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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無罪,罪在蕃人?國土復育條例草案的傲慢與偏見

1230補記:

國土復育法草案目前有兩個版本,分別為民進黨田秋堇版本 [1]國民黨黃昭順版本 [2],請點選下載閱讀比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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挾著八八水災的震撼,國土復育條例草案的立法工作,在立法院悄悄地前進著。事隔災後半年,全臺攜手救災的熱情早已不復見,殘存的渣滓卻方便兩黨團以「國土復育」之名,行污名原民、強取豪奪之實。

12月9日早上,立法院的公聽會裡發下的兩份國土復育條例草案,充分展現了這種心態:你們這些蕃人在山上種的芒果、土豆才是破壞山林的原凶,你們的聚落最好趕快離開台灣脆弱的山地心臟,免得大難再次臨頭!

你說政府的公共工程,以及政府重點扶植的事業破壞生態?你搞錯了吧,政府和企業人很nice的,這其中必定有什麼誤會,法案裡完全不會檢討他們。

這份條例名曰「條例」,看起來威力不強,但若按國民黨團推動的版本,其效力實與臺灣國土新憲法無異;而兩黨草案中均明定以民事簡易訴訟程序處理本法可能衍生的所有爭議,更幾乎斷絕人民行政救濟之可能。以狂妄至近乎違反行政分權原則的程序規定,包裝對原住民山林文化充滿偏見的意識形態,政府不但深信「朕躬無罪,罪在蕃人」,現在更要以公權力強制圈地,送這些「破壞山林的元兇蕃」下山了。

臺灣新國土憲法萬歲

國民黨團版的國土復育條例草案最令人膽戰心驚之處,在於第一條第二項便開宗明義寫著:

其他法律有關本條例實施範圍內土地之許可開發程度、管制事項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其立法說明更寫道:

為避免本法實施範圍內土地之開發、管制事項於現有法律中有較本法寬鬆之規定,產生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不溯既往原則之適用爭議,爰依本法之立法精神與目的,明文廢止或禁止其他相關法規之適用。

也就是說,若國民黨團的版本順利通過,國土復育條例將成為臺灣國土規畫的新憲法,其位階僅次於中華民國憲法。而這部法典所隱含的偏見、賦予行政機關的搬遷武器、對原住民的層層枷鎖,也將在本條的規定之下重重地壓在全臺灣所有山坡地住民身上。

雙重標準,殺原住民一記回馬槍

除了上述第1條規定是國民黨團特有的創見之外,其餘的內容兩黨版本均大同小異,所隱含的種種問題亦一無二致。例如在草案23條,兩個版本都堂而皇之地寫著: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及設施之設置。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 既有原住民部落之設施

二、 生態保育或研究有關之設施

三、 林業保育必要之疏伐作業

四、 必要之水土保持設施

五、 國防設施

六、 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設施

乍看之下,對原住民權益已有保障與尊重,實則不然。其後的第25條馬上殺原住民一記回馬槍: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已有之聚落或建築設施,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安全堪虞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定安至計畫,限期遷居。

於此邏輯之下,23條保障原住民居住權益的規定僅僅淪為宣示,政府依然享有隨時強制搬遷原民聚落的法定權力。最奧妙的是:23條第六項中的公共設施與公用事業設施會不會成為破壞山林的兇手?若該設施與建築破壞山林,政府會不會限期遷移?

從立法理由來看,答案是否定的。

從這個否定的答案,我們已經可以看見這些漂亮理性的法律文字背後,隱藏著多麼傲慢的邏輯:政府無罪,罪在蕃人,都是你們這些番仔在山上居住,破壞了美麗的山林,而國家的公用設施與公共工程絕對符合生態保育原則,無須檢討,亦無須法律強制遷移!

專家邏輯:全臺灣國土均安全堪虞,為何獨搬遷原民聚落?

而再看一次第25條的「安全堪虞」四字,表面上似乎感受到立委諸公對人民的愛護與關懷,卻只讓我想起一個老故事:

2007年,樂生保留運動正方興未艾,各方專家相繼提出「捷運新莊機廠地質堪慮、不適合大型開發」的質疑,捷運局卻來個相應不理。一次會議前的空檔,學生抓住機會向台大土木系教授,也是各方耳語中的「土木界地質大老」洪如江請益,在樂生院的山坡地上興建捷運機廠,到底會不會讓整座山坡滑動、崩塌呢?

洪教授以溫文儒雅、循循善誘的姿態向學生說出了一個饒富禪意的答案:「站在工程科學的立場,我們不能保證任何一個公共工程是百分之百安全的,所有開發都有它的危險性,所有工程都有它的意外。你們問我這個問題,我是無法回答的。」

在眾人一片譁然中,洪教授更追加一句:「像捷運北投機廠每年都在下陷,他們每年都要請我去解決機廠結構因地層下陷而破壞的問題,你說這樣安全嗎?所以,你的質疑是沒有意義的。」

兩年後的今日,樂生院那群笨蛋終究是無力全面挑戰工程霸權,捷運工程依舊挖斷了院區的大門。

我們卻只想再問洪教授與其他「學者專家」:以各位豐富的學識與經驗,既然願意長年替「安全堪虞」的公共工程補破網,未來是否也會留一條活路給「安全堪虞」的高山聚落,以盡力修復補強代替草率的強制搬遷?既然臺灣全島均地質脆弱、需要呵護,為何以最嚴格標準對待低度開發的原民聚落,卻以最寬鬆仁慈的態度對待大型公共工程開發?

讓我們再換個方式問同樣的問題:國土復育條例通過以後,樂生院門口的山坡地會被畫為國土復育地區嗎?捷運新莊機廠會被限期遷移嗎?如果答案如此明顯,我們該相信哪一套科學?而這個國家的科學,又為誰服務?

鐘聖雄 (77) [3]

除了以「文化資產」、「家園保留」為訴求外,樂生院民近年也頻頻以「地質堪慮、不適合大型開發」為由走上街頭抗議,要求政府不要在位於斷層擾動帶上大挖山腳,但政府卻以「所有公共工程都有風險」為由,拒絕停止施工。同樣是「安全」,政府在面對「工程」與「人民居住權」之上,確有不同的標準。我們的工程、環境科學,究竟在為誰服務?(圖說、攝影 / 鐘聖雄)

行政救濟?別傻了,法官很忙的。

而此條例草案讓人最不寒而慄的地方,在於第45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返還土地而涉訟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三章民事簡易訴訟程序。

本條的立法理由這樣寫著:

鑒於土地管理機關歷來為收回被佔用之土地,往往須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但因一般訴訟期程冗長,耗費及大行政成本,故明訂土地管理機關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返還土地而涉訟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簡易訴訟程序,以有效加速收回工作。

按民事簡易訴訟程序的設計目的,在於保證人民程序利益,翻成白話就是「快速處理人民之間在生活中產生的小紛爭」,以節省法院資源、免除人民訟累。然而政府徵收人民土地茲事體大,與一般房東房客吵架、子女爭產等爭議性質完全不同。

從臺灣都市發展史可以觀之,會佔用公有土地的家戶,絕非中產階級或企業小開,多半是窮苦而不諳法律的弱勢住民,公權力強勢介入搬遷的結果,往往造成當事者陷入難以生存之境,甚至家破人亡的下場。

除了那些最冷血的法匠之外,一個負責的政府應當積極介入住民安置搬遷的問題,亦亟需行政法院本於權力分立的原則介入,以人性尊嚴的觀點保障弱勢住民,延長談判時間,避免公部門以便宜行事的心態草率搬遷,為何改以民事簡易訴訟程序處理如此重要的爭議?除了方便公務員早日結案之外,這樣的法條讓誰受惠?北市十四十五號公園的冤魂未散,三鶯部落的怒吼未熄,我們什麼時候才能擁有一個不會強制搬遷人民的國家?

臺灣政府在面對勞工權益的作為,完全是個走資派;在此次災後忙著徵收人民土地的嘴臉,又像最冷血無情的那種共產黨,只是懂得用專業而理性的術語粉飾與偽裝。我們何其有幸,能擁有這樣左右共治的政府!而這部法典通過以後,可預見地將在未來的日子裡,成為原住民與其他山地聚落最大的夢魘。

Little Taipei [4]

為何地質脆弱的樂生院可以興建捷運機廠?為何地震頻仍的島國可以蓋高超大樓?為何平地用水不足就要炸山毀林越域引水?台灣政府口口聲聲說要「愛護地球」、「復育國土」,到頭來竟都是以「安全」、「環保」之名驅逐弱勢族群,再用「人定勝天」的工程思維,在「不安全」的土地上大興土木。台灣人民何其有幸,擁有這麼會徵收土地、興建工程,照顧財團、補貼造林、優氧河川,又能處處為百姓「安全」著想的政府。在復育國土之前,政府最應該先復育的,恐怕是對土地與人民的良知。(圖說、攝影 / 鐘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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