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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筆底家園何在?「區域重建綱要計畫」摘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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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經建會提出並由行政院核定的「重建綱要計畫」說是「依鄉鎮作為最小單位」,但「鄉鎮」被標定成四種等級看起來卻是怵目驚心,紅、藍、黃的不是工筆畫,而更多是以山為家的災民回原居地將不再受國家保護的" to back or not ?" 。本「重建綱要計畫」摘要將各分區是否有公共建設,道路會不會修建,要不要為住民做水保等項目從一大本「綱要」裡汲出,供災民與所有關心重建的民眾參考。本文由莫拉克災後重建「區域重建綱要計畫」 [1]之內容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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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為「區域重建分區示意圖」套疊鄉鎮行政區圖)

1.紅色區域為「第1類」—原則上:
1)禁止開發,公共設施與聚落不再重建
2)嚴重受損聚落原則不再重建或復建。既有未受損者經評估有安全之虞者,建議遷居或遷建,餘仍應逐步減量。
3)既有農業生產除原住民部落之農耕外,應逐步減量。
4)停止農業發展、產業輔導及公共設施等各項補助。
5)道路部份:除既有之省道、縣道、鄉道、國有林森林鐵路及林道得為原來之使用外,不再新闢及拓寬。除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現有道路等級不得提昇。道路災損復建原則採簡易修復(丙類)辦理,維持少數聚落居民必須之物資運送。惟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勘定有國土保安需要者,得禁止其修復。
6)水土保持設施暫停,評估後才要復建。

2、藍色部份為「第2類-A」–原則上:
1)降低土地使用強度,原則禁止新的開發行為,並依發展總量負成長的目標進行管理。
2)受損之公共設施或建物經評估有安全之虞者,原則不再重建或復建。既有未受損者經評估有安全之虞者建議遷居或遷建。
3)本分區受損之聚落經評估無安全之虞始得復建,但不得擴大既有基地規模或增加新的開發。如有遷村必要,應優先於鄰近第2B或第3類分區內,且須與既有生活圈及文化連結。
4)原則禁止擴大農、漁業生產規模,並採取符合生態保育之經營管理方式。
5)原則禁止新開發,但區內設施興建及開發行為,須進行環境安全評估,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為無安全之虞者,始可同意辦理。
6)既有違規或超限使用之設施、建物或使用行為應限期拆除或妥善處理。
7)道路部份:屬非計畫道路者,不再新闢及拓寬。道路災損復建原則採部份原狀修復(乙類)辦理。並應採用輕型、易建工程措施,以即壞即修方式,維持其基本功能為原則。
8) 水土保持設施:評估復建之成本效益,及評估遷居安置或其他非工程方法可行性後,再擬妥可行方案復建。

3、淺藍色區域為「第2類-B」—原則上:
1)不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前提下,可維持原有使用,並進行重建;但新開發行為均需辦理環境安全評估,如有安全之虞者,不予許可開發。
2)經選定為家園重建之基地,應考慮環境地質因素,做好區域整體規劃,並兼顧產業重建、生活重建及文化重建之多元目標。
3)道路部份:道路災損復建原則採部份原狀修復(乙類)辦理。以恢復其原有功能水準為上限。
4) 水土保持設施:採原功能修復辦理。以恢復其原有功能水準為上限。辦理復建工程以具明確保全對象且合法使用者為限。避免於私人果園、餐廳、民宿等範圍內辦理復建工程。

4、黃色區域為「第3類」—原則上:
1)經選定為家園重建之基地,應做好區域整體規劃,並兼顧產業重建、生活重建及文化重建之多元目標。
2)設施重建應配合家園重建及產業重建之進度與需求,排定優先順序進行重建。
3)道路部份:道路災損復建原則採原狀復建(甲類)辦理。
4)水土保持設施:採原功能修復辦理。辦理復建工程以具明確保全對象且合法使用者為限。避免於私人果園、餐廳、民宿等範圍內辦理復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