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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法傷害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權益 部落族人串聯發聲

母親節前一週的週末,禮拜天,是打梅季節中族人難得可以放假的週日。這樣好的週日下午,勤和族人男女老少一起到村中的籃球場來開會,因為,有七名族人,因為在自己的保留地上種植梅、李、桃等深根性果樹,被水保局開罰,每一戶要交罰單七萬到十萬不等。水保局說,族人違反水保法,在劃定為林地上種植經濟作物,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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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里長、伊斯坦大市議員在前,族人排排坐,一起討論水保法開罰「怎麼辦」

勤和族人多數人都出席了這一場【高雄市原住民保留地權益自救會聯席會】,同處桃源區的其他各里:高中里長、桃源里長、復興里長,以及梅山村由顏福隆老主席與多位長輩也都到場關心。因為大家的保留地都一樣,多數被編列為林地,今天是勤和七位族人被開罰,未來桃源數千名族人賴以維生的土地都一樣會被開罰。之前被列管的件數,據統計桃源有200多件,那瑪夏有160幾件;都等著看這第一批被開罰案例在行政法院的上訴中如何處理,決定其他案件未來的命運。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三條,不是說「保留地是提供給原住民生計使用」的嗎?為什麼我們使用保留地耕種會被開罰?勤和族人杜拉隆回想他一開始收到罰單時真的不明白:「我明明就是在我自己有所有權狀的土地上耕種」「我沒有超過林班地啊」原來,他一直誤以為,超限,指的是超過自己土地的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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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排右邊第一個與第二個即為這次一起遭罰的杜拉隆夫婦

在要求撤銷裁罰的行政訴願書中,寫著杜拉隆的心聲:

「拜託法官大人,這愧土地是我祖先所留給我們的土地,我們的保留地絕大部分都是林木用地(很少有農牧用地),為什麼97年後完全不能耕作,那是們生存土地,我的小孩靠這梅子的收成過學校的生活費,我們全家都是靠梅子收成的錢來過日仔的,真的拜託法官,我們繳不出這些大筆罰款,更重要的事,以前公所鼓勵我們種梅子,現在要我們把經濟作物砍掉!為什麼沒有任何一個有關單位能正視我們原助民族的農耕生計問題,真的只有法官大人可以看看那些法令,能夠為我們解套。真的拜託了!我們現在全家都心裡很難過~~」

原住民保留地26萬公頃,區分農牧用地僅5萬公頃,餘為林牧用地及公設用地(保留地約3%)。民國83年水土保持法頒佈前,原住民族依「山坡地保育條例(65年制定)」及79「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79年制定)」為土地耕作使用。

83年水土保持法制定後,限縮原住民族對於原住民保留地之使用規範,依該法(水保法)至96年底為期限,林牧用地必須強制造林或自然復育(不得有農業行為)為選項,否則依「土地超限利用」之查定標準裁罰。

當族人還在為水保法問題傷腦筋的時候,又傳出內政部營建署以國土保育之名要將山坡地劃歸森林區,這讓族人警覺到,國家的手要伸進原住民的土地了。寶山重建會的幹部柯玉琴感慨:「原住民無法選擇自主生活在自己的土地,是我們許多部落的問題;土地無法自主使用、管理,國家卻可以自由取用、買賣、開發」。

市議員伊斯坦大貝亞夫發言指出:「將要求高雄市原民會和水保局長協調,針對七個開罰個案撤案」;然而,案件已經進入行政法院上訴階段,撤案應當是來不及了。

部落對於土地有很深的依賴,尤其原住民保留地,對於歷代被外來政權殖民統治的族人來說,已經是僅有的依侍;多少族人即使在外頭漂泊打工經年,戶籍仍在原鄉;當因為年邁或者被拋出勞動力市場之外失業之時,回到自己的土地去務農、種菜養雞支持自己一口飯,是最後的歸宿。更多的族人一輩子僅守著長輩留給自己的土地,依靠一年一獲的農產養護孩子讀書長大,並且希望把土地完整地留給自己的孩子也能在其上安居。怎麼知道,國家現在連這樣一個立足的寸土之地的使用都要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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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場上無憂地暱在母親懷中的孩子,可知道爸媽正在為你日後立足的土地傷神?

全國保留地僅佔山坡地7%,哪來水土保持問題?

曾正勝長老回憶:「以前公所承辦人員說,原住民沒有錢,把土地劃為旱地的話稅金會很高,以後孩子繳不起,所以民國55年開始編土地的時候,就跟我們長輩說,土地不要寫旱地,一定要寫林地;所以我們土地都寫林地」

他呼籲原住民族人必須團結,以桃源區布農族來說,為何拿勤和人開刀?「因為勤和有(越域引水的)攔河堰,勤和族人在這邊政府施工不方便,政府就是要把勤和打掉,打掉以後越域引水還要作,(桃源區)其他村子再一個一個收拾。」他呼籲桃源的族人要團結,「團結才有力量」。

勤和保留地權益自救會執行長張德政指出:「全國保留地只占全國山坡林地面積7%而已,根本沒有什麼水土保持的影響」。大家都知道,八八風災看到致災的崩塌多是更高海拔的林班地,族人照料的保留地少有崩塌。「問題出在這個水土保持法在民國83年修訂時,沒有人重視到對原住民土地使用的影響,也沒有人提案修法」。

只是原住民基本法在民國94年生效之後,依照該法第二十條到二十三條的內容,都有保障原住民對於土地的使用權利,「但是中央的其他單位都沒有把原基法當一回事」,張德政執行長說。張執行長認為原基法具有準憲法的位階,並且憲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都有關於法律過當行為之禁止的規定,「所以水保法根本是違憲,應當修法」。但是修法的工作漫長,所以他希望在修法之前,「促請農委會頒布『要點或辦法』,將果樹類深根性樹種納入造林樹種」。

另外,根據森林法第6條第二項「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三項「前項土地為原住民土地者,除依前項辦理外,並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市議員伊斯坦大貝亞夫表示,將於高雄市議會向高市政府強烈要求協商,若無法撤回該七名裁罰案,「就要請族人跟我ㄧ起到市政府去抗議」。

勤和保留地權益自救會會長理斷牧師表示,「這是一個全國性的問題」。自救會將一步一步地從桃源那瑪夏串連開始,聯合其他縣市遇到同樣問題的原住民部落,並擇期北上抗議,要求農委會尊重原基法,提案修改不良的水保法來解決原住民保留地的土地使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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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上的果園種植了數十年,已經是生態圈一環,依照水保法的要求砍除拋荒,不是更不利於水保嗎?(照片來源:勤和自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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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人Alas拿出她前天收到的公文,這塊地上交叉地種了造林樹種以及五十幾棵的台東李,是父親手上就接受造林的,可是當時的公所承辦人員說,裡面有果樹沒有關係,只要是有造林就可以了,結果現在她被要求還給國家當初的造林金,以一甲18000元論,累積了四、五年,加計利息,遠遠超乎Alas可以負擔的範圍,不知如何是好。公文上牽涉的族人,從高中、桃源、勤和到梅山口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