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暮永久屋分配事件─14坪?28坪?誰說了算?!

本文摘要:佳暮部落的賴明鳳戶口名簿內的確註明4人,且是2005年即登記,按政府法令理當分配28坪房舍,既然如此,怎麼會只分配到14坪?且反覆奔波於詢問縣府與NGO之間,卻沒有答案的狀況?( 圖/ 鄭淳毅。永久屋的分配不時引起爭議。 )

佳暮永久屋分配事件─14坪?28坪?誰說了算?!

前言:

繼高雄「劉○滄事件」後,最近的88news再出現一則類似的報導-「上帝不會丟下我們不管,也有我們適合的地方」。內容指出:有原居住佳暮部落、戶內有四口的人家,具有可分配28坪永久屋的資格,卻只有被分配到14坪;至今,依然在外租屋。由於報導內容涉及到特定NGO,一如其他與該NGO有關的議題,總是引發網友一連串的「討論」。

由於已經不是第一次,為免再各說各話,88編輯發了一封信給我,希望我協助了解……

查證,確實是戶內四口

既然是14坪?28坪?問題就不在分配資格,而只是戶內人口到底有多少?

很自然地,我拜託88記者徵詢賴女士提供戶籍資料的意願?幾天後,檢視輾轉傳來的資料,確定戶內除賴女士及其夫柯先生外(以下稱「柯家」),還有二子,且該戶內有四口的狀態,從2005年2月起就存在。換言之,並非「災後」才遷入。

依法,當然是分配28

既然柯家符合《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10條所規定的永久屋申請資格,加上柯家自有房屋擁有合法權狀並在佳暮村設有戶籍,完全符合《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及規範》戶內有4人,可分配28坪的規定。

問題,在規範的但書條款

既然規定是如此,柯家怎麼會只分配到14坪?且出現「你有14坪,就已經夠了」、「到縣政府那邊問,他們說是○○。我問○○,他們說是縣政府,推來推去嘛,所以我也不想問了,不想再繼續問了。」的說法(內容引自文章受訪者所述)

問題就在《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及規範》在2010年2月9日加上去的但書條款:「以上核配原則,縣(市)政府得與民間認養興建團體協商,斟酌實際情形後調整之,若經雙方協商確認有不宜核配之情形,得不予核配永久屋。」

但書條款,立意何在?

依據內政部2010年3月8日最終公佈的「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及修正後相關申請書表及問答集」,稱《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及規範》是歷經「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6、7、8次委員會議、第16、17次工作小組會議討論,多次修正放寬後的結果。加上NGO公佈的【說明稿(http://www.newdaai.tv/?view=bbs&act=detail&id=57898)】,

很明顯的永久屋分配是朝從寬認定的方向,且但書條款的目的,是為了跳脫行政窠臼,不應該是反向限縮受災者的權益。

限縮受災者權益時

或許,您會質疑這怎麼會用「權益」?道理很簡單,2009年政府決定發放消費券時,領取消費券就成為您的權益。同理,當「無償贈與式」的永久屋政策定案後,符合法定資格的受災者「無償取得永久屋」即為該受災者的權益。「歡喜做,甘願受」,慈悲的NGO應該不會太計較這種論調。

不能否認者,88災後「無償贈與式」的永久屋政策,已在NGO、縣(市)政府與受災者間出現了微妙關係。在但書條款下,「從有到沒有」、「從少變多」、「從有到沒有」,「從多變少」到底是如何「協商」出來?又到底是「誰」來決定?總是「不好意思」講清楚!

因此,我只能如此期許:「爾後地方政府與NGO的『協商』或『誰』的決定,一但限縮到受災者權益時,就應該清楚的向當事人解釋說明,並留給當事人申覆的空間與時間」。不要再讓「14坪?28坪?誰說了算?!」寫在皮球上。

14 回應 to “佳暮永久屋分配事件─14坪?28坪?誰說了算?!”

  1. 眼紅捐款人 說:

    雖說是權益

    可否代查一下柯家的經濟狀況?

    如果她們好到房子一堆, 是否可將28坪的房子讓給別人?

    我有捐款, 我現在還在台北租房而居

  2. 謝志誠 說:

    敬致【眼紅捐款人】:政府所訂「無償贈與式」的永久屋政策,是沒有審查受災者經濟能力高低或財產多寡的規定。「消費券」不分貧富通通有,繳稅多的人,也不能多拿。「心平氣和」!

  3. shouminc 說:

    建議此一問題究竟是誰為最終主管核定單位?是慈濟?還是地方政府?若是前者,試問其權力來自何處?而最終核定文是以誰的名義發出來的?事以慈記的名義?還是重建委員會的名義?而重建委員會若屬政府單位,其所做成的決定有行政處分的性質。受處分者收到公文後直接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來爭取權益。

    政府找NGO捐蓋屋捐贈,NGO的對象應該是政府而非直接對災民,只不過在實際規劃暨執行上須與災民或其代表直接互動,但絕不是自我攬權,把政府應做的是拿來做。那叫無權處分,縱使用了政府單位的名義,從發文單位的性質來處理,該如何做就如何做?責任自然會釐清!

    至於這個個案,若引用了《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及規範》在2010年2月9日加上去的但書條款:「以上核配原則,縣(市)政府得與民間認養興建團體協商,斟酌實際情形後調整之,若經雙方協商確認有不宜核配之情形,得不予核配永久屋。」是屬於規定的除外條款。而這規範原本就屬於行政命令的一種,當事人不服處分自然可以依法提出行政救濟。而這條但書條款原本是防止有人藉機A房子,但對於形式跟實質符合資格者,任意用這一但書實非該但書原始訂定之目的。

    所以這核配公文發出後的收受日期原則尚未滿法定期限,可以向核配權責機關的上主管機關提出行政救濟來釐清處理的!

    P.S.這但書從之前印尼大愛村慈濟主導核配的報導來看,蠻像是一條賦予慈濟能夠合法取得疵與核配決定的「慈濟條款」!

    • energy 說:

      很同意上文對問題的爬梳,對解決問題提供了清楚的脈絡。

    • 行政救濟 說: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4. 消費券 說:

    消費券的例子很有力 明明一人要發3600 結果只拿到1800 還被說這樣就夠了
    這樣豈不是很令人不爽嗎

  5. 名實不符 說:

    但我不懂的是,為什麼縣府不能夠對這些事件做出明確的回應?也許NGO難免有些地方有問題,但是為何縣府沒有相對應的查核機制?我覺得這個調查從頭到尾都不應該由NGO進行啊!我們不是有公務人員?

    • shouminc 說:

      從「印尼亞齊省的大愛村經驗https://www.88news.org/?p=6055」的報導中「為防止亞齊政府審查入住資格時收受紅包,慈濟並未透過由政府主導的BRR(亞齊與尼亞斯重建委員會)處理民眾申請入住的程序,而是由慈濟主導審查」來看,慈濟強勢的主導是其來有自。

      所以在這次莫拉克重建中慈濟亦要比照辦理,應該並不令人意外!只不過,這不是將馬政府領導下的各級政府等同印尼政府一般的貪腐愛收紅包嗎?此外,從整個狀況來看,慈濟的假公濟私將活動中心變成自己的佛堂,這才是一個最需要剷除的弊端吧!

      • 大頭 說:

        那是兩回事吧!
        國外是因為該政府貪污嚴重..所以沒人敢交給政府負責!
        更何況,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你要指控別人時請提出白紙黑字的證據..
        不要說慈濟權力大過政府?
        那我說是政府推託說是慈濟主導那你信不信!

  6. Maggitan 說:

    信我者的永生,那不信我者怎麼辦?教會、原住民打壓楊秋興,這篇報導說明一切。總統大選前,台北縣林口鄉「中央教會」總部,接受教會聲稱來自十三族原住民頭目推派的,榮譽總頭目頭銜馬英九穿上原住民傳統服飾,隨著教友呼口號與禱告,宛如一場小型加冕。

    中央教會透過視訊連線轉播,讓全國各部落分會教友一起參加,教友們全部穿上軍服,這支「耶和華軍隊」聽從台上牧師陳鴻明的指揮,以軍歌與儀隊表演迎接馬英九進場!

    知情人士也直言,就任原住民總頭目的馬英九,不但會持續把原住民當人看,應該也會提供在哈佛的求學經驗,好好把40幾萬原住民好好教育一下,特別是在擁有「耶和華軍隊」的中央教會力挺下,如果「出草」起來可不是鬧著玩的。

    後來還好當選,不然眾所期待的凱達格藍夜市更有可能改成出草大會,請全國同胞記取教訓,好好認真支持噩耗,票投噩耗,才能終止出草噩耗。

    如今原住民的「總頭目」已經當選總統了,原住民們在颱風重創部落,「總頭目」送別墅,讓他們從受災的遊民變小富翁。唉!有時候也在想,有段還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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