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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愛落成系列 (1) 證嚴:災民都是有福的人

系列前言:

2月11日慈濟大愛村即將舉行落成入厝儀式,高雄縣約有近600位災民將於年前入住新家(相關新聞請閱讀這裡) [1]。在高雄縣災區中,除選擇大愛村為遷居地的災民有新家可過年外,尚有還在爭取自立建村或準備在五里埔建立新家的小林村民仍住在組合屋中,等待重建記憶中的聚落。

同時,回山上的那瑪夏鄉、桃源鄉族人則還在努力爭取避難或中繼安置,族人表示「目前連一個柱子都還沒立起來」,對照歡喜入厝的山下大愛村,其他災民的心情更是五味雜陳。

鑑於2月11大愛園區落成,為高雄縣災區重建之重要里程碑,我們將陸續刊出「大愛落成」系列,檢視不論是否搬進大愛園區的災民,目前的重建進度與面臨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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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今(2/8)協同慈濟基金會,與簽署慈濟永久屋之莫拉克風災受災戶,舉行「杉林慈濟大愛園區」簽約典禮。高雄縣長楊秋興表示,在2/11慈濟大愛園區正式落成典禮前,高雄縣政府預計會核定500戶永久屋住戶名單,當天也會有296戶第一批被核准永久屋的居民入住大愛園區(合約內容與災民權益至為相關,請閱讀文末附錄,或點選這裡) [2]

上人說,他們(指入住永久屋災民)不是災民,而是有福的人。住進慈濟永久屋後,原住民就能化少數為優勢,成為平地的菁英。」慈濟基金會副總執行長林碧玉用以工代賑的原住民工人比喻,表示他們已經工作到「牙齒都白了」,因為許多決定入住永久屋的災民,都發願要「不抽煙、不喝酒、不嚼檳榔」。

林碧玉強調,災民入住永久屋後,慈濟會以「手做好事、腳走好路、心存好念」的原則循循善誘,讓入住大愛園區的每個災民日後都能當好爸爸、好媽媽。

楊秋興表示,希望每一位災民都能「打斷手腳顛倒勇」(台),雖然在風災中受創,但住進永久屋後,一定可以重新站起來。他表示,目前縣政府已經核定296戶永久屋合格名單,其中包含131戶漢人,也已經在昨日抽籤決定房舍。楊秋興透露,明天縣府還會公告204戶永久屋核可名單,代表目前第一期510戶慈濟永久屋,已確定會有500戶入住。

林碧玉 [3]

林碧玉強調,入住大愛園區的災民,可在日後成立自主管理委員會,慈濟絕不會介入園區管理,也會尊重原住民傳統習俗,僅會進行柔性勸說。林碧玉表示,慈濟基金會已標得內政部服務中心,未來5年內,將由慈濟營運管理,對災民進行心靈輔導。

林碧玉轉述證嚴法師發言,表示慈濟大愛園區將不只是災民安身之地,未來園區內也會有職業訓練課程,讓原住民在平地能夠有謀生能力。林碧玉表示,「我們目前也在趕工建造大愛園區內的表演場地,原住民以後可以在這邊演唱八部合音,讓觀光客進來觀賞」。

至於許多災民關切的園區管理問題,林碧玉回應未來災民可成立自主管理委員會,慈濟不會介入。她強調,慈濟不會強制所有居民都「不抽菸、不喝酒、不嚼檳榔」,只會善意規勸就算未來居民舉行含有殺生行為的祭祀典禮,慈濟也不會干涉,但強調尊重生命是普世價值,慈濟在面對類似行為時,會進行善意勸說。

慈濟基金會發言人何日生表示,希望媒體不要刻意凸顯少數、特定災民的發言,並強調慈濟大愛園區已經特地預留160戶左右的空間,期待小林村民入住,不過截至目前為止,小林村僅有12戶居民前往大愛村參與房舍抽籤,多數小林村民仍期待能重建自己記憶中的家園,尚未決定遷入慈濟大愛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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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 [5]
慈濟基金會、高雄縣政府與莫拉克災民,分別由總執行長林碧玉、縣長楊秋興、南沙魯村長劉金和代表,簽署「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

政府並未提供「中繼屋」與「避難屋」選項

對比簽約典禮的熱鬧氣氛,選擇留在原鄉重建的桃源鄉勤和村自救會總幹事劉行健強調:「這種一次到位把人趕進永久屋的作法,根本是錯誤的!」

劉行健認為,國土遭到莫拉克風災重創,的確需要復育,山上許多地區的確也有安全問題,但應該讓災民可以有3至5年的緩衝期,觀察山上的復育狀況,再評估要不要返鄉,而不是違反「離災不離鄉」原則,草率地把山區原住民趕離原鄉。

「政府只把焦點放在永久屋是有問題的」,劉行建指出,簽署永久屋的住戶,未來將不得回鄉居住,等同喪失了緩衝、觀望的機會。他透露,日前他與高雄縣社會處接洽,希望政府能夠提供「中繼屋」選項,並協助返鄉災民取得「避難屋」土地、建照與相關水電、管線配置,但社會處官員僅回覆「2/11之前,我們一磚一瓦都不會給你們」,讓他感到難以接受。

附錄: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

立契約人○○○(以下簡稱甲方)經○○縣(市)政府(以下簡稱乙方)認可興建住宅壹戶附條件贈與○○○君(以下簡稱丙方),丙方並同意依本贈與契約所附條件及其他約定辦理,特立本契約共同遵守。

一、

甲方贈與住宅  門牌:○○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路(街)○○段○○巷○○弄○○號○○樓,○○段○○小段○○○○建號。

二、

甲方附條件贈與住宅坐落之土地係□中華民國所有 □○○縣(市)政府所有,由乙方提供甲方興建。土地坐落:○○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三、

住宅坐落土地僅提供丙方及其繼承人作為住宅基地使用(僅有土地使用權),不得作其他用途。住宅因故滅失,丙方及其繼承人得自費或尋求其他資源重建。

四、

丙方及其配偶與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不得重複申請贈與住宅、購置(興建)住宅補助及貸款利息補貼、優惠價購國民住宅及利息補貼。

五、

甲方贈與之住宅,丙方除繼承外,不得處分(包括不得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出租或設定負擔;丙方於受贈住宅時,應提出預告登記同意書,供甲方辦理住宅所有權登記予丙方,並一?辦理預告登記及設定乙方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六、(本點請災民特別注意)

丙方及其配偶與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應同意於取得住宅所有權之日起3個月內或乙方公告之遷離期限遷離原居住地,並不得再回原居住地居住及建造房屋。

七、

丙方違反第三條至第六條行為經查明屬實者,依第二條所為之贈與失其效力,由乙方收回住宅,並終止丙方及其繼承人坐落住宅土地之土地使用權,收回之住宅歸乙方所有,作為慈善及備災用途。

八、

甲方贈與丙方之住宅,除甲方同意管理維護之範圍與期限外,概由丙方自行負責修繕、管理、維護及清潔;交屋後之水、電、瓦斯、管理費及房屋稅等,亦均由丙方負擔。

九、

因本契約涉訟者,由贈與住宅坐落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

本契約自三方簽章後生效,正本乙式參份,由甲方、乙方與丙方各執壹份;副本乙式參份,由甲方、乙方與丙方各執壹份。

甲方:○○○機構
乙方:○○縣政府
丙方:○○○

下載WORD檔…. [6](以縣政府提供之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