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狼煙的隱喻

本文摘要:原本該在山林部落燃起的狼煙,日前卻在行政院大門口升起,那是八八風災中受創的五大原住民族對政府百日重建不力的抗議。冉冉上升的煙柱,暗喻中央政府對兩公約的認知與重視,或許還不如新竹檢察官。( 圖/ chengintong 1125災區原住民族至行政院 )

部落狼煙的隱喻

新竹地檢署日前有項令人耳目一新的認定:司馬庫斯部落攔路收費案,檢察官認定部落未違法,並引用馬總統剛簽署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認為主流社會須尊重原住民的部落生活方式,及對傳統領域的支配權。

這是馬英九總統簽署兩公約、並公布「兩公約施行法」後,在國內適用的頭一樁案件。與此對照的場景是,原本該在山林部落燃起的狼煙,日前卻在行政院大門口升起,那是八八風災中受創的五大原住民族對政府百日重建不力的抗議。

冉冉上升的煙柱,暗喻中央政府對兩公約的認知與重視,或許還不如新竹檢察官。

原住民族提出三項訴求:中繼安置、住民參與、停止劃定特定區域。但政府回應一向強硬,官員多次發言塑造出災民「就是賴著不離危地」的錯誤印象,卻不針對災民最關心的以地易地、耕作權利、道路修復等疑問提出明確答案;大眾在救災激情褪去後也對災民多了幾許不諒解。

聯合國匯集國際經驗訂出的「國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值得台灣借鏡。例如:「應採適當措施保證被遷移者得到充分的資訊,說明遷移的理由和程序,並應說明補償和重新安置的條件」、「遷移中分散的家庭應能早日團聚」、「在決定遷移人民之前,應探討所有可能替代方案。若無替代方案,則應採取一切措施,將遷移範圍及負面影響減至最小」。

政府雖也喊出相應的重建口號:「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但實際作為卻與上述原則相違。

以高雄縣為例,共有近廿個受災狀況不一的原漢村/部落,政府的對策卻是撥出一塊離受災區域甚遠的土地,由慈善團體以民間捐款興建「集合式永久屋」,讓受災民眾作夥入住,並保證在明年漢人過年前,交出馬政府的第一張重建成績單。規格化的限時「統籌辦理」,對政府而言,一口氣「解決」問題,卻令災民為難。

例如原居地全毀的小林村,日前舉行投票,以「313:1」的懸殊比數表達「希望自主重建,而非進駐大愛園區」,並期待政府撥出部分土地,小林人願意出錢出力,打造新的小林聚落,而不希望成為「永久屋群的一個單元」。

災區除了少數「確定非遷村不可」的部落外,還有些因為行路難,或者山上狀況未明而被劃入災區,災民多數被安置在沒有隔間隱私的軍營中。他們不打算遷村,但一時也無法返鄉,在多次爭取「有家庭功能」的中繼安置未果的情況下,只能自嘲「留在山上是災民,遷入軍營成難民」。

累積的失望與無奈,可能使原住民重視的耶誕節成為情緒引爆點,政府須及早因應。

當然,政府也不無委屈。立法院才剛通過一千一百六十億元的重建預算;吳敦義也說:「只有這次災難才有永久屋,以前都沒有。」

但是,原住民不是固執地反對「永久屋」,而是反對缺乏住民參與的「永久屋政策」;反對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的土地交換;反對只給「房子」而非重建部落生存空間的「速食式重建」。

每到選舉,政治人物總免不了赴部落示好,穿上頭目服裝、與耆老同喝連杯酒;但我們的政府可曾真正明白部落的心聲?可曾具體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或是深切理解原住民在巨大天災之後,部落分崩離析的處境,及憂懼不當遷村帶來文化滅絕的焦慮?

重建是個過程,部落需要參與,因為對付災難最有力的方法,是當個「有能力的鬥士」,而不是「依賴的受害者」。原住民歷史上也曾因災難而「自然遷村」;如何協助部落遷至另一相似環境,接續族群生命與文化,需要耐心與時間。

(本文轉載自200912.04 聯合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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