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百合部落(32)不能住的房子,也要繼續繳貸款

本文摘要:屏東重建會執行長蔡文進表示:「就算被劃定特定區域,房子的貸款還是要繼續繳。」許多遷居平地的受災部落明確表示無法接受。「我們配合政府的政策搬遷,也被劃了特定區域,山上的房子就是不能回去過夜,搞不好還會被強制拆除,結果還要付貸款,這樣有合理嗎?」 ( 圖/ 柯亞璇。不能回去的吉露部落 )

長治百合部落(32)不能住的房子,也要繼續繳貸款

莫拉克災後因部落嚴重毀損而劃定特定區域的屏東吉露部落,目前已有部分族人遷居至長治百合永久屋,另有部分族人正在等待長治百合第二期工程完工,才能重新與族人團聚。但在日前,許多散居各地的族人都收到了土地銀行的催繳通知,要求他們繼續支付原鄉房屋的貸款,讓他們十分錯愕。

「我真的很想放下一切,去拉白布條抗議!」因原鄉土地毀損而答應劃定特定區域的吉露族人氣憤地表示:「我們已經劃定特定區域了,山上的房子已經不能回去住了,結果我還要付貸款!一個因為受災毀損不能住的房子,我還要付貸款嗎?」

在莫拉克災後重建相關法規中,確有關於「房屋、土地毀損」的貸款減免辦法,莫拉克災後重建條例第七條明文規定:「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致不堪使用,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該房屋或土地者,內政部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最高以年利率百分之二予以利息補貼。但土地未滅失者,由政府負擔其貸款餘額,並取得其抵押權。」第十八條則規定:「災區之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

但以上規定均僅適用於「房屋土地毀損滅失」的情形,通篇未見「劃定特定區域後貸款減免」的明文規定。換言之,同意劃定特定區域的部落的確有可能遭遇「替不能住的房子付貸款」的窘境。

對此,屏東重建會執行長蔡文進篤定地表示:「貸款本來就要繼續繳,就算被劃定特定區域,房子的貸款還是要繼續繳。」蔡文進解釋,因為劃定特定區域之後,房屋產權仍屬於族人所有,所以族人仍要繼續繳納貸款。「可能是族人有誤會,以為貸款不用繳,其實是要繼續繳的,請幫我們向部落族人宣導一下。」

對於屏東縣政府的回應,許多遷居平地的受災部落明確表示無法接受。「我們配合政府的政策搬遷,也被劃了特定區域,山上的房子就是不能回去過夜,搞不好還會被強制拆除,結果還要付貸款,這樣有合理嗎?」在莫拉克災後承受親人生離死別、遷村壓力與適應平地生活等種種關卡的各地族人,已經有部分青壯年成員因不堪生活壓力而選擇走上絕路,如今又有部落收到房屋貸款的催繳通知,為災後重建的路途又增添許多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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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毀損不能居住的吉露部落,卻有人還需要繳貸款?

5 回應 to “長治百合部落(32)不能住的房子,也要繼續繳貸款”

  1. 許進德 說:

    無奈與痛心,我們的民意代表在睡覺!!

  2. 達亥 說:

    搞了半天大家都被乎巄囉!!
    原來[概括承受]聽起來是概括全部的意思,結果實際上它僅是如此—區分兩種!!

    1.房屋的貸款概括承受,他只不過是概括承受您房屋貸款的"利息"而已,至多可概括承受20年,所以房屋貸款的部份,不是概括全部的餘額貸款,而是概括全部妳的貸款的利息。

    2.土地的貸款概括承受,他說可以全部概括承受,申請時必須把土地所有權過戶給國有財產局,政府才能幫您概括承受您的土地貸款餘額。

    以前政府都講的很模糊,說房屋貸款可概括承受!!!

  3. 謝志誠 說:

    另外,還有「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條款,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換言之,即便因為劃定特定區域或位於安全堪虞地區,導致土地及建築物無法使用者,今年八月後就得繳稅。解套的做法,就是把它納入修訂《災害防救法》:
    第三十七條之三 房屋因災害毀損經政府認定不堪使用須拆除重建者,或房屋座落經政府劃定為特定區域並限制居住者,自災害發生或限制居住之日起,至重建完成或解除限制居住前,免徵房屋稅;其座落基地免徵地價稅。免徵期間,如有移轉、改作其他用途或違反限制居住之規定者,應停止免徵之適用。
    至於,位於特定區域的房屋若非屬毀損,依「法」不適用「協議承受」,解套之計,就是要求「徵收」以降低損失(請當事人自行判斷),但官方又把「徵收」推給「部落會議」。
    以上問題,似乎「很少人」有興趣。

  4. 被罵怕了的施主 說:

    「徵收」是個好主意, 賣給政府, 由政府去繳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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