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愛落成系列 (7)莫因人為疏失,讓災民成為法律賤民

本文摘要:我們擔心,假若三五年之後,台灣社會已經淡忘了風災悲情,慈濟基金會與居民卻因這份輕率簽下、漏洞頻出的契約而迭起紛爭,讓全台攜手救災、大愛村迅速落成的美事,成為阻礙災民自立的傷心往事。( 圖/ 鐘聖雄 )

大愛落成系列 (7)莫因人為疏失,讓災民成為法律賤民

天生不平等的贈與契約

慈濟大愛村的首波簽約儀式,2/8於高雄縣政府風光舉行。包括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副執行長陳振川、高雄縣長楊秋興、慈濟基金會副總執行長林碧玉等重要人士均親自蒞臨,而準備入住大愛屋的500多戶災民,也默默坐在會場中間的位置,觀看大愛屋的簽約儀式。

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之下,一紙契約一旦簽下,就成為雙方之間的法律;換言之,當這個簽約儀式結束,這份契約所訂內容,就是慈濟基金會與莫拉克災民之間的法律。一場儀式既名「簽約」,最重要的就是所簽訂契約的內容。

放在前台的大看板上明白寫著: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並於第七條規定:「丙方違反第三條至第六條行為經查明屬實者,依第二條所為之贈與失其效力,由乙方收回住宅,並終止丙方及其繼承人坐落住宅土地之土地使用權,收回之住宅歸乙方所有,作為慈善及備災用途。」讓人心中一驚。

台大法律系謝銘洋教授指出,贈與契約的性質如下:中華民國法律認為,贈與是一種無償行為,使受贈人無償受有利益,而贈與人只是純粹地付出,並無任何對待給付請求之權利,因此立法者對於贈與人之責任從輕規定,較有償行為之責任減輕許多。而依契約第七條失其效力之規定,可見其為一附條件之贈與,於條件成就時,使契約失其效力。

本段翻成白話之意即為:慈濟的大愛屋是出於善意而贈送給災民,因此當雙方就本契約發生爭執時,法院將對慈濟基金會的責任從輕規定,而在贈與契約的性質之下,縣府或慈濟也可以在災民做出「不該做的事」時,隨時收回這棟「永久屋」。

這樣的規定發生在人民與人民之間的時候,看似相當公平。爸爸贈與兒子一棟房屋,要求兒子養老,結果兒子晚年不孝,竟爾棄養,爸爸一怒之下,要求收回這棟房子,這聽起來入情入理,毫無疑問,也符合一般人的法律感情。

但是,今天慈濟與莫拉克災民之間,單純是這種「施」與「受」的關係嗎?

契約一

契約二

契約三
(鐘聖雄 / 翻攝)

現有的疑問:有了大愛屋,全家都不能再購屋?

我們前段已經提到,災民與慈濟簽的,是一個附條件的贈與契約,在某些條件之下,贈與契約即將撤銷,永久屋也將被慈濟收回。

本段讓我們來檢視在哪些條件之下,災民將被趕出大愛村:

三、住宅坐落土地僅提供丙方及其繼承人作為住宅基地使用(僅有土地使用權),不得作其他用途。住宅因故滅失,丙方及其繼承人得自費或尋求其他資源重建。

四、丙方及其配偶與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不得重複申請贈與住宅、購置(興建)住宅補助及貸款利息補貼、優惠價購國民住宅及利息補貼。

五、甲方贈與之住宅,丙方除繼承外,不得處分(包括不得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出租或設定負擔;丙方於受贈住宅時,應提出預告登記同意書,供甲方辦理住宅所有權登記予丙方,並一併辦理預告登記及設定乙方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六、丙方及其配偶與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應同意於取得住宅所有權之日起3個月內或乙方公告之遷離期限遷離原居住地,並不得再回原居住地居住及建造房屋。

第三條與第五條尚屬合理,第六條雖有爭議,在此先不討論。

本文所欲檢視的是第四條:大愛屋住民的配偶、父母與子女不得重複申請贈與住宅、購置(興建)住宅補助及貸款利息補貼、優惠價購國民住宅及利息補貼。在高房價的市場現況之下,無法申請住宅補助與房貸利息補貼,幾無可能在都市地區擁有自己的房子,這對於大愛村住民子女出外求學、就業都相當不利。

而大愛村的房屋坪數最大僅有34坪,一家若有五口便稍嫌擁擠,遑論三代同堂。這是否將使災民只能在大愛屋與自力購屋兩個選項間痛取其一?擁有自己的 房子幾乎可以說是每個台灣人的心願,這也是平抑房價、房貸補貼、國民住宅等政策出現的原因,如今莫拉克災民只因為橫遭風災,便失去了擁有自己房屋的權利, 這樣是否合理?

當記者對慈濟發言人何日生提出此一疑問,他先表示並不清楚契約內容,待仔細檢視本條後,便告訴記者:「這個問題很重要,你應該打電話去高雄縣政府問。」

而高雄縣政府上下亦多表示:「契約內容我們不清楚,請你問主管機關。」

而行政院莫拉克風災重建推動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則表示:「這只有對災民規定,跟他們的孩子無關吧?」待記者出示契約規定「直系血親」之後,綜合規劃處又給了記者一個07開頭的電話,表示該電話可以找到主管機關。

記者在萬不得已的情形下,直撥重建推動委員會副執行長陳振川的手機,終於聽到陳副執行長表示:「的確不應該剝奪這個國家給予他們房價補貼的權利,這個問題我會請營建署發文處理,請營建署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解決這條契約的適用問題。」

大愛屋
(攝影 / 鐘聖雄)

脫下慈善外衣,接受人民問責

慈濟基金會做為一個享有清譽的非政府組織,長期受到台灣人民的信賴與愛戴。在八八水災後,台灣各地民眾滿懷不忍不捨之心,亟欲對災區付出關愛,又基於對慈濟基金會的信任,故將善款託付與慈濟基金會,幫助災民重建。換句話說,慈濟之所以擁有如此龐大的力量,乃是因為八方佈施,並非慈濟一己之能;今日大愛村之大愛,不僅僅來自於慈濟,更來自台灣民眾扶持同胞、攜手重建的心意。

正因如此,慈濟基金會乃是受全民託付、執行災後重建的單位,不是一個善意贈與房屋給兒子的老爸。政府用「贈與」契約來對慈濟課予最輕的責任,卻用重重條件來規範災民的行為,未來若有爭訟,可以預見法院也將以對待「慈善員外」的角度檢視慈濟作為,災民難得救濟。

莫拉克災民遭天橫禍,全台灣人民協助其重建,乃應然之義,他們得到永久屋應該是一件心安理得之事,為什麼要在法律的語言之下成為矮人一截、多受約束的「受贈者」?

讓我們再問一個更嚴肅的問題:近二十年以來,大家都可以感覺到台灣政府變「小」了。地方政府財政緊縮、大學自籌財源、醫療資源商品化、BOT成為公共工程的主流執行方法、許許多多的NGO–如慈濟–也開始一肩挑起原本該由政府執行的工程,本次風災重建工作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慈濟基金會、世界展望會、紅十字會等民間團體所展現的力量與效率,均遠遠大於政府救災重建體系之能。

乍看之下,政府開放更多民間參與公共事務的空間,是一件再好不過的事情,也相當符合民主化的潮流。但民主並不只是讓政府把工作丟給民間而已,民主體制最重要的精神之一即為「問責」,在威權時代,若人民看見公共工程、公眾事務執行出了問題,人民知道該找政府理論、找官員算帳,但當公共事務的執行單位成為滿臉笑容的NGO工作者,人民的不滿與疑問該向誰訴說?

不能找NGO,人家是好心人,是來幫我們的。

不能找政府,政府兩手一攤,說政府沒錢,讓好心人幫你們去解決問題吧。

舉例來說,莫拉克獨立新聞網在近日所刊登的<大愛落成系列報導>所披露的問題,誰該負責解決?慈濟在贈與契約之下被視為佛心來著的善心人士,政府的角色也在贈與契約中完全退位為「土地提供者」,沒有人需要對系列報導提出的質疑提出回應。

這個在2/8簽下的契約,是給全台灣人民最響亮的一聲警鐘:慈濟重建災區的力量來自全民挹注,我們莫再妄自菲薄,既然慈濟基金會要執行政府職權,我們就該要求它負起政府該負的「責任」,並要求它遵守中華民國的憲法精神,使所有宗教信仰與風俗習慣的災民,都能在大愛村裡自由生活、專心重建。

本文也謹此向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提出建議:未來以相對平等的「承攬」契約代替贈與契約,將重建工作以政府發包、NGO施作、完工後指定交付予災民的方式,處理各地永久屋與中繼屋的建造與移交,莫再以附條件的定型化贈與契約獨厚NGO,輕薄災民。

結語:莫因人為疏失,讓災民成為法律賤民

讓本文再次提醒各位災民兄弟姊妹、高雄縣政府與慈濟基金會:現代民法體系中有所謂私法自治原則的規定,契約一旦簽下,就是當事人兩方之間的法律,法院也將以此處理兩方之間的法律關係,茲事體大。缺乏法律諮詢資源的災民尚可說自己不清楚契約,這我們瞭解。為何有能力舉辦風光「簽約典禮」、僱有眾多法律顧問的高雄縣政府與慈濟基金會搞不清楚自己簽了什麼約?

我們不怕一萬,只怕萬一,三五年之後,台灣社會已經淡忘了風災悲情,慈濟基金會與居民卻因這份輕率簽下、漏洞頻出的契約而迭起紛爭,讓全台攜手救災、大愛村迅速落成的美事,成為阻礙災民自立的傷心往事。

天災讓他們成為一日災民,莫再因人為疏失,讓他們成為一世賤民。

後記:春節假期過後,記者將持續向陳振川副執行長追蹤該條契約的法律適用問題與營建署的處理進度,為免占用版面,將回應於文章下方,方便各位關心災區重建的朋友點閱。

IMG_0125 IMG_9936
慈濟既代替政府作為重建執行單位,以非單純慈善施與受的關係,需要清楚的法律關係(攝影 / 鐘聖雄)

22 回應 to “大愛落成系列 (7)莫因人為疏失,讓災民成為法律賤民”

  1. 劉行健 說:

    當原味盡失的台灣原住民布農族,住在平地處處充滿「大愛」的慈濟原住民參觀屋,原住民要怎樣去重建祖先所流傳千百年的傳統文化?

    檳榔、煙、酒不是原住民獨有的文化附屬產品,原住民族真正的文化內涵是樂天知命,與大自然融合隨性的深沉內觀,現在,88水災之後,因為慈濟的『大愛』,可能是一個民族文化消失的分水嶺!

    高高在上的領導人和決策執行者,當您們在首善之都,沉浸在自我感覺良好,和年節的歡愉氣氛中,是否想到,您們可能正是遏殺原住民族文化的幫凶,我為我的子女和台灣這片美好的原鄉難過,不知如何走下一步!
    勤和村 劉行健

    • ^ ^ 說:

      這些石頭,多年後,會變成什麼樣子呢?

      100年後、100年後?

      這些言論,在50年後、100年後,會變成什麼樣子呢?

      人們,這個世界,在滄海桑田、物換星移後,又會如何呢?

      親愛的 上帝 / 親愛的 佛陀 / 親愛的 真主阿拉 / 親愛的祖靈 / 親愛的~

      多年以前,如何看 現在 / 過去 / 未來 ?
      多年以後,如何看 現在 / 過去 / 未來?

      ^ ^

  2. 謝志誠 說:

    【契約關係】政府在制定特別條例及政黨間進行條例協商過程,我就提醒八八水災災後民間團體無償提供住宅的過程,有關「政府」、「慈善團體」及「受災者」間的三方關係應經立法授權定之。期間,除法務部慎重其事的召開數次會議,並擬有草案(上班日後再徵詢同意是否可以公布?),高層及其他部會並未予以重視。如今三方關係淪為一紙「私法」契約,恐非相關官員所稱「以行政命令解決問題」所能解決。至於,取得永久屋資格者與申請貸款利息補貼者間的競合關係,八八之後還有一個更荒唐的例子,已經在九月初就提出「莫拉克颱風災後安家方案、優惠貸款怎可排除弱勢災民的權益?」,也一樣被當耳邊風,受災者及其相關團體也「沒有感覺」。

    莫拉克颱風災後安家方案、優惠貸款怎可排除弱勢災民的權益?詳參

    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newpdf/ST104.html

  3. 小帥 說:

    這麼多的報導當中裡頭..

    仔細一看..我恍然大悟

    好像有人拿別人的錢要當老大??

    這只是我個人單純的想法..並沒有惡意

  4. 老身問恥 說:

    最近看那麼多雕像在園區的照片
    不知是過年吃太多了有點反胃
    思想起
    通常會樹立雕像的(除威權者外)
    如救溺水者而喪失性命的英雄
    為人所敬佩而眾人為之樹立

    那有收大家捐款助人的單位
    為自己樹立雕像以頌己德
    這到底是那門子的"功德"ㄚ???

  5. 方儉 說:

    請注意!
    甲方的代表人是林碧玉,她不是慈濟的法人代表,豈能潛越上人的代表人的地位?
    在法律上,這份合約若是有效,必先有一份慈濟「法人」的正式授權林碧玉,才是一份有效的合約。

    • 陳來紅 說:

      莫拉克中的大愛 2010/2/15

      歡迎回到平地的懷抱
      為著昔日被趕上山的同胞
      藍衫懷著深深的大愛
      驕傲的擁抱代替虧欠

      救人是幸
      被救是不幸
      不幸的不幸
      是要靜思於教堂之中
      如同對聯寫的:
      人間有大愛\
      天堂有曙光
      原來
      最大的寬容與慈悲是
      師父站在聖壇上開示基督徒

      有人說:
      突然想到十面圍城中孫文說的話
      欲求文明之幸福
      不得不經文明之痛苦
      這個痛苦就是革命

      現在面對的
      雖不是滿清政府
      卻是八股腦袋
      但是
      絕不包括大愛

      想問的是:
      大愛園區的路名
      感恩、知足、包容、尊重

      忠孝、仁愛、信義、和平
      八股一樣不一樣
      要求別人的自己做不到
      到底相不相像

      ~~~~有感於大愛中不識愛~~~~

      • 就事論事 說:

        你的所謂大愛,難道不用解釋本文所提的法律問題嗎?
        在大愛國裡就不要提台灣的法律了嗎?

        為甚麼不能給受災的居民基本的尊重呢?

        “~~~~有感於大愛中不識愛~~~~“,這句話感覺好濫情喔。

    • 何欣潔 說:

      我想這只要她們內部有一個委任契約或用代理就可以解決了,不致於使契約無效喔!

  6. 小女子 說:

    很想學卯上麥當勞小女子
    印些傳單傳給世人看
    看功德會如何做給功德~~~~正考慮中
    要有做牢的準備才行喔~~~
    想來慈濟的律師團會比麥當勞陣容更堅強吧!

  7. 賣當勞 說:

    本公司也想建一個賣當勞村!
    本公司是知名跨國企業,為表示本集團的氣魄,不知可否請中華民國台灣政府也提供本公司一塊五十公頃土地,由本公司興建超久屋免費提供給災民。本公司超優的設計群,初步構想將每棟房子蓋得像本公司門市一般窗明几淨,也會在社區入口立上高達十五米之M標誌,讓國際觀光客和台灣人民遠遠一看就知到「賣當勞村」到了!至於國際觀光客從何而來?這點請放心,本公司為了讓各國普遍了解本公司之善舉,將在數萬門戶舉辦抽獎,全世界每天抽出五十名,免費招待他們到台灣參觀。如此一來,每年更可為台灣增加近一萬名外國觀光客,應該可以增加數億的消費額。此外,本公司將在全世界數萬家門市發起樂捐,所得善款將向本公司高雄地區的門市定期購買大漢堡、香雞堡等優質產品免費提供災民早午晚餐和消夜!保証大人小孩笑哈哈!當然我們為了尊重選擇,也會特別提供一棟建築,邀請相關團體入內開設素食館,但本公司保証不會在村內開設「速食店」,也不會要他們感恩本公司,畢竟,該感恩的是本公司呀!
    不知可以向那個單位反應本公司的這份善意?請諸位大德不吝提供指教!謝謝
    喔!對了,若有此可能,請也轉告貴國政府,這機會就到本公司為止,不要再開放了,否則恐怕迪斯妮也會來,那就容易讓災民產生分別心,那我們就傷腦筋了!

  8. Luckner Jr. 說:

    萬分感謝作者的這一系列的報導

    想起之前看到的一本書 " 海岸山脈的瑞士人 "

    那些長年居住在後山幫助在地居民的外國傳教士

    50年來也從來不曾看見他們對自己的奉獻有任何 " 強力放送過 "

    相對之下~~這次~~實在太粗糙了~~

    讓我又想起那句~~ " 我把你們當人看 " ~~~

    我們是人~~是有家庭的人~~不只光是 " 災民 “

  9. 起而行 說:

    主持人:我們都知道,做慈善工作最重要的是持續性和資金的跟進,以及監督,分配都是重點,那麼我們慈濟是怎樣實施對慈善資金的管理、監督及使用分配的呢?另外我們基金會有沒有資助的重點?

    林碧玉:慈濟基金會它本身就是有慈善、醫療、教育、人文,人文呢,就是一般所說的文化,那再來就是國際賑災,骨髓捐贈,社區志工,還有環境保護,一共叫做四大志業,八大腳印。在慈濟人的,或者是說證嚴法師她一直提到說,在她的領導之下呢,大家的事業能更寬廣,所以,有一句話叫做:心寬念純,心要寬,念要純。所以在這樣的一個思維下,沒有辦法說是特別著重在哪一個方面,但是呢,有一些事情呢,他是有一個固定的方向,或者固定的工作呢有很明確的目標可以去執行,去推動。比如說,正規的教育,它(就有)一定的學生的人數,那就可以在一個有計劃的軌道上去運行。

    主持人:我想問一下林女士,做志工和義工它的區別在哪?做志工是不是意味著在具有博愛無私的精神的同時還要具備一定的精力和經濟實力?

    林碧玉:其實,有心就能當志工,志工跟這個義工最大的區別,義工他就是一個義務的工作者,我是義務的,我是來做義務的啊,所以他是做義務的,他可做可不做。可是志工呢,就不一樣了,志工的 “志”啊,它是一個士者的心,那就是自己的志向,自己立定這個方向要去付出,所以,這個等於是自己的使命,自己的責任,或者是說自己對自己的,給自己的一份祈希,就是希望自己的生命豐富,自己的生命多延,所以志工不是有錢人的權利。

    • shouminc 說:

      志工的確如林碧玉所說只要發心去做就好,所以不論好壞皆可。因此也造就了不少自認熱心付出就可以任意批評其服務對象的狀況或是容不下服務對象或第三者對其的建議或批判!而往往是因為自己自願的發心,那麼使用志工的單位往往就不必付出人事成本就可以獲得免費人力來達成任務。但卻忘了,這些志工若無幕後的基本支持,是無法長期生存下去的!

      而義工若說是義務工作者雖然說得通,但並不完全正確。星雲法師在一次演講中談到此一議題時說到義工更重要的是這個工作必須具有正當性,套一句或說,義就是「正正當當的行為」,所以說義工縱使是義務性的工作但還得是屬於正當性工作。這卻是志工純憑人的發心志願,但為顧及正當性與否所能比擬的!

      而志工的發心於人的主觀,因此產生如慈濟大愛村的爭議始一種可能發生的狀況,因為其不必考慮行為的正當性。只要行為人主觀認為是對的,去做就對了。但這卻是很危險的一件事,因為雙方都認為自己所為是對的時候,就會造成僵持跟衝突,到極端的狀態下就會產生一發不可收拾的局面了!

    • 番婆 說:

      ~~~林碧玉:其實,有心就能當志工,志工跟這個義工最大的區別,義工他就是一個義務的工作者,我是義務的,我是來做義務的啊,所以他是做義務的,他可做可不做。可是志工呢,就不一樣了,志工的 “志”啊,它是一個士者的心,那就是自己的志向,自己立定這個方向要去付出,所以,這個等於是自己的使命,自己的責任,或者是說自己對自己的,給自己的一份祈希,就是希望自己的生命豐富,自己的生命多延,所以志工不是有錢人的權利。~~~~

      “士者的心"~~~~在"自己"就出現9次~~~~沒有"我執"太超過嗎?

  10. 玩法 說:

    “直撥重建推動委員會副執行長陳振川的手機,終於聽到陳副執行長表示:「的確不應該剝奪這個國家給予他們房價補貼的權利,這個問題我會請營建署發文處理,請營建署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解決這條契約的適用問題。」"
    請問有沒有後續進度,或者甚麼人在追蹤,
    系列報導這篇談到法律觀點較客觀,建議繼續依法追究到底,

  11. 方正平 說:

    請教作者是否懂得永久屋、中繼屋這種為災民而設的住屋概念?921的組合屋邨在郭瑤琪任內已將災民全數驅趕出去,並全數拆除,以表彰陳水扁政府重建完成的功績。但是更早發生的日本阪神大地震,至今災民仍可住在日本政府免費提供的救災住房內,愛住多久就住多久;不過這些屋子仍不屬於災民,只是協助災民直到有能力遷出至更好的自有住宅。

    或許拆921的組合屋邨是不得已的,大地震剛發生時大家只想著盡快安置災民,時間一久,組合屋超年限使用,很容易演變成災民自力重建,最後成為大違建區,反成無法處理的燙手山芋。

    88水災已經有了921的經驗了,大愛村自然是比照永久建築物建造,但它終究不是要給災民永遠依賴其中的,對照合約內容精神,它更像日本政府對阪神大地震災民的做法。

    我想,反對這個附帶條件贈與合約的人,必定以為這些屋子就已經是災民們的永久私人財產。若真如此,高雄縣政府應該是把大愛村的土地分割並將所有權登記給災民,而不是只有屋子的使用權而已。

    個人以為,若88災民有能力自力在他處購屋,表示災民們經濟條件已經許可了,將資源釋出給日後其他災難的災民,也就是合約中提到的備災使用,這是合理的,畢境天災永遠不會止息。而這交還的動作是還給高雄縣政府也不是還給慈濟。

    作者評論條約中第4條:
    四、丙方及其配偶與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不得重複申請贈與住宅、購置(興建)住宅補助及貸款利息補貼、優惠價購國民住宅及利息補貼。

    重點是「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是否一申請低利貸款或任何政府提供的購屋優惠措施即「全家」都失去住大愛村的權利?若父母或子女要搬出去自立門戶呢?這樣是否就不構成「共同生活」的條件了?顯然合約還有解釋的空間。

    不過以人性的角度來看,只要家中有繼承人繼續住在大愛村,這屋子使用權永遠屬於災民及他們的配偶和後代,屆時應該是這些人會想盡辦法保住大愛村的使用權吧。

    看完這個合約,硬要說它讓災民成了法律賤民,恐怕是言過其實了;說它不准災民購屋更是錯誤的演繹。

    • shouminc 說:

      方兄所言這張契約,就慈濟而言,一個附條件的贈與已經打破其所強調的「付出無所求」,而慈濟又是佛教慈善團體,必然要遵守佛戒。而這種自打嘴巴之事其實已然破戒(不管一般所熟知的五戒或慈濟自創所謂的十戒中皆含不妄語)!

      慈濟大愛村的那張契約是只有地上權(即使用權而已),而不少災民原有房舍濟土地所有者為所有權,這兩者的意義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今天災民們滅失的是所有權,但卻在一個定義不明之下的永久屋卻由一個慈善團體弄出一個地上權,同時還附了一大堆條件,在法律權益上是一種不對等的結果!

      至於DPP根本只是拿中華民國的法律做為謀利的工具,打心底根本不承認其存在,他能夠存在且執政KMT本身欠缺真正民主國家所謂法治的結果。而其擅長的是以「違法事件政治化」的方式來打破法律上對其不利之束縛!所以在公共事務層面去追究DPP根本是沒甚麼用的!

  12. fulvu0 說:

    想請諸位推出一個可以擔任八八遷村事宜的團體
    大家把焦點放在慈濟
    是不是代表臺灣只有慈濟在幫八八蓋永久屋
    其他在網路、媒體上指教的人、團體
    有那些是真正在替災民做事

    慈濟做不好是因該 做的好才神奇
    因為第一次在台灣做
    當然可以說:慈濟在國外太做很多了,怎在台灣就做不好
    因為不同地方有不同的風土民情
    況且慈濟到國外救,是以外國身分到另外一個國家
    其他國家都需要外國來救
    當然不會罵慈濟
    如果現在換了只有紅十字或國際某些慈善協會來台灣蓋
    我們會不會去罵那些外國團體
    我想聲音會小很多吧

    現在我們在只慈濟的不是
    那有想想那些原住民團體都跑哪去了
    他們做了什麼?
    會什麼沒有人去指責他們
    原民會ㄟ、南部常常去原住民部落的生態團體(當然我知道有一個還有持續付出關壞,避免宣傳嫌疑此處不說)等等
    他們怎都不出來呢?

相關網站聯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