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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用地變更為森林區?原鄉居民齊反彈

日前,那瑪夏鄉居民皆同時到公文,內容寫道「本區部份地段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經依中央單位會同林務局辦理第1次通盤檢討會變更為森林區,相關土地開發及使用限制因規定不同,將來勢必對區內農民生產及經濟建設影響甚鉅,特舉辦公聽會聽取土地權利人之意願。

公文一出,居民們紛相走告,里長們也趕忙廣播告知里民此事,但生硬的法律條文、行政文書用語對部落居民仍有距離,也有里長透過母語簡單解釋:「一旦劃為森林區之後,政府可能會說這裡什麼都不能做,以後我們連要砍草都可能會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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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從天而降的「變更台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劃(第1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一文,部落居民議論紛紛,並於4月13日在桃源區召開說明會,來自各區的部落居民紛紛表示強烈反對,並以里為單位遞交不同意書。

翻開這份在網路上公開的資料,該計畫是由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於風災當年的12月3日第266次會議通過,辦理依據98年8月20日行政院第3157次院會決議:「儘速提出以國土保育為上位的區域規劃方案,作為災區重建的指導原則,讓基礎建設重建、家園重建及區域產業能據以順利展開,當重建完成之後,現在的災民可以居住在一個更適合人住、更好的地方。」

這份計劃當中,還依據土地資源將土地區分為三類:限制發展地區、條件發展地區、一般發展地區,同時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進行重疊管制,該計畫的上位計劃則是「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劃」、「國土保安及復育計畫(草案)」。

與部落居民最切身相關的是森林區的劃定,其劃定原則如下:

(1)依「森林法」等相關法令劃定者。
(2)其他使用分區之變更
A.現有山坡地保育區或一般農業區,經依「森林法」公告之保安林且面積在5公頃以上,變更為森林區。
B.現有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重新查定後,土地等級為4級地,且面積在5公頃
以上,有保育利用森林資源者,變更為森林區。
C.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集中且其中夾雜其他使用地未達20%,變更為森林區。
D.前項變更地區土地面積不得小於25公頃。
E.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為自然保留區之林地、「野生動物保育法」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林地與「森林法」劃設之國有林地及保安林地等區域。
劃定標準
(1)國有林地。
(2)大專院校之實驗林地。
(3)林業試驗林地。
(4)保安林地。
(5)其他山坡地形成營林區域之公私有林地。
(6)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為自然保留區之林地、依森林法劃定為自然保護區之林地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林地。
(7)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為第5級地之宜林地。

4月19日,那瑪夏區公所前往杉林大愛園區進行農業課的業務報告,居民提出對森林區的疑問,在變更為森林區之後,是否能夠繼續耕種成為大家心中共同的疑問,區公所承辦人員說明,在劃為森林區之後,即由林務局管轄,一旦違法即有森林警察取締,「可能連掉在地上的木頭都不能拿」。

居民們則回應,「那這樣以後我們不能耕種就只能放狗打獵了!」、「不行啦!劃為森林區之後連狗在裡面走都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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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瑪夏區公所至大愛園區召開業務說明,同時針對劃為森林區一事進行初步說明

而是否能繼續耕種?檢視官方釋出的Q&A文件,當中提到:

Q:農牧用地土地,為何會變為森林區,以後還是農牧用地嗎?還可以種果樹嗎?變更為森林區後寺廟還可以繼續租用嗎?

說明:

1. 本次調整是因應莫拉克颱風造成重大災害,為保護人民生命與財產,而辦理分區變更,本次森林區劃定範圍是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航空測量協會,依變更一通規定劃定建議變更的範圍後,交付地政機關依其圖冊範圍檢討辦理森林區之變更,又某些被森林區包圍之土地因分區不足以單獨成為其他分區,亦一併納入調整為森林區。

2. 本次是由山坡地保育調整為森林區,用地類別並未改變,仍維持原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3.關於用地是否得繼續作原來之使用,應視該用途是否屬該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而針對此部分,應由使用地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認定。

4. 土地調整為森林區後,除需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使用外,其開發使用尚受森林法限制,是以,針對森林區土地是否可繼續租用問題,管制規則對此並未規定,至於森林法是否另有規範,建議洽主管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詢問為宜。

有部落居民看到這份文件之後直呼:「這是玩文字遊戲嘛!前面先說他還是原本的用地類別,還是農牧用地,可是成為森林區之後,它說要做生態保留區、要做風景區、要做什麼都是政府說了算了,就算說還是農牧用地,但是我們已經什麼都不能做了!」

也有來自屏東地區的部落居民認為,「政府現在是在教我們怎麼看土地,就是只能『看』,什麼都不能做。」

按照原基法第21、22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第22條則載明:「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這項計畫,高雄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副主委谷縱‧喀勒芳安表示,這項計畫市府原民會也是在四月份才知道,谷縱提到,他曾致電詢問中央原民會的地管處,「他們也說不知道有這件事情。」現階段市政府在召開公聽會聽取居民意見後,將帶回市府進行由專責小組進行審議,但專責小組的成員並無原民會,谷縱說:「就我所知道的,部落的民眾幾乎都是反對,我也已經要求地政局他們要讓我們列席,他們也答應了。」

根據高雄市政府原民會的初步統計,這次高雄原鄉地區共有2916筆土地將被劃為森林區,面積達6587.53公頃,同為布農族人的谷縱直言,原鄉地區的造林收入過低,居民當然需要種植經濟作物的空間,現在這樣會變成他們的生存受限制,當然居民會反彈。」谷縱認為,「已經先預擬好了,再來說要聽居民的意見,這樣的溝通沒有到,應該要先做討論。」

而在屏東縣的辦理進度,目前已進行到「提交專責小組審議」,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地用科科長王麗娟表示,昨天已召開第一次審議會議,各公所都有派代表出席,在審議會議進行完畢後,「我們會送到林務局去檢核,林務局大概會在一個月左右回給我們,然後報到營建署。」王麗娟提到,的確也有公所代表提到,擔心劃為森林區後可能影響業生計,屏東縣政府原住民事務處副處長蔡文進則表示,這項作業原住民事務處並無參與,「但是我們原住民地區的公所都有參加。」

此外,也有部落居民認為,若真的要舉行說明會或者公聽會,政府部門應該不能只是逐條逐項的唸出法條,而是將生硬的法律、公文詞彙轉換為日常用語,「在部落更應該要同時有母語的翻譯,讓長輩們可以更清楚的知道這些事情,畢竟很多長輩可能一輩子都務農了,這件事情跟他們的關係非常大,本來就應該要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