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條例與部落生活的法令衝突(2)好茶的壓力

本文摘要:「重建條例」對好茶魯凱族人帶來的傷害,不只是當初政府違約的「遷村承諾」,無視於族人生命延續的困境,更讓族人對政府失去信心。同時面對遷村以及生存問題,好茶村的魯凱族人,面對的壓力是什麼?( 圖/ 柯亞璇。未來即將遷至瑪家農場的好茶魯凱族人,遷村觸及最大的問題中,最基本的求生存都無法解決,談發展又何其容易? )

重建條例與部落生活的法令衝突(2)好茶的壓力

編按:5月19日,由「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邀請法律界關注八八風災後關心重建特別條例的律師群,共同協助屏東災區解決申請上的法律衝突,本文為當日系列報導之(2),閱讀系列(1) 請點選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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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重建條例」對好茶魯凱族人帶來的傷害,不只是當初政府違約的「遷村承諾」。政府無視於族人生命延續的困境,更讓族人對政府失去信心。

好茶村的魯凱族人,即使風災被迫離開辛苦經營的家園,為了維持基本的生存,族人還是想盡辦法在隘寮營區的安置中心,尋找一塊延續生命的空間。

而同時面對遷村以及生存問題,好茶村的魯凱族人,所面對的無奈與生活壓力是什麼?以下是5月19日當天與會的魯凱族人提出各項提問的整理報導。

一、基本生存面對的困境

當天在場的好茶村的魯凱族人也表示,好茶部落不應該跟其它的地方比較,好茶村安置在瑪家農場,限制很多,目前有很多人都沒有申請通過家屋,這些人我們要拿到哪裡去?

「政府應該看地方的需要,再來制定政策,這樣比較正確阿。」族人憤怒的說。

有些族人確實是沒有房子,卻又因為工作與孩子教育的需求,在外面有租房子,卻無法申請永久屋。

族人也表示:「部落族人為了小孩有更多的學習資源,才到都市暫時租房子求學,為了生存,才將戶籍遷到都市,如果遷村沒有把這些人算在這裡面,那這些人怎麼辦?以後你叫他們回部落,回到哪裡去?

政府必須要深入了解到地方來幫助,是不是部落真正的需要?族人申請永久屋受到法律的限制,並且好茶村都已經滅村了,為什麼政府不優先考慮這個部分。

族人也提到耕地的問題,他說,部落的族人就是靠在鄰近田地農耕,維持生活。以前居住在新好茶時,耕地就在部落後方的山上。好茶人未來部落到了瑪家農場沒有農田可以耕地,難道要叫部落的人每天待在家裡,都不出去嗎?沒有耕地去工作,那政府叫部落的人怎麼生活?

二、不合法就永遠被遺棄

霧台鄉代表副主席柯連登也表示,不知道政府是用什麼角度來制定重建條例。他也說,「從舊好茶遷村到新好茶30年來,族人沒有得到房屋的所有權,當初是集體遷村,應該是階段性的去變更土地作業,從這個角度去看政府的責任,政府的措施造成部落的損失,也使得族人淪落到不合法的就永遠被遺棄的情況。」

三、政府的發展政策是否符合原民部落?

政府政策制定,牽制族人本來在部落生活的秩序,破壞的層面不只是魯凱族人生活思維的秩序,也讓族人在面對新法令的制度後,得同時承擔政策改變對部落造成的生活壓力。

舊好茶部落30年前遷村到新好茶部落,從無到有一點一滴,接著為了孩子的教育到都市打拼,為的都是等到累積到足夠的財富以及能力時,再回部落打造自己的家屋。

兩年前的813風災已危及部落族人的生命,使族人面對不得不遷村的選擇,而八八風災又再次奪走,30年前下山後,一點一滴打拼的部落。

政府重建條例的遊戲規則,讓好茶人輸掉一輩子辛苦打造的部落,好茶部落又要再一次面臨從無到有的遷村命運。

而目前部落遷村所觸及最大的問題中,連最基本的求生存都無法解決,再談發展又何其容易?

未來不管投入多大的資金發展與培訓計劃,最基本的需要耕地維持基本生存的問題都無法解決時,族人是否還有多餘的力量與心思來與政府的政策同步發展?是否又會演變成累死部落族人,卻肥了計劃者口袋的畫大餅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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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制定,限制族人發展的機會,無形中更增加災民遷村後的生活壓力。(圖為好茶村隘寮安置中心,族人開墾的耕地)

4 回應 to “重建條例與部落生活的法令衝突(2)好茶的壓力”

  1. 高正治 醫師 說:

    亞璇 辛苦了 災後一段時日後 終於能看到您來自部落的真實的聲音
    好茶的族人發出自然民族部落生活需求的聲音 更是值得文明人及政府好好傾聽
    我整理有關 原住民不一樣的知識系統及生命概念 的簡報 被主辦單位po在網路上
    或許對您有幫忙 19日未能與會 非常遺憾 不知是否有DV 再聯絡
    金峰鄉衛生所 主任 高醫師0912102565

  2. Amale.Gadhu 說:

    據目前最新在99年2月9日修正的「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第三條條文中,「三、以上核配原則,縣(市)政府得與民間認養興建團體協商,斟酌實際情形後調整之,若經雙方協商確認有不宜核配之情形,得不予核配永久屋。」

    在這個條文的說明中,因為各災區狀況不同,因此,營建署也給予地方縣市政府以及民間團體認養的NGO組織來做申請上適當的調整。

    從政府擬定申請的三個重要條件來看,災民只要有1.受害事實2.房屋的所有權3.居住的事實,就可以申請永久屋。
    其實以上只是針對居住於原鄉的族人所碰到的問題,而其實更多族人居住在都市成為都市原住民,因此族人碰到最大的問題是戶籍不在原鄉,這樣資格就於法不符合了,所以又回到老問題。原住民部落普遍存在的事實是中壯年因為原鄉無法提供在地就業的條件,因此被迫離開原鄉到都市求生,而為了顧及家人在都市的權益,而必須把戶籍遷到居住地,所以戶籍在外乃為了顧及權益福利而有的因應與變通辦法。所以我們可以發現一個事實就是父母親還留在原鄉而在外的孩子卻無法回來。因為原鄉的戶籍通常是父親保留在祖籍地,而孩子們都在外謀生甚至一直到結婚有家庭,所以這個家也從原來的一戶已經變成不只一戶,所以一戶怎麼讓已擁有多戶家庭的孩子們居住,而且還限制他們的申請資格,所造成的結果是這種父母與孩子的分離的人倫悲劇,間接也是在外族人與原鄉族人被迫必須分離的主要構成條件。
    如果「遷村腹地不足」的情況不解決,或者「限制在外的族人把戶籍遷回來」,那麼一樣還是無法解決《遷村戶數》的根本問題,因為一定又會在“資格的認定”上打轉。而這個“資格審查”是針對當初登記的186戶,至於為什麼不符合申請資格標準的高達71戶,從這點就已看出端睨,其實就是在外族人無法通過申請的明確證據,但是這只是一部份的消息靈通的族人,有更多在外族人不被告知的情形下而喪失了申請的機會,許多人不明白為什麼申請的資訊不透明公開,甚至申請期限也非常急迫,難道並不想讓在外族人共同參與部落遷村,既然是以遷村做為重建的目摽,那應該是所有族人共同享有的權利,也是集體承擔家園重建的共同責任,不是嗎?
    政府必須去認知好茶村的族人就算為了工作、就學以及家庭的溫飽而將戶籍遷至都市或部落以外,大家永遠不會忘記屬於哪哩,總是要回去部落蓋自己的家屋是一生的職責,也是祖先的遺訓教導,是一輩子不敢忘記的事。
    如果政府願意承認這個事實,而且從族群生存延續的角度考量而打開心胸接納,保障在外的族人也能申請合格,我想這才是族人福氣,也是政府重視原住民的權益的最大的施政效益,是政府照顧原住民族的一大德政。反之,無法遷回的族人永遠淪落在外,那不就是阻斷了與族群血脈相連的根源,那麼是不是又要製造《平埔化》的民族,同樣遭受族群文化的滅絕,如果一再忽略原住民族在現實上所遭受的困境,想想就算政府投入再多的經費作文化復振,我想不過就是浪費納稅人的錢罷了!!

    《在外族人主要訴求》
    一、必須同樣給予分配《永久屋》的申請資格。
    二、不能用法令限制再外族人回原鄉造屋申請。
    三、政府必須承認在外族人的權益,在認定資格上應開放申請。
    四、政府必須體認原住民族為求生存所面臨的困境,是因為原住民政策的種種限制而造成生存上的困難,其責任之歸屬政府無法避免必須勇於承擔負責,並且給予適當的權益補救措施,重視原住民人權還給原住民族公道。
    五、為了原住民族的生存延續,而不是造成滅族的危機。
    六、為了代代相傳,永續族群文化,而不是造成“平埔化”的滅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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