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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暮永久屋分配事件─14坪?28坪?誰說了算?!

前言:

繼高雄「劉○滄事件」 [1]後,最近的88news再出現一則類似的報導-「上帝不會丟下我們不管,也有我們適合的地方」。 [2]內容指出:有原居住佳暮部落、戶內有四口的人家,具有可分配28坪永久屋的資格,卻只有被分配到14坪;至今,依然在外租屋。由於報導內容涉及到特定NGO,一如其他與該NGO有關的議題,總是引發網友一連串的「討論」。

由於已經不是第一次,為免再各說各話,88編輯發了一封信給我,希望我協助了解……

查證,確實是戶內四口

既然是14坪?28坪?問題就不在分配資格,而只是戶內人口到底有多少?

很自然地,我拜託88記者徵詢賴女士提供戶籍資料的意願?幾天後,檢視輾轉傳來的資料,確定戶內除賴女士及其夫柯先生外(以下稱「柯家」),還有二子,且該戶內有四口的狀態,從2005年2月起就存在。換言之,並非「災後」才遷入。

依法,當然是分配28

既然柯家符合《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10條所規定的永久屋申請資格,加上柯家自有房屋擁有合法權狀並在佳暮村設有戶籍,完全符合《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及規範》戶內有4人,可分配28坪的規定。

問題,在規範的但書條款

既然規定是如此,柯家怎麼會只分配到14坪?且出現「你有14坪,就已經夠了」、「到縣政府那邊問,他們說是○○。我問○○,他們說是縣政府,推來推去嘛,所以我也不想問了,不想再繼續問了。」的說法(內容引自文章受訪者所述) [2]

問題就在《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及規範》在2010年2月9日加上去的但書條款:「以上核配原則,縣(市)政府得與民間認養興建團體協商,斟酌實際情形後調整之,若經雙方協商確認有不宜核配之情形,得不予核配永久屋。」

但書條款,立意何在?

依據內政部2010年3月8日最終公佈的「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及修正後相關申請書表及問答集」,稱《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及規範》是歷經「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6、7、8次委員會議、第16、17次工作小組會議討論,多次修正放寬後的結果。加上NGO公佈的【說明稿(http://www.newdaai.tv/?view=bbs&act=detail&id=57898 [3])】,

很明顯的永久屋分配是朝從寬認定的方向,且但書條款的目的,是為了跳脫行政窠臼,不應該是反向限縮受災者的權益。

限縮受災者權益時

或許,您會質疑這怎麼會用「權益」?道理很簡單,2009年政府決定發放消費券時,領取消費券就成為您的權益。同理,當「無償贈與式」的永久屋政策定案後,符合法定資格的受災者「無償取得永久屋」即為該受災者的權益。「歡喜做,甘願受」,慈悲的NGO應該不會太計較這種論調。

不能否認者,88災後「無償贈與式」的永久屋政策,已在NGO、縣(市)政府與受災者間出現了微妙關係。在但書條款下,「從有到沒有」、「從少變多」、「從有到沒有」,「從多變少」到底是如何「協商」出來?又到底是「誰」來決定?總是「不好意思」講清楚!

因此,我只能如此期許:「爾後地方政府與NGO的『協商』或『誰』的決定,一但限縮到受災者權益時,就應該清楚的向當事人解釋說明,並留給當事人申覆的空間與時間」。不要再讓「14坪?28坪?誰說了算?!」寫在皮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