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為方便災區及關心災區的朋友了解劃定「特定區域」種種,本文「圖解」勾勒政府想法,看看在「尊重」的言詞以外,對於不同意或沒共識的「特定區域」準備那些作為,以及經劃定為「特定區域」者,政府將採取那些措施。( 圖/ 鐘聖雄。災後至今,居民忙於捍衛土地,抵抗政策,尚無機會走上重建之路 )
一定要看─圖解 [劃定特定區域]
0121編註:
0121作者彙整了災區所有部落安全勘查與劃定特定區域資料,建置「劃定特定區域」專屬網頁,將陸續將所有與劃定特定區域的文章或資訊公布於該網站上,請點選這裡閱讀。
莫拉克颱風重創南臺灣,造成人民生命與財產重大損失。災後,「國土保育」的呼聲四起,情景與過去幾次災害沒有兩樣:遷村,再度成為解決國土保安與環境資源保育問題的「上上之策」。
過去,因「遷村」涉及原住居者「異地」後的重建,非政府機制所能及,因此,多數「遷村」計畫常流於口頭說說而已,即便完成,也是歷經千辛萬苦。
88水災後,在民間捐款大量匯集下,慈濟基金會等慈善團體承諾興建「永久屋」無償提供給遷住者,化解政府辦理「遷村」的關卡,也為「遷村」的可能性提供強力的背書,「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列入「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就不值為奇了。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自2009年8月28日公布施行後,「特定區域」如何劃定?劃定程序為何?劃定後對原居住者的影響如何?眾說紛云。一下子是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工作小組」的說法,一下子又是「委員會」的決議,官員、災民與民間團體的解讀總是不相交。問題,就出在資訊的不透明。
2009 年12月31日,不小心從網路取得「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說帖(草案)」(請點選這裡閱讀),細讀之後,總算找到幾個月來相關傳言的「輪廓」。為方便災區及關心災區的朋友了解劃定「特定區域」的種種,試著以圖解方式,將政府的想法給勾勒出來,看看政府在「尊重」之餘,對於不同意或沒共識的「特定區域」準備那些作為,以及經劃定為「特定區域」者,將採取那些措施。
圖解中,將不難發現其中仍有待釐清之處,包括:原住民部落「凝聚劃定特定區域共識會議」的共識要如何定義?以及不同意徵收、撤離者,要如何處置?
目前為止,政府一方面在新聞稿中承諾「對於劃定特定區域後,仍不願接受政府安置,且不願意離開原居住地者,則尊重每一位民眾之意願,在諮商取得原住居者同意接受安置前,不會強制遷離,政府亦將維持該區基礎設施如道路、水、電等之基本功能。」另一方面在說帖中強調「限制供應及修復維生系統」。看來,只有將政策走向全面托出,對話的基礎才會更健康。
※1/3更新內容:
就在《圖解【劃定特定區域】》上網後,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官員來電,表示:「『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說明書』已於2009年12月30日第9次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修正通過後的內容與說帖草案有些出入。」
為善盡言責,我再度細讀說明書內容,重新解讀後,再就【劃定特定區域】予以圖解。
再度的圖解,發現修正後的說明書除刪除原說帖(草案)中的警示性文字,並強調劃定「特定區域」後,不會影響原住者依現有法律規定的任何權益,也不會強制徵收 災民的土地及地上物。對於「無法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即原住居者不同意劃定特定區域」時,該如何處置的棘手問題,絕口不提。
加上,「二、如何劃定特定 區域?(三)」的說明:「原民會及經建會等已完成現勘,其中經評估結果不安全,若於辦理現勘作業時已邀請政府機關、相關單位等參與者,得由特定區域劃定機 關評估採認,毋須重新辦理勘查作業。」來看,
是否意謂著劃定機關會同專家學者評估不安全或危險、並建議劃為「特定區域」者,只有接受劃定「特定區域」一 途?或者如官員所稱:「正向看待劃定『特定區域』,藉由劃定『特定區域』才能依法有據的協助災民。」
再觀察吧!?
解讀依據(皆可點選閱讀)
劃定特定區域,經過多次政府修訂,以及各種說帖、草案等等,內容均有局部出入,謝志誠老師對政策變動持續的關注中,如果大家有什麼問題,請盡量留言提出,可以透過網站來回覆,大家也可以將問題集結起來,由莫拉克的記者去採訪謝老師,釐清更多政策可能造成的正負面作用,請大家不要客氣,盡量使用。
By now, I cannot find “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說明書” on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MDRC. After reading the content of “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說明書”, I will modify “圖解 [劃定特定區域]”。
幾個小時前,陳振川副執行長電話向我說明政策立場,我已充分了解,並承諾在取得最新資料後,調整”圖解 [劃定特定區域]”中有關「政府警告」的內容。然不能否認者,”圖解 [劃定特定區域]”內容並沒有扭曲既有政策資料內容。
我除了要再度強調,資訊透明的重要性外,也要提醒政府與部分學者專家,不要把災後重建無限上綱到將「國土保育」的重責都加諸在災民身上,災民是災害的受難者,並非災難的加害人,把「劃定特定區域」聯結「國土保育」與「國土計畫」,甚至夾帶威脅的「特定區域」劃定政策,與口口聲聲「尊重」原住民、「尊重」多元文化,是相互矛盾的。
謝志誠 敬上2010/01/02
「尊重」原住民、「尊重」多元文化
該先擺在"前提" 吧?
「國土保育」與「國土計畫」是 溝通的方向與內容
「特定區域」劃定政策是 政府與部落的最後共識後的結果
這樣做 真的 這麼難嗎????
想不懂ㄝ?? 為何尊重如此難????
於2010年1月3日中午接獲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提供之「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說明書」,刻正加速解讀中。說明書內容請參考…. 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88pdf/A88P13.html
老師,您好,我是太魯閣族的川如,冒昧請教您一個問題,這同時也是前幾日部落原住民針對「政府一定要先劃定特定區域才能做事」的疑問。
看過「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說明書」後,赫然發現,該說明書只有針對「已經劃定特定區域」後原住居者的權利義務做說明,並沒有針對「未取得共識時」原住居者的權利做說明。好似「劃定特定區域」是政府的既定政策,而且一定要做,而「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只是一個政策執行的「過程」罷了。若原住民因為不願離開自己的傳統領域而反對政府劃定特定區域,他們是否就永遠無法獲得政府的安置?
又,說明書裡特別提到「劃設特定后域的過程甘何尊重多元文化」,但仔細一看,就會發現執政者是把「原住民文化」當作博物館裡的文化來看待,至於活著的人的文化要不要保存/維護,似乎不是政府所關注的議題。不管是「永久屋」、「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優惠購買國宅」,沒有一個是以「部落」為主體來考量。假若A部落200戶的人無法一同遷往一地,那個,這個部落,不是等同於滅亡了嗎?
謝老師,我從原民會那邊了解到的,目前若是劃設小組有下部落做說明會時,關於劃設特定區域一事,對部落族人的解釋都是"採個別主張",過去區域性劃設在部落引發分裂,而"個別主張"問題也很大,基本上劃設小組迴避掉何謂部落共識?而所謂"個別主張"現在是指部落住民的個人,若在國際原住民相關權益上的"個別主張"也可以指部落(為單一主體),這讓人再度很困惑,事實上,也讓原住民陷入了民主制度思維的陷阱中.
阿烏,不愧是阿烏!精準切中問題的核心。目前政府的做法,表面上是維持「區域」的概念,實質上卻只差沒有說出「將特定區域劃定極小化到每一戶」這句話。這對原住民族是福?是禍?已經不是我能評析!請參考新版圖解「劃定特別區域」: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newpdf/ST037.html
原來留言應如下:
老師,我之前也做過二張圖,不過那是劃設剛開始的時候,您的圖說精準多了,令我汗顏。
劃設特定區域這件事情,我一直有幾個疑惑:除了我在上則留言所提,所謂共識已從部落變成原居住者,也就是個人主張之外,關於不願被劃設(或遷移,村,安置)者,政府之所以不願有明確的回應或說法,是想要把籌碼押到今年的颱風期,屆時勢必又將會有新的災情出現,政府要用社會輿論的壓力,來順勢宣張劃設的必要性與正當性?尤其是莫拉克條例時間是三年,若今年真的不幸又有災情出現,草案中還說了屆時依然願意持續處理原居住者直到接受安置,似乎頗有走著瞧的意味。
另外,草案中對於如何劃定特定區域部分,有文字提到尊重原居住者意見,另有文字說到:「原民會及經建會等已完成現勘,其中經評估結果不安全,若於辦理現勘作業時已邀請政府機關、相關單位等參與者,得由特定區域劃定機關評估採認,毋須重新辦理勘查作業。」
那究竟是要不要經過原居住者的同意?
以及,劃設小組也絕口不提經劃設後所要面臨的土地降限使用問題,很多部落都以為劃設後依然可以回去利用自己的土地,卻不清楚土地被降限使用後的影響有多大。
再者,我一直在思考劃設特定區域與國土復育條例草案之間的連結性,劃設小組雖然目前看起來緩了腳步,內部消息坦承是因為遭遇到部落阻力的關係,除了修正草案內容之外,官方解套的政策會是國土復育條例草案嗎?
問題一堆,我也在消化中,還好老師跳出來做了些說明,我要繼續去讀那些拐彎抹角的條例了,謝謝。
川如:
您的疑問也是我的疑問,而我已經把我的疑問寫在《圖解【劃定特定區域】》,也許政府認為劃定「特定區域」是唯一選項,且是一項可以貫徹執行的政策,因而不用去提「無法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即原住居者不同意劃定特定區域」時,要如何處置。
謝志誠
謝謝老師的回覆。
除了特定區域的劃定外,另一個我也很擔心的,是關於被遷村的部落(族人)權益的問題。目前正在研究國際法上關於遷村,政府是否必須給予被遷村者適當的生活條件,而不只是房子本身。根據我目前的了解,國際法上關於adequate housing,除了房子本身以外,尚包括生活上的基本需求,例如:水的供應、污水處理、接近並使用(access to)服務、土地…等。待我研究至一段落後將文章post出來。
川如:
您所提到的,都是屬於基礎性質的公共設施,它們會納入社區整體規劃的範疇,並配合住宅的新建而興建。921災後,住宅的新建由受災者自己負責,公共設施由中央政府提供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負責規劃與發包施作。88災後,住宅新建與公共設施興建顯然都會是由民間慈善團體扛下來,有些慈善團體甚至還承諾提供後續的生計輔導。
不知道川如說的是不是這個?這是台邦.撒沙勒草擬的一份說帖其中部分文字.
「適足住房權」七點原則如下:
1) 居住權利的法律保障:不管是透過租用或所有權的取得,所有的人都應該能獲得法律保障,免於強迫遷離、騷擾或其他威脅。
2) 民生基本設施、設備和社會服務等的可及性:適宜的住宅提供應該要包含重要的設施,照顧居民的健康、安全、舒適、營養(水、能源、照明、衛生、排水、垃圾處理、緊急避難服務等等)
3) 價格合理性:居民在住宅使用的支出應該要合理,並且不會因為較低廉的價格而在重要基本需求的滿足上有任何的犧牲。政府應該要注意住宅供給價格和居民收入的比例關係,以及相關的財務補給措施。住戶應該受到保障,免於不合理的租金調整。
4)住宅可居性:適宜的住宅供給應該要適合人居,提供居民合適的空間大小、室內環境品質、結構安全堅固,保護居民的健康。
5) 居住環境便利性:適宜的住宅供給應該要便利可及,尤其要確保弱勢居民能便利地獲得需要的居住生活資源,在政策和法律上,都應該要優先考慮他們的居住需求。提供住宅機會給無產及貧困的居民應該要成為國家重要的核心政策目標。
6)住宅地點:適宜的住宅供給應該要位於良好的居住地點,能便於居民獲得合宜的就業機會、醫療服務、學校、兒童照護及其他社會服務。不管在都市或鄉村地區,這點都非常重要。住宅不應該建築於受污染的土地上,也不應該位在任何可能鄰近污染源而影響居民健康的地點。
7)文化合宜性:在政策上及實務上,住宅建造的方式,以及材料的使用,都應該要能夠合宜地表達居民的文化認同和社群多元性。居住環境的現代化發展不應該造成聚落文化上的任何犧牲讓步。
是的,台邦撒沙勒老師所提的「適足住房權」(adequate housing)七點原則正是我想說的,謝謝阿烏特別把資料找出來。
于認為要小心注意「未來劃定特區的諮商對象,很可能不再以「部落共識」為依歸,而是採家戶個別認定,而所謂的共識,可能也是看受災戶願不願意「同意」自己的房子不適合居住。
原先專家學者評估的「安全堪虞區域」是以整體部落為評估單位,但如今政府的諮商對象,卻是要以「戶」為單位各個擊破,可能就是對部落阻擋劃定特定區域的因應之計。」(88news)
要突破此種困境的方法應該是強化部落集體意識,自救會應該扮演族人的避風港,嚴格監督還有陪伴,主動與劃設單位協議與溝通,降低可能造成部落瓦解的因素,避免影響部落全體的完整性,族人也應該相信部落最重要的是要彼此信任與交託,不要獨自面對問題,莫把畫設特定區域看成是個人或各家戶的簡單問題,其實劃不劃設政府都有義務照顧受災戶,也不應該將安置與重建的工作等同『劃設特定區域』,如果政府不提供『中繼安置』的措施,一旦劃設接下來就要遷入慈濟大愛村,那以後就要永遠離開世居的土地,在接連下來的『國土復育條例』、『國土計劃法』,就能輕易的省略『原住民的因素』,國際的案例是澳洲政府將國家公園還給原住民,並且『信託』土地共管,為什麼台灣做不到,難道台灣原住民是次等公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