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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屋三方契約 官民的共同難題

20110627補記:

有關獲配永久屋者不得回原居地及放棄使用權一事,6月27日高雄市重建會回應,不得回原居地係指「不得回原居地居住」,而非要求居民在獲配永久屋的同時就要放棄原居住地的使用權。高雄市政府重建會執行長古秀妃表示,近日內將釐清「居住」與「使用」的差異內涵,以免造成災民困擾。

政府承諾都是騙?

那瑪夏區南沙魯重建會日前接到市府公文,公文主旨:「公告本市已獲配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永久屋),依規定應遷離原居住地並不得再回原居住地及建造房屋者名冊」。公文除說明是依據市府重建聯席會議決議及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第六點規定辦理之外,並詳列那瑪夏區內已獲配永久屋的居民名單,在山上收到公文的同時,山下的居民也收到與上述公文大同小異的文件通知。

這紙公文在地方引起許多爭議,因為不少政府官員均曾保證,原居地雖不能居住,但是仍能使用來放農具,亦即仍能保住使用權,包含內政部在99年7月1日也曾行文給當時的高雄縣政府,公文中提到:

本案針對取得永久屋之居民經簽屬上開契約(即三方契約),本應依契約規定於取得住宅所有權之日3個月內遷離原居住地,原居住地之地上物僅可做為農機具等儲存空間不得提供居住使用及回原居住地建造住屋……」但上述言詞在三方契約書中並沒有載明原居住地之地上物可作為農機具之儲存空間,僅在「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說明書」中曾記載,

前九二一重建基金會執行長、台大教授謝志誠直言,「說明書事實上並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亦即政府對居民的承諾並未落實成法律,如今卻要求居民依照「三方契約」不得使用原居住地,令居民大呼受騙,甚至有人表示:「如果政府真的要這樣做的話,那我們就一起回山上去好了,讓大愛變成蚊子館!」

居民沒想清楚或政府信口開河?

對此,行政院中央重建會綜合規劃處處長張恆裕表示,一切依照受贈永久屋的三方合約內容執行,居民仍保有山上土地的所有權,原居住地的房子也沒有被強制徵收,三方合約的執行則由各地方政府負責。

高雄市政府重建會執行長古秀妃表示,目前市政府也必須著手進行永久屋的所有權過戶等相關事宜,倘若居民選擇永久屋,按照三方契約的內容:「丙方及其配偶與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應同意於取得住宅所有權之日起3個月內或乙方公告之遷離期限遷離原居住地,並不得再回原居住地居住及建造房屋。」意即居民在獲配永久屋後就需搬離原居住地,「如果選擇要山上的,山下的就要歸還。」

依照戶籍法第16、17條規定,人民應於住居遷徙3個月以上時,辦理遷出(入)手續,古秀妃提到,審計部對此也多次行文高雄市政府,要求執行三方合約中的相關戶籍規定,但在市府仍須研擬一套較為適宜的辦法前,都發局也只能以「目前二期工程尚在進行中」作為回應。

在法規與三方契約的牽制下,選擇入住永久屋的居民以及公部門都共同面對遷戶籍的難題,對居民而言,遷戶籍的同時也必須正視不得回原居住地的現實,一名原住在瑪雅里的居民即表示:「這樣要我們選一邊,可是山下我們也只有房子(永久屋)的所有權,土地不是我們的,而且我們也不能回原本住的地方。」

另一位勤和村民也表示,「如果政府真的要這樣做的話,那我們就一起回山上去好了,讓大愛變成蚊子館!」

對於這項難題,古秀妃提到,昨日法制局針對戶籍遷徙與居住事實的認定提出相關建議。法制局提到,永久屋居民在當時簽下的三方契約,是屬於自主選擇,在基於誠信原則的前提下,無法突破「山上山下只能擇一」的困境。

至於市政府是否會強制居民將戶籍遷離原居住地,古秀妃表示,市政府並不會強制居民作戶籍遷徙的動作,依照法制局所給的意見「把戶籍遷徙跟居住事實兩件事情分開,雖然戶籍法規上面都說戶籍應與居住事實一致,但事實上我們也知道台灣有很多的現狀不是這樣,譬如說,夫妻與小孩一起居住,但是可能因為小孩子求學的考量,會把小朋友的戶籍遷到其他地方,但是事實上小朋友還是父母一起住的。」

古秀妃說,未來市政府的執行方向計畫將居民的居住事實與戶籍登記分開,意即居民可以將戶籍保留在山上,使其農保的相關身分不受影響,但合約上也載明「不得回原居地居住」,故法制局建議由戶證或是警察單位藉由戶口清查的方式調查住戶的居住事實作為認定依據。

事實上,就在永久屋政策底定後,中央也隨即針對劃定特定區域與申請永久屋的相關事宜作出說明,其中提到「劃定特定區域之土地除已由政府依法取得外,接受撤離與政府協議獲配「永久屋」、「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優惠購買國宅」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土地所有權。其地上物可做為農機具等儲存空間或經部(聚)落或鄉(鎮、市)公所召開相關會議,認定為文化公共財或屬公共管理運用空間,得予以保存,惟不得供居住使用,並由部(聚)落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管理規則據以管理。」

2010年8月8日,莫拉克獨立新聞網刊登「選擇永久屋者,原居住地將斷水斷電 [1]」一文,文中也提到時任高雄市政府重建會主任王正一的說法:「不能回去住,但可以存放農具嘛。只是存放農具,那斷水斷電就沒差啊!」,居民也提及「居民表示,當初政府與居民開會溝通擁久屋的入住條件時,還有官員對大家說,雖然不回去居住,但原本的房子還是能提供居民回去務農時放置農具使用,中午休息時去睡個午覺也沒問題……」

內政部在99年7月1日也曾行文給當時的高雄縣政府,公文中提到「本案針對取得永久屋之居民經簽屬上開契約(即三方契約),本應依契約規定於取得住宅所有權之日3個月內遷離原居住地,原居住地之地上物僅可做為農機具等儲存空間不得提供居住使用及回原居住地建造住屋……」

但上述言詞在三方契約書中並沒有載明原居住地之地上物可作為農機具之儲存空間,僅在「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說明書」中曾記載,前九二一重建基金會執行長、台大教授謝志誠直言,「說明書事實上並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亦即政府對居民的承諾並未落實成法律,導致居民大呼受騙。

律師:限制原住民返鄉權力,就可能違憲

對此,法律扶助基金會林三加律師指出,雖然說明書無法律效力,但「契約書上沒有說不可以放(農具),就是可以放」。而選擇永久屋者,不得回居住地居住或是建造房屋,其後代是否可以在繼承原居住地後興建房舍?舉例言之,假設一家四口選擇申請永久屋,但在子女各有家庭之後,是否可回到原用來申請永久屋的原居住地建造房屋?

林三加表示,「只要限制原住民完整的返鄉權力,就可能違憲」,他表示,政府不能夠限制人民的居住自由,「住哪裡是個人自由,就算是被劃定特定區域的範圍,也還是容許居民住在山上,更何況是沒有被劃定特定區域的地方。」

林三加同時提到,依照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法律如果違反人權兩公約,都應該要做修改。他認為,對於居民選擇永久屋之後可能會喪失或遭到損害的權利,政府並沒有講清楚說明白,「公共事務如果沒有說清楚,人民是沒辦法參與討論的。」

目前對於原居住地是否在子女繼承後可建造房屋,並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已是一個蘿蔔一個坑的永久屋模式中,居民縱使有了房屋所有權,卻沒有土地所有權,不若在山上的房子有擴建的空間,倘若子女各自成家後希望回到原居住地建造房舍,是否會受到限制?或是將有相關的配套?仍是一個未知數。

1 [2]

山上山下各自收到市府公文通知,上圖為南沙魯重建會收到之公文,下為大愛村居民收到的公文,均提到「依據市府聯席會議決議暨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第六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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