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不遷?─政府有期許,法律不強制

本文摘要:入住永久屋的居民,是否需要移轉戶籍?高雄縣府民政處表示,戶籍法雖然規定搬遷3個月以上,就要辦理手續,但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規定或罰則,如果災民執意將戶籍掛在農舍之下,政府也無法強制執行。( 圖/ munch,戶籍變化將牽動原鄉內部變化(圖片引用自作者部落格) )

戶籍遷不遷?─政府有期許,法律不強制

高雄縣杉林鄉慈濟大愛園區落成、入住已屆3個月;依照戶籍法規定,人民在住居遷徙3個月以上時,應一定將戶籍遷出(入)。然而,目前高雄縣永久屋住戶,對於要不要遷移戶籍一事,仍處於眾說紛紜的狀態…

內政部日前針對「災民入住永久屋衍生之基地門牌案及辦理戶籍遷徙登記案」召開會議,達成「永久屋住戶應依戶籍法17條規定,於遷入3個月內辦理戶籍遷徙登記」之決議。

對此,高雄縣政府民政處處長邱志偉表示,桃源、那瑪夏2 鄉遷出人口眾多,若戶籍全部遷至杉林鄉,不但會影響原鄉人口權益,也會牽涉到部分部落是否要「廢村」的問題,茲事體大,會再審慎考慮,現階段只會先進行推廣工作。

屏東縣政府原民處副處長蔡文進強調,「由於霧台鄉遷出人口眾多,如戶籍全部遷入長治鄉,恐導致霧台鄉「廢鄉」,站在縣政府的立場,會先研議將長治分台基地一帶,劃定為霧台鄉行政區域,未來希望永久屋住戶戶籍,仍保持在霧台鄉,公共事務也由霧台鄉決定」。至於未來有關民意代表選舉、學童義務教育學區判定等問題,屏東縣政府則表示,尚未針對這些事情進行細部討論。

高雄縣政府:期許「住籍合一 / 籍在人在」

根據戶籍法第16條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第17條則明訂,「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內政部營建署企劃組李組長表示,有關永久屋住戶是否應將戶籍由原居住地遷移至永久屋,內政部已於日前由林慈玲次長主持,召開會議討論相關議題。

據了解,該會議已通過決議,希望未來全國各永久屋住戶,都能「依戶籍法規定,將戶籍由原住居地遷往永久屋,落實『住籍合一』,以利管理」。

高雄縣政府民政處戶政科科長吳淑惠表示,許多入住永久屋的災民曾反應,如將戶籍移出原鄉,很可能會影響農保權益;對此,高雄縣政府已於4/19、4/23時,派農業處前往說明,許多人在瞭解狀況後,認為不會影響權益,都決定要將戶口遷往永久屋所在的杉林鄉了。

「住籍合一是中央的期許」,吳淑惠強調,「縣政府很清楚戶籍遷移,會影響到許多人的權益,但戶籍管理與地方治安控管、學童義務教育等行政事務息息相關,縣政府的立場,還是希望災民能在清楚瞭解權益有無損失後,將戶籍遷往永久屋,並落實『籍在人在』原則」。

吳淑惠坦承,目前高雄縣政府對於之後教育、選舉等配套措施,應如何進行,至今還沒有細部討論,僅表示目前會加強宣導戶籍遷移,不會強制執行。然而,吳淑惠指出,永久屋住戶辦理戶籍遷移手續,未來要做事情總是比較方便,因此縣政府在這方面會加強宣導。

目前已入住慈濟大愛園區的南沙魯村村長劉金和強調:「我們過幾年一定會搬回山上住,因此實在沒有必要將戶籍搬到大愛村來。」劉金和表示,許多村民雖然入住大愛村,但那只是為了求一個安全的居所,他們在山上都還有農地要照顧,也有農舍可以居住,多半是三天兩頭就得來回奔波,並非一直住在永久屋,所以沒有必要將戶籍遷到大愛村。

「我們南沙魯大部分的人,應該都不會把戶籍遷進大愛村」,劉金城強調。

對此狀況,吳淑惠則解釋,戶籍法雖然規定搬遷3個月以上,就要辦理戶籍遷出(入)手續,但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規定或罰則,因此如果災民仍執意要將戶籍掛在農舍之下,政府也無法強制執行。

屏東縣政府:長治分台行政區域仍歸霧台鄉?

與高雄縣不同的是,屏東縣霧台鄉由於入住永久屋的人數實在太多,如果戶籍要全部遷往長治鄉,後果可不僅是特定村落要「廢村」,而是整個鄉都要廢掉。對此,霧台鄉鄉長顏金成明確指出:「絕不可能讓廢鄉的事情發生!未來我們會極力爭取,讓長治分台永久屋的管理權力,落在霧台鄉民手上,而非讓長治鄉管理我們!」

蔡文進表示,屏東縣政府目前正在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希望不要在戶籍問題上再起紛爭。他表示,長治分台永久屋基地位於內埔、長治、鹽埔3鄉交界,屏東縣政府打算將長治分台比照三和村永久屋辦理,透過行政區域化分方式,讓長治分台魯凱族人,仍能保有自治權力,戶籍也可保留在原鄉

屏東縣政府民政處戶政科科長郭榮河則補充,縣政府會避免發生「鄉中有鄉」的情況發生,所以會研議讓遷徙居民的戶籍能保留在霧台鄉,僅透過行政區域劃分方式,讓霧台鄉自主管理永久屋。然而,未來長治分台居民應被分配在那個選區?兒童義務教育問題,是否要將戶籍與學區分開處理?郭榮河則表示,這些問題縣政府的確都還沒討論,未來會再視狀況而定,做出適切的處置。

律師:戶籍法無強制力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吳君婷表示,雖然按照戶籍法16、17條規定,人民應於住居遷徙3個月以上時,辦理遷出(入)手續,但戶籍法並沒有明確罰則,訂定擁有多重住居的人民,是否一定要辦理該手續,因此就算要將戶籍保留在原鄉,拒絕遷往永久屋也不會有法律上問題。

吳君婷補充,戶籍法中唯一看起來有強制力量的,就屬50條規定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 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但是並沒有明訂戶口被遷到戶政事務所之後,應當如何處理。

吳君婷研判,因此應該不至於發生「戶政單位強制將災民戶籍遷往永久屋」的狀況。 吳君婷強調,如果有受災戶因為戶籍遷徙導致權益喪失,都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免費服務。

7 回應 to “戶籍遷不遷?─政府有期許,法律不強制”

  1. 十年了不想遷 說:

    「住籍合一是中央的期許」,中央是誰?管太多了吧!

    遷徙是自由的 憲法有保障 小學公民課就上過啦

    921十多年了 我的戶籍還在倒了的老家…

    • shouminc 說:

      遷徙自由不包括戶籍登記不隨遷徙而變更。其實目前政府的方事是自棄立場,簡單的說一切以戶籍登記為準的話,實際居住地沒戶籍的就無法得到當地有戶籍者應有的權利!

  2. 簡小虎 說:

    給編輯:

    校稿:
    第17條則明訂,「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內政部營建署企劃
    組李組長表示,

    請加一」標點符號。

    謝謝編輯,還有記者用心的報導。

    • 鐘聖雄 說:

      已修正,謝謝您協助修訂,也謝謝您的鼓勵,讓小弟有動力走得更遠^^

    • shouminc 說:

      補充一下:戶籍法第十七條所言是戶籍登記的類別。
      而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則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罰則為第七十九條「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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