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愛生活(7)自主管理曙光初現

本文摘要:高雄縣府日前召開「杉林慈濟大愛園區自主管理委員會籌備草案說明會」,決議將在6/4再次召開管委會籌備會議,將選出桃源鄉2席、那瑪夏鄉3席、漢民區4席代表,共計9名。剩餘6席代表,待第一期750戶全數入住完畢後,再行補選。( 圖/ 鐘聖雄 )

大愛生活(7)自主管理曙光初現

高雄縣政府重建會前日(5/21)於杉林慈濟大愛園區召開「杉林慈濟大愛園區自主管理委員會籌備草案說明會」(草案內容詳見文末附錄),提議目前已入住大愛村的永久屋住戶,可開始推派管委會代表,並決議將在6/4再次召開管委會籌備會議,屆時將選出桃源鄉2席代表、那瑪夏鄉3席代表、漢民區4席代表,共計9名。至於完整15名管委會代表成員中,剩餘的6席代表,將待大愛村第一期750戶全數入住完畢後,再行補選

負責主持該次說明會的高雄縣重建會主任王正一表示,目前入住大愛村的戶數已達450戶,依照重建條例規定,超過規劃入住戶數半數門檻以上時,即可開始著手成立自主管理委員會,並由村民自主選舉、或推派出管委會代表。未來,大愛村將可由村民自主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規劃。

王正一指出,目前縣府所提出的「大愛村自主管理委員會籌備草案」,雖然還不是正式的法案,但「一定」會在5/25時,經行政院核備通過,最多也只會有小幅修正。至於關鍵的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何時會誕生?王正一則表示,目前中央也還不知道該如何訂定,因此縣府會加緊腳步討論,一定會盡快擬定出辦法。

在昨日的說明會中,與會的入住村民對於管委會成員「如何分區選舉、推派」、「應如何分配名額」、「要一次選出15名代表,或者僅先選出部分委員」、「是否要等所有人都入住後再成立管理委員會」等問題,發生了熱烈的討論。

有人認為,不應只將村民簡單畫分為「桃源」、「那瑪夏」、「漢人」等三區,而要將來自六龜、甲仙等區的漢人再進行細分,才能完整代表各地方權益。另外也有人認為,既然大家都已經入住大愛村,就代表大家都是同一村人,不應該再行分區推派。最終,會議決議,已入住村民仍依原先所規劃的「那瑪夏」、「桃源」、「漢人」分區推派代表,並依現行入住率,依照比例先行產生委員,以利管委會快速成立。

依照該次說明會中,高雄縣政府重建會「臨時」提出的委員推派辦法,桃源鄉目前入住率達58%,因此可先行選出全部4席代表中的2席;那瑪夏鄉入住率達69%,可先選出5席中的3席,漢民區入住率已達8成294戶,因此可先選出全部席次6席中的4席。以上9席代表,預計將於6/4的籌備會議中產生。至於餘下的6席代表,參與該說明會的村民決議,將待750戶永久屋居民全數入住完畢後,再行補選。

此外,原民會衛生服務處處長陳淑敏也建議,管委會的代表席次中,應該要有婦女保障席次,且不應低於總代表席次15席的1/3,也就是最後應有5席婦女代表。然而,該提議最後並未有深入討論機會,因此日後是否會有5席次婦女代表,仍待觀察。

大愛村管委會權責將受法律規範

王正一表示,由於永久屋居民僅具有房屋所有權,沒有土地持分,公設也將歸政府管理,因此將不適用於一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是依照重建條例規定,成立自主管理委員會,未來管委會權責,也會受到法律限制

入住居民質疑,是否一定要將戶籍遷至大愛村,才能具備管委會代表投票資格,或是管委會代表候選資格?對此,王正一則表示,只要是縣府核准的永久屋住戶,不管是否已完成「永久屋贈與契約」簽訂程序,都具備投票與當選資格,無須將戶籍遷入。然而,他也透露,縣政府將在近日公布新一波核准入住名單,屆時尚未簽訂永久屋贈與契約的居民(如部分第一、二批入住居民),也會一併完成契約簽訂程序,預計能在2週內,也就是下次召開管委會籌備會議之前完成。

此外,王正一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被問及之前居民要入住領鑰匙之前,都必須簽訂由慈濟所頒佈的「生活公約」,日後管委會成立後,該公約是否仍舊有效?對此,王政一則答覆,慈濟並不具備永久屋管理資格與權力,因此日前居民所簽署的生活公約,依法並不具備強制力,至於未來生活公約會不會延續,則得看居民自主管理委員會怎麼決定才算數,因為只有管委會才真正具備管理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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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該次說明會的村民相當踴躍,不僅將工藝教室擠得水洩不通,甚至連屋外也站滿了人,有些居民甚至得趴在窗口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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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日前慈濟所訂定之生活公約引發各界爭議,未來大愛村中的「大愛規定」是否仍會實行,得看未來居民的自主管理委員會決定。

附錄: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團體興建重建住宅(永久屋)社區管理要點(草案)

(高雄縣政府建議增修意見彙整版99.5.21)

一、為利民間團體興建重建住宅(永久屋)社區之永續發展及自主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縣(市)政府針對重建住宅社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重建住宅社區一般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
(二) 輔導成立重建住宅管理組織。
(三) 不定期派員督導重建住宅社區管理組織之運作情形。
(四) 清查重建住宅使用情形。

(五) 將重建住宅住戶異動情形造冊列管。

三、重建住宅社區住戶為處理共同事務,得成立管理組織,綜理重建住宅社區之管理及維護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將管理組織會議紀錄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管理組織由重建住宅各社區住戶分別推選五至十五位委員組成(委員人數可依社區大小視實際需求調整之)。委員名額之分配,得以分棟、分區、身分等方式劃分、推選之。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

(二)副主任委員一名。

(三)財務委員一名。

(四)監察委員一名。

(四)委員○○名。

管理委員之任期,依住戶大會會議之決議,至少一年,至多二年,其中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 委員如有出缺時,由重建住宅住戶推選產生,遞補剩餘任期。

五、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六、主任委員應每二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七、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管理委員及副知縣市政府。

八、發生重大事故有及即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九、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 管理委員出席。

十、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十一、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並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十二、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即當然解任。

十三、主任委員應於定期住戶大會中,對全體住戶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十四、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社區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十五、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十六、財務委員掌管住戶繳交之管理費及各界捐款、收益、公共費用及其他經費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十七、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及住戶大會、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住戶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十八、住戶大會會議,由重建住宅社區全體住戶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下列情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 經全體住戶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住戶大會由具住戶身分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或住戶互推1人擔任召集人。 尚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社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擔任召集人。開會時應有全體住戶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決事項時應有出席住戶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十九、住戶大會會議未獲致決議、出席住戶數未達二分之一以上,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住戶數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戶數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於會後十五日內通知住戶,各住戶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住戶數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住戶並公告之。

二十、住戶大會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住戶。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二十一、下列各事項,應經住戶大會決議:

(一)社區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二)影響住戶之權利事項。

(三)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四)其他需由住戶大會決議之事項。

二十二、為充裕社區管理所需之經費,重建住宅社區住戶應遵照住戶大會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管理費依照重建住宅社區住戶大會之決議分攤之。

二十三、重建住宅社區共同使用之水費、電費、瓦斯費、污水處理費及其他所需社區公共費用,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擔外,餘由重建住宅社區住戶共同分攤。

其他意見:所指之縣市政府負擔內容應明訂,否則難以劃分清楚住戶負擔內容。

二十四、重建住宅住戶應共同維護重建住宅社區內之公物、公共設施及環境資源。

二十五、縣(市)政府應定期或不定期清查重建住宅使用情形;重建住宅住戶如有違反「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之規定者,縣(市)政府應依規定終止契約收回重建住宅。

二十六、管理委員會接受住戶繳交之管理費及各界捐款、收益、公共費用及其他經費,應設專款帳戶保管;其動支並應召集全體住戶大會(呼應20條(三)之文字)開會,並經全體住戶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及出席住戶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每一住戶有一表決權,住戶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住戶代理出席。但每戶以受託一戶為限。

前項專款帳戶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三名委員共同具名開立帳戶,設置帳冊,並應送縣(市)政府備查;捐款之運用除依捐贈單位指定用途外,應全數使用於重建住宅社區住戶之救助、活動舉辦及公共事務等用途。

二十七、重建住宅社區內之一般公共設施維修,由管理委員會或推舉住戶代表一人向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確有需要後,依相關規定辦理維修。

二十八、重建住宅住戶因違反契約規定遷出時,應回復原狀騰空返還重建住宅;其未清理之物品視為拋棄,逕依廢棄物處理。

二十九、本要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社區實際需求增刪。

2 回應 to “大愛生活(7)自主管理曙光初現”

  1. 局外人 說:

    看到住民自決的新聞
    覺得是一樁好事
    畢竟要住的是這些住民
    好壞的直接關係者
    我想「自以為是」的團體應該有所體認
    退ㄧ步海闊天空
    大隘園區的住民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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