木星之間的小行星帶,繞太陽一圈約五.六二年,與地球最近的距離約三億公里。

     一日上午,中大校長蔣偉寧、副校長葉永烜、鹿林天文台長林宏欽一行帶著刻有慈濟小行星在太陽系軌道的銘板到慈濟靜思精舍,獻給證嚴法師。

     蔣偉寧表示,慈濟大愛沒有國界之分,慈濟小行星,讓慈濟在宇宙發光發熱。未來中大能與慈濟緊密合作,透過科學,提供災前預防、災後救援等資訊,科學與人文結合,發揮更大的力量,幫助更多人。

     證嚴法師表示,佛陀是宇宙大覺者,在兩千多年前就有宇宙觀,期待每一位慈濟人需要盡心力,上知天文下知地理,天地之間沒有無關的事情,知天文才知怎麼為大地盡心力。

    • shouminc 說:

      不要讓這榮譽成為遮醜的面霜

      引用文章「慈濟」小行星 宇宙爭光

      據報載:「中央大學覺得這分榮耀,象徵台灣精神的「慈濟」,為讓無私奉獻的精神恆久傳遞,特地將小行星命名為「慈濟」,並於7月26日經國際天文學聯合會通過正式命名。」,但慈濟真的是如報載所說的是無私的大愛無私嗎?

      的確在慈濟大愛電視台暨主流媒體的隱惡揚善的宣傳之下,慈濟無私大愛的形象被塑造的很好,但實際上自一灘血的官司曝光後,慈濟的大愛形象就已經蒙塵,而其危機處理的方式是真正能做為台灣的典範嗎?還是包括了「內湖開發案,慈濟爆關說惡行」到最近慈濟大愛村(從印尼亞齊的大愛村的品質不良到台灣莫拉克風災重建所引發的紛爭跟被請出場的難堪)的紛爭都能夠成為台灣的典範?

      而最近慈濟在莫拉克重建工程中的醜態連連,不僅新建永久屋之漏水、活動中心變佛堂、甚至在工程中破壞新象寮遺址,而慈濟針對此一指控是以「慈濟副總執行長林碧玉和行政院莫拉克風災重建委員會處長顏久榮,昨天分別向前往視察的行政院長吳敦義強調:「施工過程未破壞遺址」、「配合文化局監看方式施工」」因應。

      所以當媒體出現對慈濟有利之訊息時,不要成了替慈濟遮醜的面霜,而讓其成為偏離其真正大愛助人的宗旨而成為一個所謂以自我為中心的「慈善霸權」。
      http://blog.udn.com/shouminc/4464908

  10. shouminc 說:

    既然「內政部營建署訂定的「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規定明確指出「由NGO派出志工協助家訪,家訪資料呈報縣府做參照,視情況調整房屋核配,取得共識後再呈報縣政府核准,核准後即公告。」,因此核配與否的最終權責是在縣政府,而非NGO。因此,對於核配有問題或有違背規定之虞者,就應該循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至於NGO與政府之間的關係,那是政府跟NGO之間的事,不必花太多精神去處理她們之間的關係。

    反而這些人或部落應該全力對於核配出問題之處在收到公文後三十日內循行政救濟程序(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向公告核配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行政法院提起救濟的動作(訴願或行政訴訟),讓政府機關去直接面對問題,屆時就讓政府機關根凸槌的NGO去互咬吧!

    如果要獲得法定的權益,不要去跟慈濟暨公告核配的政府機關囉嗦,此處的報導已經讓世人大致知道關建在何處。但最終核配公告者才是負主要之責任暨判定跟事件究竟是屬於一般私法性質或公權力行為的唯一要素。因此,當民眾以法定公告核配者為對象時,就可以排除很多不必要的干擾。縱使NGO要搞鬼胡搞, 一旦面臨責任追究時,其所付出的代價就不是一灘血那樣判決民事賠償那麼單純囉!

    以上事關柴一段時間後提出一些小小的建議,希望對這問題的解決有一些助益。

  11. energy 說:

    追追追,真相是可以追出來的,讚!
    (最近常常在“土想“,如何讓NGO的資源分配
    也能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12. 頭很大 說:

    請問母親懷孕如國要拿掉,中華民國是以幾個月大生命,算是觸犯法律的.
    那八八風災之後出生的,到98年年底,在戶口上算不算一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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