瞎子摸象的遷村模式

本文摘要:長治百合部落園區的佳暮村民針對未獲核配的13戶召開部落會議,會中決議佳暮村將透過遷村模式的集體遷村,然而,當天出席的人數僅五十多人,所謂的決議也是以33:1的票數通過,但部落總人數包含留居戶等估計有5百多人,代表性備受質疑。( 圖/ 柯亞璇,佳暮村民認為村民舉手表決是針對是否能循遷村模式獲配永久屋,而不是要決定部落是否遷村。 )

瞎子摸象的遷村模式

內政部營建署在9月21日公告「莫拉克颱風災後原住民族部落集體遷村安置民間興建永久屋方案」,條文明定「集體遷村部落(或聚落、村),係指莫拉克颱風災後經核定為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地區,並經部落會議或村里民大會集體決議等機制表達遷村意願,且申請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戶數占上述區域(或聚落、村)總設籍戶數之百分之八十以上,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轉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者。」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家園重建處處長葉仁博表示,這項方案是針對部落、村中需要申請永久屋但因資格不符無法獲得核配者,「像在部落沒有房子的弱勢族群」就可適用此辦法。

屏東縣霧台鄉佳暮村核定可申請第二批永久屋共有28戶,但確定獲得核配的只有15戶,29日,長治百合部落園區的佳暮村民針對未獲核配的13戶召開部落會議,除佳暮村民外,霧台鄉長顏金城、屏東縣原民處副處長蔡文進均與會,會中決議佳暮村將透過遷村模式的集體遷村,然而,當天出席的人數僅五十多人,所謂的決議也是以33:1的票數通過,部落總人數包含留居戶等估計有5百多人,代表性備受質疑。

如果是遷村,山上的重建就畫下句點

佳暮村民柯信雄表示,「如果這個房子就等於遷村,如果是遷村,那山上的重建就畫下句點。」他認為,長治百合部落園區對村民而言,是「安置」而非「遷村」,遷村涉及行政區、教育、就業等問題,柯信雄直言:「這裡的腹地不夠大,如果是遷村,那整個村子未來的發展空間在哪裡?」

同時,柯信雄也提到,「當天鄉長說這是以遷居的概念,但是山上還是可以回去」公部門並沒有進一步針對遷村模式的細則做說明。佳暮社區發展協會理事Bunden也表示,會議當天,「部落的老人家因為不識字對會議內容完全狀況外,且台上、台下缺乏雙語溝通(翻譯)。」老人家對於長治永久屋的想法仍然是「只是一個避難處,心裡想的還是要回去(部落)。」

遷村方案中提到:「集體遷村部落(或聚落、村)居民,經審定不符合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原則者,除重複申請、未設籍且無居住事實、夫妻分別申請等明顯不合理者外,其他經部落會議認定其有實際居住事實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在安置基地內,永久屋興建核配情形許可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採以戶為單位受理申請,並依實際居住人數予以分配安置(一人至二人十四坪、三人至五人二十八坪,六人至十人三十四坪,以十人為單元類推)。」

對於透過部落會議決定遷村意願一事,柯信雄認為,部落只能決定遷不遷村,但就方案中提到由部落會議認定居民有居住事實者,就可獲得核配永久屋,「我們只能夠決定要不要遷村,但是審查(永久屋)還是在縣府啊。」柯信雄也提到,村民認為「那天舉手表決是針對這28戶(是否能循遷村模式獲配永久屋)而不是要決定部落是否遷村。」

33:1的決議 縣府說應該無效

佳暮村共有107戶,在第一梯次永久屋申請時,共有86核定可申請,但最後核配房屋的戶數僅44戶,依照辦法,部落會議或村里民大若有八成以上的設籍戶同意遷村,則可視為集體遷村,但佳暮8月份入住只有44戶,第二批申請核配房屋通過僅15戶(註一),29日開會的決議是33:1的票數通過,是否具有其代表性?

對此,中央重建會家園重建處長葉仁博回應,29日當天佳暮召開部落會議的決議,30日屏東縣政府原民處已經會議結果告知中央重建會。然而,今日屏東縣政府針對佳暮第二批申請入住卻未獲核配的13戶進行討論時,佳暮村民曾詢問縣府,「29日會議表決的人數並未過半,決定是否做準?」Bunden轉述,「縣府的人是說,『應該是』無效。」

Bunden認為,「政府是在逃避責任,說要交給部落決定,其實是讓我們自己殺自己。」由部落會議決定遷村,對於山上的留居戶並不公平。而部落會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葉仁博表示,部落會議召開要依照部落會議實施要點,至於法律效力部分「我不敢跟你講,這個由縣府認定,中央只是督導。」未來,倘若部落會議的決議,無論是針對居住事實認定或是遷村決議,若有疑義,葉仁博說:「也是由縣府處理。」

瞎子摸象的遷村模式

臺大謝志誠教授認為,解讀遷村模式,「就像瞎子摸象一樣,大家認為是什麼就是什麼。」最好的做法,就是把寫法條的內政部營建署請到部落,大家盡情的發問,把所有疑慮搞清楚。這種各自解讀的情勢發展下去,恐怕只會擴大部落內部的矛盾。若依照條例辦法,部落會議的召開應該是要通知所有住戶,但據與會者柯信雄表示,召開部落會議前,僅以廣播通知開會,「副處長和鄉長他們在表決完之後就離開,也沒有開完整場會。」

佳暮青年在29日部落會議後,隨即成立「佳暮青年小組」並針對「部落危機─集體遷村」開會討論,下為佳暮青年小組提出的疑問:

一、想先知道「集體遷村」案,從發文、收文、行文、公聽(說明)、決案的期程(針對霧台鄉部分)

(1)重大案件,攸關部落存亡與否,應審慎考量忌倉促決定。

(2)試問是作業時效重要還是我們部落的未來重要?

二、請問原民處副處長參與會議(0929)的目的為何?

說明集體遷村草案(是否為鄉公所或部落之前)?單純與會?

說明會法定程序 單純與會
鄉公所尚未辦理公聽會說明與部落居民對談,何以縣府來做說明甚至要求部落居民舉手表決?縣府在這次戶長會議拋出「集體遷村」案其意為何?目的為何?
與會人員點名全到齊?
公部門未事先告知族人召開會議內容及重要性。
該會議重要性質應是所有戶長(戶長代表)參加,然旅都居民多數未接獲通知。
與會族人占70%老人(全是文盲),說明或資料參考
列席長官說明事項與「集體遷村」議案完全兩碼事,造成與會居民無所適從。
會議主席帶著醉意來主持嚴肅的開會場合,上級單位應該立即制止繼續開會或更換主席。
會議所有過程舉手表決次數計一次;主席說明:僅第二批28戶戶長(戶長代表)有資格舉手表決,其餘人員不可表決。試問:

1.該表決是否為有效決議?

2.其表決議題為何?餘其他戶為何不可參與?

3.表決戶數為28戶,為何舉手票數達33票?

註一:佳暮第二批申請永久屋共計28戶,原民處副處長表示共15戶獲得核配,29日部落會議通過遷村模式讓居民都能獲得核配後,5日縣府邀集村長、佳暮關懷協會理事長等相關人士開會,並開放其他村民旁聽,增加2戶,目前共17戶獲得核配。

(本文轉載自小地方新聞網)

29 回應 to “瞎子摸象的遷村模式”

  1. 班德勒 說:

    1.各位記者們「支持您們 加油」….
    2.佳暮的「青年行動小組」一定要守住..一定要團結..
    3.對於於政府公部門機關首長這樣草率、漠視族人部分聲音..實在令人失望!愧對那些曾經擁戴你們的村民…你們可曾想過他們正處在水深火熱當中,然你們可能認為是幫助他們獲得一些利益;其實不然……….因為你們根本沒有走到部落聽聽大家的心聲,遠遠的躲著這些〝麻煩〞,就只會利用權勢召開會議,利用權勢告訴大家要遵行的怪政策,試問:你們到底有沒有想過佳暮未來的前途…【集體遷村】是好的決定嗎?讓大家都擁有平地的房子,土地確不是自己的….是好嗎?全部人搬遷平地放棄祖先留給子孫的土地、祖厝是好嗎?口口聲聲說到平地可以延續文化傳承…難道為官的你們不知道文化跟環境是不可能切割的嗎?…..說不下去了!

  2. 政策一直變 說:

    政府一開始先鼓勵將災區劃定特定區域
    接著,提出重建住宅政策:[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離鄉不遠離]的重建原則
    由於永久屋配置的問題衍生出許多問題,政府又弄一套遷村方法讓部落陷入兩難 !
    到底是馬政府的行政效率提升了 ? 還是重建政策可以可以隨時改變? 如果可以隨時改變,那麼就請行政院把重建條例20條改一改吧!!

  3. 一團混亂 說:

    五百多戶的部落只有三十幾戶來開會

    這樣會有代表性嗎

    代表佳暮要[集體遷村]?

    這個[集體]會不會太…..條文明明就說要百分之八十

    屏東縣政府在搞什麼呀

    亂來

    • 番婆 說:

      今日屏東縣政府針對佳暮第二批申請入住卻未獲核配的13戶進行討論時,佳暮村民曾詢問縣府,「29日會議表決的人數並未過半,決定是否做準?」Bunden轉述,「縣府的人是說,『應該是』無效。」~~~,『應該是』無效!

      不是嗎?表決的人數並未過半ㄚ?

      • 一團混亂 說:

        可能部落還要弄清楚~~是縣府的誰說的
        他的話可以算數嗎?
        會不會他講了之後更大的出來又說這個會議是成立的?

  4. 謝志誠 說:

    部落要適用《莫拉克颱風災後原住民族部落集體遷村安置民間興建永久屋方案》(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88pdf/A88PHD01.html)也就是讓部落內「不符合申請永久屋資格」者,可以藉由該方案取得申請「出租」永久屋資格,必須要有四個條件:(1)莫拉克颱風災後經核定為「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地區」。 (2)經部落會議或村里民大會集體決議,表達遷村意願。 (3)核定為「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地區」內有設籍戶數百分之八十以上已經申請入住永久屋。 (4)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轉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 其中,第(2)項是「集體」表達意願,第(3)項是指經核定為「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地區」中符合申請入住永久屋資格的住戶,已經有80%已經提出申請並獲核定,並非開會之80%。請參考「原住民族部落集體遷村安置民間興建永久屋方案 Q&A」(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88pdf/A88PHD01C.html),並歡迎針對問題提出問題(情續性的問題請迴避),我來轉請營建署予以回覆。

    • 請問一下 說:

      符合遷村條例要在總設籍戶數80%以上
      若如文中所說
      佳暮有107戶,則應該已有81戶左右是確定遷村才適用這個模式

      但第一批44戶、第二批15戶,也不到60戶呀

      這算符合集體遷村嗎?

      難道縣府認為符合所以才派原民處及鄉長前來召開會議?
      或是要趁此讓部落都下山?

    • 也要問 說:

      如果符合了上述四個條件,那留在原部落重建的20%的居民要如何定位,那如果村中包含好幾個部落區域,只是單個部落遷居大半,若以整個村戶籍數計算實際未達八成,也可以符合所謂的遷村條件嗎?煩請謝老師幫我們問清楚,因為我們問過有些政府相關人員,回答總是曖昧不清、語焉不詳。

    • 我想問一下 說:

      謝老師,我想請問一下

      1.所以這一批要用遷村模式的族人是否不需要放棄山上土地及房子?
      2.如果第一批想留在山上的,現在想住到永久屋,是要用遷村模式還是會有另一個申請?
      3.使用遷村模式的族人跟第一批入住的族人資格及責任義務上有什麼差別?

      • 謝志誠 說:

        回覆【我想問一下】:「遷村模式」不是用第一批或第二批來區隔,而是依核定為「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地區」內居民是否符合「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申請資格」來分類,我把「符合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申請資格者,可依規定申請及核配入住民間團體興建的永久屋」的居民稱為「第一類」,「不符合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申請資格,但經『部落會議』認定有實際居住事實」的居民稱為「第二類」。大家關心的80%,就是以「第一類」居民為分母。屬於「第一類」的居民可以下山申請入住永久屋,也可以堅持守護家園原鄉重建。一但申請入住永久屋,就得依照與NGO簽訂的贈與契約書規範。至於會成為「第二類」,基本上就是因為他在山上沒有「自己」的房子,自然就沒有放棄不放棄的問題,加上「第二類」申請入住永久屋必須支付租金,要如何規範彼此的權利義務,目前還不清楚。所以您問的第一個問題,我必須反問,他是屬於「第一類」或「第二類」? 請先看完我的回覆後,再行提問。我再來回覆。

        • 我想問一下 說:

          此戶是屬於第一類
          但由於某NGO的認定
          所以他沒有進入第一批

          • 我想問一下 說:

            補充一下

            所說他是屬於第一類
            乃指依照營建署的標準是可以核撥
            但因某NGO所以被排除

            相信謝老師已經接觸許多戶是屬於此類型的族人

          • 謝志誠 說:

            回覆【我想問一下】:如果「他」有下山的意願,可以考慮提出申請。至於是「第一類」或「第二類」?當然必須看「他」的情形與審查結果。如果願意,可以把資料或詳細情形傳到我的信箱jcshieh@ntu.edu.tw

          • 我想請問一下 說:

            這就牽扯到在集體遷村條例中並沒有要求族人要放棄山上土地
            所以也沒有所謂您說的[有下山的意願],理論上他仍可以住在山上
            因在第二類族人居住永久屋是以[租]、[售]的模式下,他也可以將永久屋當成避難屋的心態
            但災難來臨時,他是與部落在一起~~這也符合集體遷村的精神

  5. 謝志誠 說:

    依據《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及規範》,「設有戶籍」是有「資格申請分配永久屋」的基本條件(尚包括是否為「自有房屋」)。部落若被核定為「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地區」,則部落內「設有戶籍」且為「自有房屋」者即為有「資格申請分配永久屋」者。舉例來說,被核定為「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地區」甲部落於98年8月8日前「設有戶籍」且為「自有房屋」者共50戶,其中,5戶決定留在山上,45戶已經去申請永久屋(達90%),則該部落就已經符合條件(2)所稱的80%。「80%」計算範圍是以核定為「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地區」為範圍。至於留在山上的,還是留在山上,不受所謂的「集體遷村」的影響。再請大家不要因為法規上「集體遷村」這四個字給搞糊塗了!【請問一下】107戶是否全部為有「資格申請分配永久屋」者,也就是「分母」為有「資格申請分配永久屋」者。
    有問題,請再提問。若我解讀錯誤,也請官員出來解釋。

  6. 謝志誠 說:

    計算的基準,是以核定為「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地區」為範圍。你注意看法規裡頭就寫著「部落(或聚落、村)」,表示範圍可能是部落、聚落或村。

  7. 綠色家園 說:

    假設謝老師沒有解讀錯誤, 那麼這個集體遷村方案的設計就很有問題了.

    如果某一個「安全堪虞地區」並不是由「安全地區」經天災地貌變化而變得不安全, 而是那個地區本來就不適合居住, 因此蓋在那裡的房子都拿不到建照, 也沒有人設籍, 那麼「80%」的條件不就永遠不可能達到? 那裡的居民豈不是被困死?

  8. 蔡文進 說:

    各位長期以來關心88風災家園重建的朋友們,大家好,大家平安!
    我是屏東縣政府原住民處副處長蔡文進,首先,非常感謝臺大謝教授就相關規定提供詳盡的說明。
    88風災啟動永久屋政策後,政府單位受理永久屋申請並依據內政部「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申請之資格與分配」(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260&Itemid=123)規定審核及公告核配。永久屋政策執行後,有感於某些部落住民提出申請卻無法獲配永久屋,為維持部落完整性,在曹縣長極力爭取下,藉由內政部策訂集體遷村方案並經過數次開會討論後報由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審議通過。該方案是以提供「不符合」永久屋申請者得與遷居到新居地之部落共同生活,以維繫部落完整性,其條件,謝教授於回應文章中說的非常清楚。
    最近,本府陸續參加相關部落之部落會議,向部落說明整個方案內容,但是否決議遷村還是交由部落集體共同決定,本府絕不干涉。本人參加9月29日佳暮村部落會議,其目的也是傳達這個方案的相關規定,這是縣府的責任。但是,還是重申,最後的決定權仍回歸部落。
    當天會議,本府原本簽奉:「免派員」,因為本府原本設定的遷村必須是完整的部落或村,而佳暮村第4鄰屬於安全範圍,因此,本府原規劃之集體遷村並未包括佳暮村。但,依內政部解釋,集體遷村方案係以經劃定「安全堪虞」或「特定區域」為適用範圍。故是項會議又經霧臺鄉公所再電話通知,務必由本府說明「 莫拉克颱風災後原住民族部落集體遷村安置民間興建永久屋方案」, 因此,本人前往與會,目的確實是專程向部落說明上開集體遷村方案,但說執行滅村政策之說,就非事實,也太沉重。
    以下就針對佳暮青年小組所提問題予以回應:
    一、集體遷村方案之目的已陳述如上,該方式經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17次委員會審議通過(99年8月31日),並由內政部9月21日函頒,但本府早在9月13日即邀集民間團體、鄉公所、部落代表等召開說明會。
    二、遷村對於部落是何等重大之事,我感同深受,所以政府不會以倉促方式草率為之。再次強調的是:「最後的決定權仍回歸部落」,此時,青年小組就該發揮功能,有義務分析各種因子,妥為傳遞訊息,真正凝聚部落意見。
    三、該方案執行關鍵之一是民間團體是否有足夠能力協助興建,倘光有遷村之議而無團體協助興建,恐亦白談。而民間團體在本次88風災中集社會資源投入家園重建,其善款有一定數額,儘早確定是否適用該方案才能儘早與民間團體協商協助之可能性。但,遷村是一個公共議題,仍留待部落人共決,其決定之時間,部落人有絕對的主導權。
    四、至於參與部落會議之戶數是否達法定人數,會議是否有效乙節,俟本府收到會議紀錄當予以核對並做出判斷。
    五、另外,當天本人到場說明時,一開始即提醒方案所規定的是「部落會議或村民大會」,換言之,必須是部落會議或村民大會才可決定集體遷村,因此,會議過程並不是在處理所謂第2階段28戶的問題。
    六、對於表決權一事,因為被所謂的「安全堪虞」「特定區域」所限制,所以,只要是該範圍之與會住民都有權參與表決,因此,會議主席宣布的應該是第4鄰不能參與表決(因為是安全區域),而不是只有28戶有表決權。
    七、10月8日本府再次召開集體遷村會議,把佳暮村的問題提出討論,並請顏鄉長於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中提出該村第4鄰被切割後部落依然不是完整的問題,期待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能妥適處理。
    最後,仍要感謝所有朋友對於佳暮部落及所有屏東縣原住民重建部落的關心與用心,88風災後努力重建至今,面對龐大的業務,所有公務同仁仍然盡心盡力為重建而努力,我們虛心接受指教,也請不吝給予一些肯定。各位朋友如有任何問題,仍請不吝指教,您也可以直接與本人聯絡08-7320415轉3890。

    • 辛苦了 說:

      謝謝你的說明

    • 部落青年及蔡副處長都值得拍拍手 說:

      部落青年願意為自己的家園發聲值得鼓勵,因為青年才是未來部落發展的力量。感謝蔡副處長的回應,重建工作複雜且煩,政策如果沒有說明清楚,往往有許多的問題發生!至於屏東縣客制化的「集體遷村」方案,最後不要「變成」希望回鄉重建鄉民的「阻礙」!

      • 山的那一邊 說:

        提醒「部落青年及蔡副處長都值得拍拍手」
        你提到:至於屏東縣客制化的「集體遷村」方案,最後不要「變成」希望回鄉重建鄉民的「阻礙」!
        我的經驗法則,「集體遷村」最後會變成阻擋回鄉搬不動的大石頭.
        跟公部門打交道,要建立在「不信任」的基礎上,不然會被耍的團團轉,欲訴無門,欲哭無淚,不管你是不是覺得我危言聳聽。不過,這就是我的經驗,以及別人的經驗告訴我,我有必要告訴同胞。
        在此祈求迪哈寧祝福你們

        • 委屈 說:

          「集體遷村方案」絕對不會「變成」希望回鄉重建鄉民的「阻礙」!「集體遷村方案」是「阻礙」回鄉重建的最後一根稻草,阻擋回鄉搬不動的大石頭是「劃定特定區域」及其配套的「永久屋」政策。

  9. 謝志誠 說:

    回覆【我想請問一下】:沒有《集體遷村條例》,也沒有要求「第一類」與「第二類」族人要放棄山上的土地。NGO與「申請入住永久屋」者遷訂的贈與契約書規範的對象是「房子」,不是土地,也就是土地還是屬於族人所有。這種以「私法自治」約束族人居住權利的作法,個人有多次發言,卻不見族人任何回應。「有下山的意願」是指「下山申請永久屋的意願」,請不要擴大解讀我個人的態度。至於有沒有把永久屋當成避難屋,是當事人的選擇,可做不可說。所謂「下山永久屋,上山避難屋」、「一種房屋,二種用途」。第一類族人可,租或售的第二類族人怎會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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