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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堪虞」如果安全了呢!?

前言:

雖然重建政策在法令上沒有明文規定原鄉重建族人的生活限制,但阿禮部落族人對於選擇回原鄉重建居住之地,仍須被劃為「特定區域」感到非常不解;且經訴訟後,因調解最後的決定是將「特定區域」範圍縮小,而將其原鄉居住範圍劃成「安全堪虞」區,更表示無法接受!

阿禮部落族人表示,表面上政府雖然沒有任何法令上的限制,但在災後快三年的過程,族人在未來生活上會遇到的問題,以及未來原鄉重建的矛盾問題已慢慢浮現出檯面。因此,對於雖縮小特地區域範圍卻要被劃定成安全堪虞區的結果表示不滿,而目前此案仍在繼續上訴當中。

原鄉重建族人也表示,若透過律師協助只是要求回原鄉生活保障,而提出白黑字的說明,這樣基本的求生存保障的權利難道都沒有嗎?再若如部落族人所提出的,3、4年後,若「安全堪虞」已經安全了,那會撤銷嗎?!

在政府沒有正面回應以及白紙黑字的說明,族人依然擔心著回鄉重建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安全堪虞」的保障下,更不安全!

安全堪虞的「權利義務」釐清

面對未來生活中慢慢浮現出檯面的法律問題,去年9月,屏東魯凱阿禮部落族人與法律扶助基金會邀請政府與重建相關單位,至部落共同研商阿禮部落被劃定為「安全堪虞」後的權利義務釐清。

其中族人所擔心的是重建條例沒有明確的表示,安全堪虞地區可不可以經營民宿?或是,未來相關單位訂定相關規定的時候又該如何處理?!等相關問題。

雖然重建會表示,「特別條例沒有加註它的限制,安全堪虞也沒有加註它額外的限制,如果居民山上有民宿的使用問題,那也都在民宿的使用條例下管理。不會去特別限制;特別條例不會對安全堪虞有特別的限制,因為『特別條例』沒有規定。政府也表示,在特定區域內要徵收原住民土地,需要取得當事人的同意。

那至於說安全堪虞地區是不可以徵收的,因為『特別條例』裡面有規定只有『特定區域』可以徵收,安全堪虞沒有辦法依法來徵收。」

但是對於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保障」,族人對於重建會所保持的態度依然無法接受。

為什麼要被劃定「安全堪虞」?!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代表表示,如果這個不能做,那個也不能做,那為什麼留在原鄉族人的土地要被劃定「安全堪虞」?!

政府與部落之間的溝通,以及律師所提出的質疑皆有各自的立場,以下段落還原當時討論「安全堪虞」議題之對話內容──

當時的會議中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代表說到:

「上次在經建會開會的時候,陳副執行長(陳振川)曾經說過,雖然沒有明規,但是他相信營建主管機關知道這個地方是『安全堪虞』地區,營建主管機關一定不敢發證照。

所以我們現在關心的是不只是法律層面的規定而已,而是,事實上我們會不會改變成『安全堪虞』之後,後來就莫名其妙,這個屏東縣政府管理民宿經營的管理單位,他就不給我們發營業執照。

或者是我們要做什麼活動,結果就說不行,因為你是『安全堪虞』地區就不讓你做,我們擔心的是這一塊。如果有關法律白紙黑字寫的條文,我們確實找不到。確實『安全堪虞』沒有這樣規定,但是主管機關因為這塊土地『安全堪虞』,原住民要在這塊土地上從事相關事務事實上會受到限制。」

「所以,張處長(張恒裕)關於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寫個書面,他可就這幾點為土地使用,這樣就不會有爭議。」

張處長也表示,陽律師所說的就是事實,特別條例並沒有規定,可是那個單位因為你這個地方危險,無法給予執行相關權益,那是那個單位所看到的這個現象。

律師們也表示,「如果是這樣的話,我怎麼敢給我這邊變成『安全堪虞』?」如果是這樣的話,所以我們這邊也需要重建會,以及各會與會的長官協助我們釐清。如果在你們的權屬範圍之內,如果這塊地劃為『安全堪虞』的話,你們會怎麼處理?所以我們才需要這麼多長官來協助我們。

張恒裕表示,「有一個事實就是這個地方的環境變了,那個是事實。那個事實導致別人不同的認定,重建特別條例沒有給他特別限制,可是別人對那個事實有不同的認定。

但是,我們(重建委員會)也沒有公告,各機關要怎麼裁量?我們並沒有要求他,甚至我們也沒有告訴他。」

因此對於「安全堪虞」議題的討論最後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代表也表示,如果這個不能做,那個也不能做,那為什麼留在原鄉族人的土地要被劃定「安全堪虞」?!

而律師也再次聲明,劃定特地區範圍從縮小區域演變到留在原鄉住土地要被劃成「安全堪虞」,這與當初協商的立場有落差。所以如果要和解,這件事要談清楚。安全堪虞之後,我們能做什麼,我們不能做什麼?

張恒裕也表示,「釐清就是剛才我們所說的,我們沒有給他這個限制,也沒有給他(其他機關)任何訊息。」

在法律上律師協助原鄉重建的族人可以得到有書面依據的保障,而留在原鄉生活族人想要表達的又是什麼?以下是族人面對原鄉生活問題所提出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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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堪虞」的認定將導致部落面臨未知的權益受損。

原鄉重建的聲音

選擇留在原鄉居住的一位族人也這麼表示著,「我覺得安全堪虞,在這之前在部落根本沒有這樣的字眼,我也不知道什麼是『安全堪虞』。兩年多前劃定安全堪虞,可能是因為當時災害、與量密度的集中,可能因為人為的疏失。但是,2年過後,3年過後,人的維護或是天候各種因素,安全堪虞可能就沒有了。

所以,這已經三年了,是不是『安全堪虞』那個字眼不要在存在我們這邊。族人也表示,為什麼不想要『安全堪虞』,回歸到最初,阿禮上部落在慢慢沒有下雨之後,我帶我的朋友回去採紅肉李,她會說『你們那邊是安全堪虞』,這樣的感受讓我在心裡面很難過。」

那『安全堪虞』,劃上去之後或是用上這個字眼之後,那後續的基本權益以及別人的觀感,以及我們自己也都怕了,所以,我不曉得,『安全堪虞』是不是因為當時的下雨,你(政府)做了決定,那2年之後呢,3年之後有沒有評估,沒有啊!」

從「特定區域」到「安全堪虞」的疑慮

因此,留在原鄉的居民也表示,「『安全堪虞』雖然只是名詞上的定義,沒有條例上的限制,但是留在原鄉的族人,未來則是要繼續面臨『安全堪虞』在各單位機關所限制的條款上。」

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提出質疑表示,「安全堪虞地區是不是會隨著時間會有一些變化?那如果現在安全了,是不是撤銷劃定『特定區域』之後還要劃定成『安全堪虞』?」

災後「遷村」的另一件懸案?!

長治百合-阿禮部落自災後重建條例繼不合理核配之「14坪事件」後,阿禮部落回原鄉重建之土地劃定「安全堪虞」事件與部落族人土地權益也相繼產生未來使用上的衝突。若原鄉重建的訴訟敗訴,此案又將成為此次災後遷村計畫中政府無法正面回答的另一件懸案?!

當然,社會大眾所解讀到的是「重建條例」中沒有「限制」,所以代表著國家政府沒有限制原鄉重建的原住民族的基本生存權,因此「看似」族人還是保有著原來土地關係所有權。

但族人也表示,從過去歷史紀錄國家處理原住民族事務的態度上,當初也表示核廢料不會對人體有害只是罐頭,最後事實證明國家將這座島上最毒的產物,送到另一座島嶼上。若沒有白紙黑字讓政府「依法行政」,未來的生活又如何「依法」得到最基本的生存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