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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舊社遺址上蓋永久屋-嘉蘭重建政策爭議不斷(2)

前言:

台東縣政府以「強制徵收私人土地」方式取得嘉蘭村高達百戶的永久屋用地,致使部分被徵收土地的嘉蘭村民強烈反彈,並造成部落撕裂。縣政府強勢在今年 三月開工動土。嘉蘭永久屋基地目前已矗立滿鋼筋,預定於十月底完成93戶永久屋興建。而反對被徵收土地的族人只能無奈的提起訴願,目前還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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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蘭村東側基地土地徵收爭議雖歷時一年多,但政府的強制徵收程序一路走來,始終沒有協商轉圜的餘地,自去(2010)年9月8日開發計畫公聽會暨用地徵收取得說明會之後,就啟動了強制徵收的行政程序,並在12月22日下達了強制徵收公告令。

部分東側土地所有人強烈反彈並組成自救會,分別於今年1月22日向監察院監察委員劉興善和趙榮耀陳情,1月29日向台東縣長黃建庭抗議,2月28日 燒狼煙抗議,3月1日動工日當天爆發短暫推擠衝突,3月4日至3月10日間又以《文化資產保存法》爭取搶救遺址、停工調查,皆未換得任何協商空間。反對土 地被徵收者只能以「訴願」及「行政訴訟」自我救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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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部落孩子一起加入聲援vuvu反徵收燒狼煙行動(攝影/胡人元)

歸納其爭議處,主要反映嘉蘭重建決策上的五個缺失,包含:(1)捨公取私、選址不正義,(2)不等價交換、犧牲土地所有人利益,(3)破壞文化遺址景觀、漠視原住民土地倫理,(4)取人土地、缺乏程序正義,(5)配售土地替代案、有如空中樓閣。分述如下。

捨公取私、選址不正義

台東縣公有土地佔八成以上,想要尋覓安置受災戶的公有土地並非難事,「離災不離村」雖然是許多受災戶主觀的理想,惟需考量安全性與土地配套的取得,以免枉費政府及民間資源,甚至造成二次的災難。

據筆者多次接觸,到底回不回村重建對住在介達段中繼屋的受災者而言,其實有不同的考量,有希望繼續留在正興村、回村重建或選擇台東市等三種,但是永久屋採「集合式住宅」興建模式,牽涉到了「集團移駐」相關問題,災民選擇考量便因此複雜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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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選正興村者,多著眼於安全及對嘉蘭土地的恐懼,但正興村民認為中繼屋的公有地是他們的傳統領域,是未來要分配給部落青年的原住民保留地[4] [4],所以簽下備忘錄,要求嘉蘭受災戶至多只能在中繼屋居住三年。又,正興村下方近台九線另有公有地(如右圖),惟該地長期為漢人承租之用,必須由金峰鄉公所協調土地問題。

第二,選回村重建者,主要立基於土地情感及對嘉蘭的認同,再者,如果要遷移至別村,所觸及許多政策懸而未決的問題,例如:是否換戶籍[5] [5]?是否成為寄人籬下的少數派?是否會失去本來示範村所擁有的各項資源?有些人寧可冒著西側房屋不安全的風險,且戰且走,而不願在一切還是未知的情況下去冒被孤立的風險。

第三,選擇台東市者,主要著眼於下一代的發展與教育,但因為是少數人,縣政府直接回以「可申請貸款補助」,無意願協助興建集合式永久屋,該案自然就無疾而終,不了了之。

然而,對於要被剝奪其財產與土地的村民來說,當然希望政府優先選擇公有地、不要去動他們的地。在被徵收的27筆[6] [6]土地中,牽動到了57個地主的權益,有一半土地是不願被徵收的,願意被徵收者,多為畸零地或坡度較陡的地,從圖中被徵收土地同意與否的分佈圖就可得知。

嘉蘭村部落會議主席李文彰多次提到:「金峰鄉鄰近嘉蘭的公有地包含正興村的介達段和正興段共有3.5公頃以上,還有林業試驗所土地。如果正興村不願意介達段中繼屋變為永久屋,也還有正興段的公有地可選擇,政府為何從不考慮,及徵詢我們的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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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富社區東側永久屋用第28筆土地範圍,淺色為拒簽徵收同意書之地主的地,深色為已簽同意書之地主的地。(製圖:林奎妙,資料來源:台東縣金峰鄉公所)

筆者於2月15日訪問台東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王國政科長,科長解釋:「那塊正興村下方的公有地,是屬於太麻里鄉的都市計畫內的土地,要變更為住宅用 地,要都市變更要花一段時間,而且不到2公頃,總共有11筆土地,將近有0.5公頃潛勢危險區,而那塊土地上面有漢人承租戶和占用戶(種植農作物)…」。

然而金峰鄉鄉民代表,也是ka-aluwan部落的高勤書代表卻對王科長的說法不以為然,他說:「許多漢人長期佔用我們金峰鄉原住民保留地的問題一 直無法解決,也造成我們的耕地面積越來越小,現在有莫拉克重建條例,還有安置災民的正當理由,正是鄉公所和縣政府收回土地的最好時機,為何不做?」

確實,莫拉克重建條例第21條給予安置災民土地開發的許多方便之門,排除了如區域計畫法、水保法和環評法等多項法律限制。況且,保留地耕地上的租用人都是藉原住民人頭去租用,即使需要地上物補償金,也有莫拉克善款奧援,倘若政府想處理,再沒比此時時機更佳了。

再者,安置台東縣大武鄉富山部落居民的舊大武國小基地也是都市計畫用地,僅歷時八個月就入住永久屋,嘉蘭災民現在又暫有中繼屋可安置,用都市計畫用 地拖延時間並不是充足的理由。除非政府對那塊地另有考量,例如:未來要劃併為太麻里鄉的利益等等,那也應該說清楚講明白,不然實在難以服眾。

其實,不管選擇那塊地作為永久屋,一定會面臨土地協調溝通問題,為了這些怠惰的理由就可以放棄考慮公有地,而據以正當的剝奪人民的土地財產了嗎?

不等價交換、犧牲土地所有人利益

政府又是以多少錢徵收嘉蘭村民的土地呢?

東、西側土地,因為是原住民保留地,按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不能買賣,所以無所謂的公告地價或市價,嘉蘭村的山坡地價格每平方公尺只有150元,政府 徵收價以每平方公尺150元再加四成計算,算一算,每平方公尺徵收價只有210元,也就是一坪只有694元(詳見下表一),如果以海棠永久屋每戶可使用的 土地面積約30坪計算,政府蓋永久屋每戶土地徵收價只需花20,820元,但蓋一棟永久屋要花善款130至200萬元(還不含高於永久屋金額好幾倍的公設 費用)。政府只要拿出區區數萬元就可強奪原住民土地!

2萬元有多少?2萬元比八八零工一個月的薪水還多一點點,2萬元在都市只能付一個月的租金。

縱使政府後來基於壓力,又再釋出每平方公尺120元的「施工獎勵金」,讓每平方公尺徵收價提升到330元,但這個錢卻更像是利誘土地所有人接受的胡 蘿蔔,要簽同意書說我們是「協議價購」才給你,不接受,就沒這筆錢,而且土地徵收補償金會被提存到法院,土地仍自動變成國家的,一切等官司定讞結果再說 啦。徵收法給政府極大奪取人民財產的行政權,被徵收土地的人民只能一路挨打。

◎表一、嘉蘭永久屋用地徵收價 1平方公尺=0.3025坪 製表:蘇雅婷

項目徵收價四成補償金施工獎勵金合計
一平方公尺15060120330元
一坪4961983971091元
備註不願被徵收者只能領這兩項,也就是每平方公尺210元,每坪694元用善款補助同意被徵收才能領此金額

深諳原住民族議題的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陳永龍教授指出,「土地徵收法」立法精神原本來自於「平均地權」概念,也就是中華民國國父孫文所倡導 的民生主義「節制私人資本、發達國家資本」,用公益目的及徵收手段抑制土地集中在少數私人手裡。所以,國家徵收土地,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被徵收的土地 是私有的、市場化的、可自由買賣的。但原住民保留地不是私有的、非市場化的,也不可以自由買賣,所以形成了公告地價偏低、徵收價偏低的怪異現象。

他認為,土地徵收法不能直接用來徵收原住民保留地,不然就會造成「不等價交換」,直接侵害原住民利益。被徵收土地的原住民,拿到補償金後,是無法再 拿這些錢買到非原住民保留地的,甚至連周邊的原住民保留地也買不到,而政府又沒有配地給被徵收土地的所有人,這無異是剝奪了他們的生存權。

陳永龍又說:「政府現今對嘉蘭的作法,就好像割甲村民的肉去餵乙村民,是『易子而食』[7] [8],而且將土地強徵為政府所有,是政府很大的失職。」

倘若土地徵收法本來的立法精神是「平均地權」,莫拉克重建條例的精神是「保障受災者生命財產安全」,但嘉蘭永久屋卻是建築在掠奪另一個村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之上,這個重建是不正義的重建,也陷災民於不義。

王月理母子是多重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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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具災民和地主身份的王月理和王錦華母子,是這次風災的多重受害者,其遭遇恰恰突顯政府重建政策的荒謬。

「我們4鄰54號的家已經被沖走了,我沒有家裡了,西側的地又給我徵收了,那我們要去哪裏了,我有9個孩子、36個孫子,我的小孩要住到哪裏,我們 原住民都要種小米、種地瓜,我們要吃甚麼,地都被拿去了…我怎麼對得起我的祖先?」王vuvu語氣冷靜,卻帶著非常深沈的悲傷對我們說。

「我們把下部落的老房子打掉重建,結果住不到半個月莫拉克颱風就把它流走了,後來我們又在老工寮旁邊蓋了一個工寮,現在我們只能住在這兩個工寮裡。 災民需要永久屋用地,我就把西側一塊地賣給了政府,我想把西側土地給政府,他們應該就不會要東側的土地了吧,但政府現在又要把我最後一塊地拿走。這塊地是 我的祖先辛苦得來的,也是我要留給小孩子的,我絕對不讓政府給它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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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邊是王月理從小到大的老工寮,左邊是莫拉克颱風後下部落新房屋流走後,再加蓋自我安置的工寮,這兩個工寮都即將面臨被縣府拆除的命運(攝影/楊程宇)

王vuvu的大兒子王錦華是唯一留在他身邊的小孩,其他小孩都在外地工作。他們剛落成半個月的新房屋在莫拉克風災時就被流走了,沒有工作的王大哥還 要繼續負擔200多萬元的房貸,因為他這筆錢是向建商貸款,無法適用災民向銀行申請房貸,債權可移轉國家的規定。他每個月要付1.5萬元房貸,至少還要付 個10年,在承擔風災痛苦之餘,還要面對現實中最實際的經濟壓力。

身為受災戶的他們,沒有選擇住正興村的中繼屋,而是回到位於新富社區東側的土地蓋工寮自我安置。本來我們應該要表揚這種靠自己力量站起來,把政府和民間資源留給需要的人的受災戶,況且他們也同樣體察受災戶處境,讓出了西側土地。

但結果,政府還要再拿他們最後一塊地,先強制拆除他們住的好好的房子,然後再蓋個永久屋送給他們,說是照顧災民。他們本來的地和新房子已經被莫拉克奪走,現在,他們最後的地和自我安身的工寮還要再被政府奪走。這是什樣的「以人為本」的重建啊!

王錦華(地號164)和王月理持分一半的地(地號182)都被徵收,其中王錦華被徵收一分多的地,補償價只有25萬餘元(詳見表二),地上物補償也是只有區區兩萬多元(詳見表三)。他們拒絕拿錢,目前母子兩人都正與政府訴願中。

◎表二、土地徵收價 資料來源:王錦華 製表:蘇雅婷

土地所有權人地號面積

(平方公尺)

徵收面積(平方公尺)元/m補償地價(元)四成

補償金

小計(元)
王錦華164-11,217.77

(368.38坪)

1,217.77

(368.38坪)

150182,66673,066255,732

◎表三、地上物補償金 資料來源:王錦華 製表:蘇雅婷

作物

所有人

種類等級

(樹齡或高度)

株數面積

(公頃)

單價補償地價合計(元)
王錦華(164號)短期葉菜

刺蔥

荔枝

木瓜

桑椹

15-20cm

11年以上

11年以上

1

4

1

1

0.004150,000

3,520

4,400

220

550

600

3,520

17,600

220

550

22,490

(文章待續)

註釋:

[4] [11] 正興村民所說的,係根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 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5] [12] 政府原站在屬地主義,非屬人主義立場,主張遷到永久屋後,戶籍要變更為遷入所在地的新址,其牽動除所有證件全部要更換外,小孩的學區、行政區域從屬關係、 乃至於你選舉人的身份等。換籍是否也更換了自身身份的認同呢?例如:勤和村人要變成大愛村人嗎?在後來現實鬥爭的結果,受災戶暫時保留了自身的行政區身 份,例如:大社村遷到瑪家農場後仍維持為大社村,沒有變成瑪家村,以後投票也回大社村去投。但在當時,這些問題都是不明的。

[6] [13] 新富社區東側永久屋土地共28筆,被徵收的有27筆,其中1筆是近馬路的公有地。

[7] [14] 易子而食,「易」是交換,「子」是子女。原指春秋時宋國被圍,糧源斷絕,外無援兵,內無生產,百姓交換子女以當食物。後形容災民極其悲慘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