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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屋申請資格說明資料1013版

說明:

10月14日內政部於第七次重建委員會中,提供了「永久屋申請資格說明資料」,會後內政部官員表示,內容將有局部的文字修動,希望暫時先不公布,他們會發佈最新的正式版本,但是到目前還沒有收到。為了盡快讓所有的災民都確認永久屋的分配模式,我們先公布這份1013的草案,等到正式版本拿到後,如果有差異,我們會再立刻修正補充。

永久屋申請資格說明資料

營建署管理組981013整理

壹、凡災區內災民可得以本人、配偶或災前同一戶籍內直系親屬中之一人,「檢具申請書向各縣(市)政府單一窗口」提出申配永久屋:

一、檢具符合安置對象之證明─

檢具由縣(市)政府核發之「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證明書。

二、檢具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如房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稅籍)─

無房屋所有權狀或稅籍證明者,可以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證明,如租賃契約)及水、電費繳納證明之佐證。

三、檢具災前居住證明(如戶籍或居住事實)或未居住原因

提具於災前(98年8月8日前)已於該自有房屋設有之戶籍或有實際居住事實(可經由村里長及幹事、鄉鎮公所或部落會議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嗣後若經檢舉、查證確有不實者,政府得追回其所有權,並追繳期間不當得利)之佐證;若未設籍亦無居住佐證,但原有房屋為合法房屋者,得提具未居住原因

各縣(市)政府單一窗口為:高雄縣政府建設處、屏東縣政府建設處(平地遷村)及原民處(山地遷村)、南投縣政府建設處、台東縣政府原民處、嘉義縣政府城鄉處、雲林縣政府建設處、台南縣政府城鄉處。

貳、上述申請書經縣市政府單一窗口受理後即進行審查作業,經審定符合資格者,各縣(市)政府可依下列原則辦理核配:

一、依戶內人口核配適格之永久屋坪數─

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坪);惟如該戶係合法自有房屋,並出具房屋所有權狀證明原房屋坪數大於分配坪數,則從寬調整分配坪數,並每戶以34坪為上限。

二、災後因故而有繼承者,採一戶換一戶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若所繼承之自有房屋為合法房屋,則依自有防污之登記面積分配永久屋一戶(自有房屋面積14坪以下者配置14坪、自有房屋面積14-28坪者配置28坪、其餘配置34坪)。

2.若所繼承之自有房屋無房屋所有權狀,但可出具合法土地使用權源及水電繳費證明者,則依戶內人口數分配永久屋型態(以34坪為上限),並以一戶為限。

三、因子女受教育….等原因未居住於自有房屋者之核配方式─

一齊自有房屋之登記面積來分配適格的永久屋型態(即自有房屋面積14坪以下者配置14坪、自有房屋面積14-28坪者配置28坪、其餘配置34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