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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宜樺發言惹議,寶來不老溫泉重建問題再現

2011年5月18日,內政部長江宜樺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接受高雄旗美區出身的立委邱議瑩質詢時,表示「未來將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寶來不老溫泉區的特例將不再出現」以及「寶來不老溫泉區合法化輔導作業將於今年底結束」兩個訊息,被媒體解讀為「封殺寶來不老溫泉區」,引起軒然大波。

寶來不老溫泉業者隨即聯合於5月19日晚間召開記者會,抨擊中央「官字兩個口」,打擊業者配合溫泉合法化的努力。

細究江宜樺部長的發言,其可分為兩個部份,亦同時反映兩大問題:一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為一國土計畫層次的政策轉向,即將限縮觀光地區土地的開發規模,但因寶來不老溫泉區現有建物為既有案例,受「法不溯及既往」(註1)原則保護,受到直接影響較小;二是寶來不老溫泉區配合溫泉法進行「溫泉合法化」工作,若未於2011年底前進入最後階段審查,將不再予以輔導。此兩者均為既有政策,但由內政部長再度親口確認,並受媒體的廣泛報導,再度引起地方的緊張與抱怨。

配合國土計畫法,風景區土地開發漸趨嚴格

對此,內政部表示,此一發言乃是針對民國93年4月,內政部部務會報曾經通過「配合行政院核定『茂林國家風景區(寶來、不老溫泉地區)旅館業及民宿業專案輔導合法化方案』,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4條第一項:「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區)人應依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之保育綠地及公共設施;其設置之保育綠地不得少於變更編定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但風景區內土地,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觀光產業發展需要,會商有關機關研擬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其保育綠地設置原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以及第52條之一第六項「風景區內土地供遊憩設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觀光產業發展需要,會商有關機關研擬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者」兩項條文提出修正,並非刻意壓制寶來、不老溫泉產業。

觀諸兩條條文,均在「保護環境」的原則規定之下「例外許可」某些樣態之開發行為。內政部表示,此乃前朝於93年修正之法令,由於莫拉克風災重創南台灣,使國土復育的呼聲四起,因此內政部決定進行修改,「不再開此後門」。「但寶來與不老溫泉區目前仍屬於溫泉合法化輔導期間,並不因此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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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規劃與台灣永續發展簡報內容之一。

溫泉合法化聲聲慢,業者無奈

內政部所指之溫泉合法化工作,乃按溫泉法第31條所規定「(溫泉)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所進行,目的在促使現有業者對於店內設備與源頭取用進行改善,以兼顧國土保育與溫泉產業之發展。高雄市(原高雄縣境)之溫泉合法化工作於2009年不幸遭莫拉克風災打斷,待重建工作告一段落後方重新啟動,因莫拉克風災帶來的地貌劇變,水土保持審查與環境影響評估均需重啟調查程序,截至目前為止,僅有極少數業者通過審查,仍有25家業者仍在等待程序通過。

不老溫泉區業者陳建廷表示,自家溫泉已經為了通過溫泉合法化改進設備、也與其他業者聯合委託技師幫忙送件,但進度不如預期,速度很慢。「上次市長來我們新開部落罹難者紀念公園動土,我媽媽也有去陳情,希望速度可以加快,或者是政府派人來輔導我們怎麼做比較快,但後來也是沒有。」高雄市政府觀光局則證實,的確有部分業者「資料尚未補齊,因此動作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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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兄弟和媽媽一起經營美崙山溫泉山莊,必須將溫泉以保溫水管接下山。

溫泉業轉型?非一蹴可幾

長期關注不老溫泉區重建工作的新開部落重建協會執行長潘怡禎表示,其實業者對於溫泉合法化在年底通過的可能性感到十分悲觀,認為不可能在今年完成。「我們也在想是不是乾脆就放棄合法化工作,請高雄市政府輔導我們轉型為合法的特色民宿。」

六龜區公所觀光課長王鵬字也表示,特色民宿依法可以有15間房間,比一般民宿多了10間,是比較可行的輔導方向。「若僅能成為一般合法民宿,只有5間房間,那勢必要走高單價、精緻路線,這跟六龜現在的觀光型態好像有點落差。」

但亦有寶來業者對此表示,轉型民宿沒那麼簡單:「我們現有的設備跟投資都不是在做特色民宿啊,那等於全部都要打掉重做,莫拉克結束以後我們根本沒賺到錢,本哪有這麼粗?」

對此,高雄市重建會執行長古秀妃表示,就她所知,市府將在六月召開寶來不老溫泉區合法化會議,就已送件業者資料進行審查。「我也會敦促觀光課腳步再更加快一點,應該要更積極,才符合人民期待。」中央相關部會及高雄市政府亦將在下週一前往寶來進行勘查與討論,對本次「封殺寶來不老溫泉事件」進行積極的處理與介入。

2011年5月,曾經於莫拉克風災之後成為關注焦點又一度遭到擱置的「國土計畫法」與「國土復育條例」,突然又在本會期被重新憶起,正於立法院進行逐條審查,進而引起江宜樺部長的發言風波。國土復育工作是莫拉克風災之後的全民共識,但六龜地區的溫泉業者是否應該成為國土復育思維的代罪羔羊,被一律抹為環境殺手?亦或應於國土復育的原則之下積極進行溫泉業者的輔導轉型?無論如何,地方千頭萬緒的重建需求不應僅於中央廟堂進行決定,我們將繼續追蹤相關部會於現勘之後的政策走向。

註1:

乃指人民按行為時法律所創設之秩序規範決定其舉措,因為在法治國家,不能期待人民於現在行為時遵守未來制訂之法令,此為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依此原則,法律僅能於制訂後向未來生效,不得溯及既往對已完結之事實發生規範效力,原則上亦不容許國家經由立法對於既已完結之事實,重新給予法律評價。翻成白話即是:今日才完成立法的法律,不能處罰昨日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