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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納里系列(3)律師:拿起原子筆,刪除永久屋契約爭議條文!

在12月25日耶誕佳節即將歡喜入住瑪家農場的四個部落,近日卻因一紙「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再度陷入憂愁與疑懼。早在高雄縣以「不平等贈與契約」引起諸多爭議的永久屋基地契約,在屏東縣的版本裡,更變本加厲地以遷徙與戶籍登記自由做為受贈永久屋的條件;居民一旦入住永久屋,便等同失去回到原鄉重建的權利,換句話說,在莫拉克風災中受災的居民,將被迫永遠失去在傳統領域中營造家屋、延續文化的權利。

契約第六條:永遠不得回鄉。

引起爭議的條文主要在「不得回鄉重建」與「強制遷移戶籍」兩項。屏東縣政府所發放的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第六條第一項中規定:「丙方(即部落居民)及其配偶與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應同意於取得住宅所有權之日起三個月內或乙方(及屏東縣政府)公告之遷離期限遷離原居地,並不得再回原居地居住及建造房屋。」即表達相當清楚,不但不得回到原居地居住,連建造家屋的權利都必須放棄,否則便失去受贈永久屋之資格,屏東縣政府有權利將之收回。

於同條第二項中則規定:「丙方應自簽訂本契約…經乙方通知日起一個月內入籍第一點所示門牌之住宅。逾期未入住生活及入籍者,視為無配住住宅之急迫性及必要性,並依第七點之規定處理。」本條更清楚地限制了部落戶長被憲法所保障的戶籍遷徙自由,引起部落譁然。這項規定為高雄縣版本的永久屋贈與契約所無,除了逼迫居民離開原鄉,更以戶籍強迫遷移的方式來斬斷居民與原鄉的所有連結。

律師:簽約雙方地位平等,刪除爭議條文再簽約。

長期關注災區重建法律問題的律師林三加表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簽約的雙方應該居於平等地位,不應該有一方拿出契約、強迫另外一方接受的情事。林三加律師認為:「族人若對爭議條文尚有疑慮,可以直接拿出原子筆,劃掉爭議條文,再行簽名。」

林三加律師提醒族人,可以把自己不願意接受的條文用筆仔仔細細地、一字一句地劃掉,契約的簽訂本來就應該在雙方你情我願的狀況下進行,其實,族人如有其他要求,也可以寫入契約中,這是人民受法律保障的權利。

至於已經簽約的族人,也不需要過於擔心。林三加律師表示,我國民法上對於簽約的當事人有許多保護方法,例如74條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便可以適用在本次的簽約事件中,

因縣政府並沒有給與部落足夠的空間與時間瞭解契約的內容,也沒有恪盡將契約內容充分翻譯為族語的義務,顯然欲趁居民亟欲離開臨時安置所的急迫心情、與其「無簽訂永久屋契約經驗」的懵懂之下簽約,族人得依法撤銷此份契約。

不過,林三加律師也提醒族人,雖然這些協商權利均受法律保障,但爭取過程必將耗費時間,可能延遲族人入住永久屋的時間,想要爭取權利的族人必須做好心理準備。 在高雄與屏東輪番上演的永久屋契約爭議,不僅造成居民人心惶惑,也讓各界捐贈永久屋的美意蒙上一番陰影。

災難社會若已是今日台灣必須面對的未來,則今日「災民」之爭議即可能是你我明日的命運,我們到底需要怎麼樣的重建?各界捐贈物資予災民若是基於「平等互助」的情義,何以執行單位可以「施捨贈與」的高傲心態為之?瑪家農場的入住居民若能勇敢地拿起原子筆,刪掉戕害部落自主重建之路的爭議條文,將是台灣社會重新思考這些問題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