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定特區以「戶」為單位???

本文摘要:未來劃定特區的諮商對象,很可能不再以「部落共識」為依歸,而是採家戶個別認定,而所謂的共識,可能也是看受災戶願不願意「同意」自己的房子不適合居住。然而這樣的劃設「範疇」,以及這樣的「共識」,會不會在未來產生更多爭議,有待觀察。( 圖/ 鐘聖雄 )

劃定特區以「戶」為單位???

八八風災所帶來的傷痛猶在眼前,「劃定特定區域」一事,則持續在部落間劃開更大的傷口。風災結束5個月了,至今不僅災民搞不清楚,劃定特定區域的執行標準、辦法是什麼,可能就連重建委員會自己也講不清楚。

最新出爐的《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說明書》(2009年12月30日,經行政院重建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正通過)中,明列「為什麼要劃定特定區域」、「如何劃定特定區域」、「如何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劃定特定區域後,如何保障原住居者權益」等9大主題,強調即便專家學者已將特定部落劃定為不安全區域,但只要災民不願意,絕不會強制遷離或徵收土地,僅會「限制供應及修復維生系統」。雖然重建會此舉,看來是對部落居民釋出初步善意,但全文缺乏對「特定區域範疇」,以及「和誰達成共識」有明確的定義,恐怕未來仍會產生爭議。

最新版本的說明書明載,「經審查認定有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情形者,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為特定區域」;原住民文化研究者阿烏透露,原民會對所謂「原住居者」的詮釋,是以「家戶」為單位個別主張,而非過去以「村」、「鄰」或「部落」為單位達成共識。換句話說,未來劃定特區的諮商對象,很可能不再以「部落共識」為依歸,而是採家戶個別認定,而所謂的共識,可能也是看受災戶願不願意「同意」自己的房子不適合居住。

最新版說明書中的「諮商對象」一覽表,將諮商類型分為「劃定範圍內有房屋者」及「劃定範圍內有土地所有權者」,諮商對象則分別為「戶長、房屋所有權人,或戶推代表1人」以及「以土地登記簿登載為首者或共有人推派1人」。阿烏說明,從該表格諮商對象僅侷限在家戶或土地所有權人,就可看出重建會未來的戰略,就是要採取「家戶認定」方式。

「他們很可能就是要透過這種方式,廢掉原本重建條例第20條,因為要和部落達成共識太麻煩了」。阿烏質疑,原先專家學者評估的「安全堪虞區域」是以整體部落為評估單位,但如今政府的諮商對象,卻是要以「戶」為單位各個擊破,可能就是對部落阻擋劃定特定區域的因應之計。「難道那些不同意的家戶,就不會被劃進特定區域嗎,」阿烏質疑。

去年11月25日,八八風災受災部落串連於行政院前抗議,並提出「停止劃定特定區域」、「公開資訊、尊重災民選擇」以及「立即啟動中繼安置」3大訴求。如今看來,重建委員會對後兩者並無積極作為,針對屢被阻擋的劃定特區工作,從三日一改五日一變的說明書來看,也沒有有要停止劃設的跡象。面對重建任務,「重建委員會」最重要的工作,也許是設法體切災民迫切需求,而不是忙於修改說明書,卻越改越教人摸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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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回應 to “劃定特區以「戶」為單位???”

  1. Amale.Gadhu 說:

    于認為要小心注意「未來劃定特區的諮商對象,很可能不再以「部落共識」為依歸,而是採家戶個別認定,而所謂的共識,可能也是看受災戶願不願意「同意」自己的房子不適合居住。
    原先專家學者評估的「安全堪虞區域」是以整體部落為評估單位,但如今政府的諮商對象,卻是要以「戶」為單位各個擊破,可能就是對部落阻擋劃定特定區域的因應之計。」(88news)
    要突破此種困境的方法應該是強化部落集體意識,自救會應該扮演族人的避風港,嚴格監督還有陪伴,主動與劃設單位協議與溝通,降低可能造成部落瓦解的因素,避免影響部落全體的完整性,族人也應該相信部落最重要的是要彼此信任與交託,不要獨自面對問題,莫把畫設特定區域看成是個人或各家戶的簡單問題,其實劃不劃設政府都有義務照顧受災戶,也不應該將安置與重建的工作等同『劃設特定區域』,如果政府不提供『中置安置』的措施,一旦劃設接下來就要遷入慈濟大愛村,那以後就要永遠離開世居的土地,在接連下來的『國土復育條例』、『國土計劃法』,就能輕易的省略『原住民的因素』,國際的案例是澳洲政府將國家公園還給原住民,並且『信託』土地共管,為什麼台灣做不到,難道台灣原住民是次等公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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