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承諾再跳票!獲配永久屋者需全家都遷戶籍,且不得再回原居地?

本文摘要:根據入住三方契約規定,永久屋只能繼承,無法買賣、租售,有居民指出,即使付出遷戶籍的代價換取永久屋所有權狀,永久屋仍然不是「完全屬於自己的房子」,卻會造成原居地受限。這也形成了「永久屋所有權受限,原居地使用權受限」的弔詭現象。 ( 圖/ 鄭淳毅。12/1大愛園區內舉辦永久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說明會 )

政府承諾再跳票!獲配永久屋者需全家都遷戶籍,且不得再回原居地?

莫拉克重建已滿三年,從山上遷居平地永久屋的居民入住也超過兩年,但永久屋產權仍屬於援建的民間團體,住戶並無房屋所有權,在居住和使用上難免受限。但移轉永久屋產權,牽涉到敏感的「遷戶籍」問題。雖然在推行永久屋政策之際,各級長官都向居民表示,入住永久屋不會強制遷戶籍,但現在,各地方政府幾乎都規定,住戶必須設籍永久屋才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與使用執照,再度引發居民疑慮。

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居民使用受限

災後三年,杉林大愛永久屋所有權仍未移轉,仍屬於援建單位慈濟基金會。本月初,高雄市政府在高雄地區各永久屋基地展開「永久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說明會」。都市發展局副局長王屯電在會議上表示:「我們發現這樣居民也不方便。比如之前要申請加裝太陽能光電,就因為沒有所有權沒辦法動。然後所有權在慈濟身上,慈濟也覺得很麻煩。」

為了能夠將所有權移轉到居民身上,市府將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將永久屋所有權過戶給居民。不過,在移轉條件上,規定想要取得房屋所有權,必須將戶籍從原居地遷出,設籍在杉林大愛園區。

取得所有權:獲配者戶內人數全數遷出、不得再回原居地

但檢閱這次市府所定出的產權移轉條件──「永久屋獲配者及安置對象之戶籍全數遷出原居住地至特定區域及安全堪虞區域以外範圍,且永久屋獲配者本人應設籍該永久屋後,始得辦理永久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意即,不僅獲配者本人戶籍要遷出,獲配者戶內其餘人數也要一併遷出「原居地」,而市府對「原居地」的定義也有新的解釋,影響範圍擴大、牽連更廣,也引起居民的疑慮。

一、遷戶籍者,不僅獲配者本人,包括獲配者戶內所有人口。

需要遷戶籍者,為永久屋「安置對象」,市府對「安置對象」的定義為「同址分戶合併戶籍人口核配坪數者,以合併之戶籍內人口為安置對象」。除了獲配永久屋的本人,獲配者戶內人口也都須一併遷出。安置對象既然有同址分戶,牽連甚廣,每戶居民可能自己也不甚清楚所有的安置對象,市府表示會逐戶通知,另外戶政事務所都有名單,建議民眾可前往查詢。

都發局正工程司李文志說明:「這就是一個『安全』的概念。因為原居地是不安全的,才有永久屋,那當然是希望他們都遷出來。」他也指出,雖然要求獲配者戶籍內人數全數遷出,但只有獲配者本人需要設籍在大愛園區,「其他人,只要遷出來,你要設在台北、設在台南都沒有關係。」

但居民沒有說出口的憂慮則是,許多申請永久屋的住戶,和留居原鄉的家人仍在同一戶之下,如果規定要獲配者戶內人口全數遷出,將會影響其他家人留居山上的權益,也將再度引起家庭間的風波。

二、原居地不僅是原居住房屋,包括原房屋所在的特定區域、安全堪虞區域。

至於規定戶籍應遷出「原居地」,市府根據今年營建署公文,對「原居地」的定義為「取得核配永久屋資格之原居住房屋座落所在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地區」,這個定義讓「原居地」的範圍擴大,影響層面更廣。

在居民入住的三方契約中,即有配住永久屋居民,「不得回原居地」的條文。當時,何謂「原居地」,一直有模糊空間。多數居民在入住之初,根據重建會官員發言的「不能回去住、但可以當成農舍」,多數將原居地視為「原來居住的房屋」。但這一次市政府根據今年營建署公文的定義,說明「原居地」應該包涵原居住房屋座落所在整個「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區域」。對獲配永久屋的居民而言,代表的不僅是不得回原房屋居住,還包括原房屋周遭土地,如果也劃在政府認定的安全堪虞區域之內,都不能在其上重新造屋。進一步影響居民居住權利,也再度留下爭議空間。

市府:遷戶籍,不強制,但住戶應有所「選擇」

這樣的規定,使得入住永久屋以來就十分敏感的遷戶籍議題,更生爭議。

來自那瑪夏區的居民林清章表示:「當初馬總統、吳院長說過,戶籍在山上,也可以拿永久屋。」現在政府的走向卻要求居民遷戶籍,並不合理,也有違當初承諾。

來自桃源區的居民張新華則質疑:「要遷籍是我們的自由,不是你們來限制。你們根據哪一個法條?在外面買房子也不用遷戶籍啊?」

對此,王屯電也回應,永久屋雖是民間團體援建,但取得土地、公共設施部分,政府也都有投入,「政府出了錢,相對有責任,和民間的房子不同。」她也表示:「你們的反應,我們都知道,我們不是現在才知道。但是我們有受到議員、受到監察院、審計部的壓力,都在問你們蓋永久屋,不是為了讓居民遷下來,為什麼人都還在山上?」

市政府雖然表示,不會強制遷戶籍,但也明確指出,「遷戶籍,才可辦理所有權轉移」,遷戶籍與辦理產權轉移沒有時間限制,但不遷戶籍,居民就無法取得產權。此外,永久屋為民間團體援建,但移轉所有權,住戶仍須繳交房屋契稅。考慮莫拉克災後處境,市府與中央協調後,由莫拉克重建款項負擔這筆約三萬元的稅金。但市府也強調,「現在是莫拉克條例延長兩年,在這兩年,契稅政府負擔,超過這兩年,在民國103年之後(才辦理產權轉移者),就要自己負擔。」

市府也強調,沒有強迫居民,只是居民要有所選擇取捨。李文志表示:「我們一直沒有強迫過,特定區域和安全堪虞的地區,還有很多人回原鄉住在那邊,他們也還在那裡,沒有強迫他們都要住永久屋。但是入住永久屋的,你既然選擇永久屋,那就是必須做一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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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大愛園區內舉辦永久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說明會

永久屋所有權受限,原居地使用權受限?

然而,根據入住三方契約規定,永久屋只能繼承,無法買賣、租售,有居民指出,即使付出遷戶籍的代價換取永久屋所有權狀,永久屋仍然不是「完全屬於自己的房子」,卻會造成原居地受限。這也形成了「永久屋所有權受限,原居地使用權受限」的弔詭現象。

李文志說:「(永久屋)所有權不得買賣、出租、可以繼承,這是所有權受限的概念,山上的房子目前沒有規定不能買賣,只是不能回去住,這是使用權受限,產權沒有限制。」

遷戶籍牽涉大,居民有疑慮,說明會無交集

回顧居民入住永久屋前,必須與政府、慈善團體簽下的「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簡稱「三方契約」。其中第六條規定居民要按照政府「公告之遷離期限遷離原居住地,並不得再回原居住地居住及建造房屋。」

當時,這條契約內容引發外界質疑,認為恐將限制災民遷徙、居住自由,三年來爭議不斷。地方政府也認為茲事體大,一直不曾強制,時任高雄縣政府民政處處長邱志偉受訪時一度表示,「桃源、那瑪夏2鄉遷出人口眾多,若戶籍全部遷至杉林鄉,不但會影響原鄉人口權益,也會牽涉到部分部落是否要「廢村」的問題 」。(詳見報導

此外,原住民區域與平地鄉鎮在行政上有很大不同,也是居民卻步的原因之一。去年十月,曾經因為不願意遷戶籍、主動填寫「永久屋放棄書」,成為正式放棄永久屋首例的桃源區族人賴金龍便表示:「我想我們的戶籍還是要在山上比較好。杉林畢竟不是原鄉,萬一以後我們原鄉要劃成自治區呢?當然還是要在山上啊!而且我和我老婆沒有孩子,如果我們往生了,我山上的原住民保留地該怎麼辦?會不會因為戶籍不在,政府找個理由收回去?」面對政府一直保證遷戶籍不會影響到居民的任何權益,他也認為:「這個(政策)是一直都變來變去的,我們怎麼知道以後會怎樣?」(詳見報導

如今市府以「安全」為名,並提出入住永久屋要有所「選擇」取捨的概念,要求居民遷戶籍才可取得產權。但遷戶籍之後,在三方契約的限制下,將更突顯「山下永久屋所有權受限、山上原居地使用權受限」的吊詭現象,有權益受損之虞。

政府承諾屢屢生變,威脅利誘仍無保障

族人普遍反映,政府承諾屢屢生變,既承諾不用遷戶籍,就可入住永久屋,現在又以轉移產權的機會,要求居民遷戶籍,讓居民難以信任。更有族人說:「你們說不會強迫,可是你們現在給的糖果就是,現在遷戶籍不用繳三萬塊的契稅,以後辦理就要自己付這三萬塊」,認為政府不無威脅利誘之嫌。

重重疑慮之下,儘管市府召開說明會,官民雙方仍無交集,多數居民傾向寧可不取得房屋所有權,也不願意遷戶籍。那瑪夏區居民靼虎‧犮拉菲在會議上就發言:「那我們就是不要遷戶籍,也不要房屋所有權,這樣可以嗎?還是你們會把我們都趕出去?」

市府也回應,因為不會強制,所以居民不遷戶籍,還是可以住永久屋,只是不會取得產權。李文志也表示,現在產權在慈濟手上,如果一直不能移轉給居民,可能會移轉給市府,但目前仍未定。

遷戶籍一事沒有交集,這波產權移轉將有多少居民會加入辦理,仍待後續觀察。但遷戶籍一事牽涉甚廣,未來恐將持續發酵。在戶籍未遷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大愛園區行政區也未確立,將來在管理上仍會有諸多疑義,未來會如何發展、影響著居民的生活權益?留下許多模糊空間。

2 回應 to “政府承諾再跳票!獲配永久屋者需全家都遷戶籍,且不得再回原居地?”

  1. 蕭愛蓮 說:

    原住民一路被騙一路被摧殘 到現在還不會省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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