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法傷害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權益 部落族人串聯發聲

本文摘要:當族人為水保法問題傷腦筋的時候,又傳出營建署以國土保育之名要將山坡地劃歸森林區,這讓族人警覺到,國家的手要伸進原住民的土地了。族人感慨:「原住民無法選擇自主生活在自己的土地,國家卻可以自由取用、買賣、開發」。 ( 圖/ 柳琬玲。前排右邊第一個與第二個即為這次一起遭罰的杜拉隆夫婦 )

水保法傷害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權益 部落族人串聯發聲

母親節前一週的週末,禮拜天,是打梅季節中族人難得可以放假的週日。這樣好的週日下午,勤和族人男女老少一起到村中的籃球場來開會,因為,有七名族人,因為在自己的保留地上種植梅、李、桃等深根性果樹,被水保局開罰,每一戶要交罰單七萬到十萬不等。水保局說,族人違反水保法,在劃定為林地上種植經濟作物,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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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里長、伊斯坦大市議員在前,族人排排坐,一起討論水保法開罰「怎麼辦」

勤和族人多數人都出席了這一場【高雄市原住民保留地權益自救會聯席會】,同處桃源區的其他各里:高中里長、桃源里長、復興里長,以及梅山村由顏福隆老主席與多位長輩也都到場關心。因為大家的保留地都一樣,多數被編列為林地,今天是勤和七位族人被開罰,未來桃源數千名族人賴以維生的土地都一樣會被開罰。之前被列管的件數,據統計桃源有200多件,那瑪夏有160幾件;都等著看這第一批被開罰案例在行政法院的上訴中如何處理,決定其他案件未來的命運。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三條,不是說「保留地是提供給原住民生計使用」的嗎?為什麼我們使用保留地耕種會被開罰?勤和族人杜拉隆回想他一開始收到罰單時真的不明白:「我明明就是在我自己有所有權狀的土地上耕種」「我沒有超過林班地啊」原來,他一直誤以為,超限,指的是超過自己土地的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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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排右邊第一個與第二個即為這次一起遭罰的杜拉隆夫婦

在要求撤銷裁罰的行政訴願書中,寫著杜拉隆的心聲:

「拜託法官大人,這愧土地是我祖先所留給我們的土地,我們的保留地絕大部分都是林木用地(很少有農牧用地),為什麼97年後完全不能耕作,那是們生存土地,我的小孩靠這梅子的收成過學校的生活費,我們全家都是靠梅子收成的錢來過日仔的,真的拜託法官,我們繳不出這些大筆罰款,更重要的事,以前公所鼓勵我們種梅子,現在要我們把經濟作物砍掉!為什麼沒有任何一個有關單位能正視我們原助民族的農耕生計問題,真的只有法官大人可以看看那些法令,能夠為我們解套。真的拜託了!我們現在全家都心裡很難過~~」

原住民保留地26萬公頃,區分農牧用地僅5萬公頃,餘為林牧用地及公設用地(保留地約3%)。民國83年水土保持法頒佈前,原住民族依「山坡地保育條例(65年制定)」及79「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79年制定)」為土地耕作使用。

83年水土保持法制定後,限縮原住民族對於原住民保留地之使用規範,依該法(水保法)至96年底為期限,林牧用地必須強制造林或自然復育(不得有農業行為)為選項,否則依「土地超限利用」之查定標準裁罰。

當族人還在為水保法問題傷腦筋的時候,又傳出內政部營建署以國土保育之名要將山坡地劃歸森林區,這讓族人警覺到,國家的手要伸進原住民的土地了。寶山重建會的幹部柯玉琴感慨:「原住民無法選擇自主生活在自己的土地,是我們許多部落的問題;土地無法自主使用、管理,國家卻可以自由取用、買賣、開發」。

市議員伊斯坦大貝亞夫發言指出:「將要求高雄市原民會和水保局長協調,針對七個開罰個案撤案」;然而,案件已經進入行政法院上訴階段,撤案應當是來不及了。

部落對於土地有很深的依賴,尤其原住民保留地,對於歷代被外來政權殖民統治的族人來說,已經是僅有的依侍;多少族人即使在外頭漂泊打工經年,戶籍仍在原鄉;當因為年邁或者被拋出勞動力市場之外失業之時,回到自己的土地去務農、種菜養雞支持自己一口飯,是最後的歸宿。更多的族人一輩子僅守著長輩留給自己的土地,依靠一年一獲的農產養護孩子讀書長大,並且希望把土地完整地留給自己的孩子也能在其上安居。怎麼知道,國家現在連這樣一個立足的寸土之地的使用都要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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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場上無憂地暱在母親懷中的孩子,可知道爸媽正在為你日後立足的土地傷神?

全國保留地僅佔山坡地7%,哪來水土保持問題?

曾正勝長老回憶:「以前公所承辦人員說,原住民沒有錢,把土地劃為旱地的話稅金會很高,以後孩子繳不起,所以民國55年開始編土地的時候,就跟我們長輩說,土地不要寫旱地,一定要寫林地;所以我們土地都寫林地」

他呼籲原住民族人必須團結,以桃源區布農族來說,為何拿勤和人開刀?「因為勤和有(越域引水的)攔河堰,勤和族人在這邊政府施工不方便,政府就是要把勤和打掉,打掉以後越域引水還要作,(桃源區)其他村子再一個一個收拾。」他呼籲桃源的族人要團結,「團結才有力量」。

勤和保留地權益自救會執行長張德政指出:「全國保留地只占全國山坡林地面積7%而已,根本沒有什麼水土保持的影響」。大家都知道,八八風災看到致災的崩塌多是更高海拔的林班地,族人照料的保留地少有崩塌。「問題出在這個水土保持法在民國83年修訂時,沒有人重視到對原住民土地使用的影響,也沒有人提案修法」。

只是原住民基本法在民國94年生效之後,依照該法第二十條到二十三條的內容,都有保障原住民對於土地的使用權利,「但是中央的其他單位都沒有把原基法當一回事」,張德政執行長說。張執行長認為原基法具有準憲法的位階,並且憲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都有關於法律過當行為之禁止的規定,「所以水保法根本是違憲,應當修法」。但是修法的工作漫長,所以他希望在修法之前,「促請農委會頒布『要點或辦法』,將果樹類深根性樹種納入造林樹種」。

另外,根據森林法第6條第二項「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三項「前項土地為原住民土地者,除依前項辦理外,並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市議員伊斯坦大貝亞夫表示,將於高雄市議會向高市政府強烈要求協商,若無法撤回該七名裁罰案,「就要請族人跟我ㄧ起到市政府去抗議」。

勤和保留地權益自救會會長理斷牧師表示,「這是一個全國性的問題」。自救會將一步一步地從桃源那瑪夏串連開始,聯合其他縣市遇到同樣問題的原住民部落,並擇期北上抗議,要求農委會尊重原基法,提案修改不良的水保法來解決原住民保留地的土地使用問題。

果園
山坡地上的果園種植了數十年,已經是生態圈一環,依照水保法的要求砍除拋荒,不是更不利於水保嗎?(照片來源:勤和自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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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人Alas拿出她前天收到的公文,這塊地上交叉地種了造林樹種以及五十幾棵的台東李,是父親手上就接受造林的,可是當時的公所承辦人員說,裡面有果樹沒有關係,只要是有造林就可以了,結果現在她被要求還給國家當初的造林金,以一甲18000元論,累積了四、五年,加計利息,遠遠超乎Alas可以負擔的範圍,不知如何是好。公文上牽涉的族人,從高中、桃源、勤和到梅山口都有)

17 回應 to “水保法傷害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權益 部落族人串聯發聲”

  1. 達亥 說:

    琬玲
    寫得非常明確而正確,辛苦妳了!
    莫拉克獨立新聞網每位工作崗位的記者辛苦您們,
    謝謝您們~~一直得關心我們八八災區以及全國原住民的議題。

    本文藉傳至FB,讓普天週知!!

    達亥 敬上

  2. 黃孝忠 說:

    真的要出草了!把草理清¸把樹種好!原住民在地生計誰來顧?原住民族群要國結合作

  3. 達亥 說:

    攸關水保法侵害原住民農耕生計權—

    惠請大家轉傳再轉傳,分享再分享,讓所有人(不管是漢人或是原住民)都知道原住民的苦難!!政府真的漠視原住民、鄙視原住民、歧視原住民、殖民原住民!!

    水保法這麼單純的侵害人民權益~~有法律"比律原則過當"應視無效或提案修法—–結果農委會不把原住民當人看—-行政訴訟法官判決不公平正義(不採原基法適用位階,我們僅等待最後提請大法官解釋與大法官釋憲)—–國會113位立委沒有完全正視此一重大侵害原住民生計生存法令—–我們的原民會⋯⋯在哪裡—–原住民籍立委請積極為我們原住民發聲啊!!!

    中華民國政府逆世界潮流,完全不把聯合國世界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當一回事,也不把兩兩公約當一回事,更沒有把憲法、行政程序法、原住民基本法、森林法當一回事!!!這是我們的政府—-民主倒退!!!!中華民國政府帶頭違法—-違法憲法啊!!!譁天下之大譏~~~

    大家一定要讓大家知道(分享再分享),希望主流社會的人士清楚知道,我們原住民土地不是破壞台灣地質的原兇!!所有絕大部分,而且佔很大很大大大大非常大的部份都是國有地之土地崩塌土石流!!!

    原住民居住於山區是歷史的共頁,有其歷史背景,原住民有其地域特殊性,對於土地的情感一脈相傳,我們的生存生計存亡重要,還是水保法可以"過當"冠以水土保育之名侵害我們的生存—-各位懂法律或法律專業之人士,請評評理!!!

    有關[水保法促請修法]與[反對原住民保留地劃入森林區]兩案,我們全國原住民要站起來,你、妳、您若再不主動積極連結關心(轉傳再轉傳,分享再分享),受害的不只是我們,而還有我們的後代子孫!!!

    惡質的政府~~~再漠視我們的聲音試試看!我們會整個一系列的鋪成紀錄~~~狀告聯合國!!!

    到底你的心啊!!!???

  4. 達亥 說:

    全國原住民吶,你.妳.您,真的要火大啦!!
    我們現在面臨土地的大問題是:
    (1)11萬多公頃的原住民保留地要被劃入森林區—使用將大受限—政府不尊重原基法!!!

    (2)近20萬公頃的原住民保留地[林業用地]受水保法冠以水土保育之名行侵害原住民農耕生計權—水保法比律原則過當—應視無效—不尊重原基法—違憲—違反行政程序法—政府漠視兩公約及世界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大家請大家告訴大家!!!

  5. 達亥 說:

    { {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 ~ 加 油 ! ! } }
    (1)行政院原民會"某專員"回覆,出席5月4日營建署邀集各地方政府召開[區域土地使用劃分]協調會報。

    (2)原民會表態:惠請尊重原住民族對於原住民保留地之使用權益,依據原基法及原保地開發管理辦法保障其使用權利,有關[區域土地使用劃分]應排除原住民保留地之主張。

    (3)協調會報會議決議:依原民會之表態(提出異議),有關協調會報,擇付俟請召開跨部會會議提決。

    (4)也就是說,這個[原住民保留地計有11萬多公頃之土地將被劃入森林區案]還沒有結束。俟跨部會會議作成明確決議。

    (5)網路[此一案]傳送、分享獲廣數知悉,紛紛表態嚴正抗議與聲援!公部門看到了,檢調單位也看到了,可以說是"無形"的力量祭為原民會之後盾,也為會議表決方向之參數(酌)。

    (6)我們不要小看網路的串聯,更期待我們正式集結形成實質的力量,讓中央部會知道我們的決心態度,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正義,我們要堅持,更不能有疏漏!!

    (7)我老闆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市議員綿密監控有關[森林區劃]之後續發展之阻擋。

    (8)[高雄市原住民保留地權益自救會]也積極串聯臨北上之陳情暨記者會,對於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權益,我們(大家)責無旁貸!!

    (9)如果地方沒有聲音,人民沒有聲音,團體整合集結沒有聲音的話,一切都會很吃力!!

    (10)原民會這次謹守了該有的分際,為我們原住民保留地發聲與主張。後續發展,該是我們給他們與國會大大的~~~後助力才行!!

    (11)立法委員站出來,原民會硬起來,我們在這裡…..原住民出列!!!

    (12)本文(案),煩請網友閱後,務必使出各種方式,{{轉傳再轉傳,分享再分享,這種"無形"的集結力量,公部門與檢調都在看,都在蒐證!我們必須強烈的團結起來,表達"無形"與日後"有形"的決心意志,為原住民土地奮戰,歸還我們的土地正義!原住民千百年來,土地是我們的根,我們的命!!}}

    (13)大沙文主義的政府(人)~~~不是我們原住民族的好朋友的啦!!!….很氣餒~~~

  6. 達亥 說:

    今天老闆(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市議員)質詢–有關[超限利用案]與[保留地劃入森林區案]!!
    (1)[超限利利用案]!!山上很多的族人以為超限利用的意思是….耕作地不小心耕作到林務局的地….所以被取締超限利用…被罰款!!全國的族人真的還有很多人都不知道何謂….超限利用!!!???

    (2)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三條旨揭:原住民保留地供原住民生計使用。原基法主張原住民對於原住民保留地之使用及管理模式與政府要處分或限制原住民土地時—都要與原住民諮詢(協商)。水保法故為水土保育之名,但對於原住民土地之使用與原住民地域及歷史共頁其特殊性,生存生計與水土保育各其重要,仍有權衡之宜,政府該從原住民之生存生活角度框為執法!!再則,保留地系少有崩塌之狀(幾乎都是國有土地土石崩落),冠以水保之名,而無衡原住民生計生存權益,實有違憲(比例原則過當)與違反原基法!!到現在….政府不當一⋯⋯回事!!!

    (3)森林法第六條清楚旨揭:地方政府可以主張[林業用地]移作他用….只要報請中央核備即可!!…..中央原民會必須強烈主張與表態,讓地方政府有所適從!!地方政府原民會(處)、地政局(處)、水保局(處)…..也該好好正視森林法此一條(第六條)乃地方政府裁量權!!

    (4)促請國會與中央修訂水保法令訂原住民水土保持專章,才能解決原住民生計權也顧及水土保育作為規範!!….兩全之宜….符合原住民地域及生存特殊性之土地公義!!

    (5)[原住民保留地劃入森林區案]—市議員強烈要求高雄市政府向中央嚴正表態,需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對於[劃入]案之反對,以映民意!!

    PS:
    1.林三加律師及法扶擇於5月27日(星期日)12點半至勤和部落會勘超限利用個案之園地應最高法院行政訴訟之要件,並於[高雄市原住民保留地權益自救會座談],歸還原住民保留地之生計使用特殊性土地正義,三加律師旨[轉守為攻]該是策略啟動了。

    2.希望訴訟案件同於司馬庫斯櫸木案終獲勝訴,我們必須正視此一[法令侵害生計生存權–之過當—訴請無效—促請修法]開始動員起來!!點…線…連結…鋪陳…再鋪陳….訴諸聯合國……在獲得善果之前…..每一過程都很重要!!這些過程….會取決將來"成就事情"與否!!……..林三加律師及法扶加油………我們原住民大家加油!!!

    3.請大家轉傳再轉傳….分享再分享….兩大案件影響原住民土地前者[20萬公頃],後者[11萬公頃]….我們不能等閒次之…..衝…衝….衝….我們都在這裡等你、妳、您!!更多

  7. 達亥 說:

    昨日(星期五)簡立委聯合舉辦[保留地禁伐補償與造林獎金之提高]公聽會,跟我們談的[超限利用—促請修訂侵害原住民農耕權益之水保法]之關連!![[簡述言~~希望大家轉傳(分享)週知]]

    (1)立委舉辦之[保留地禁伐補償與造林獎金之提高]公聽會,我們族人長期的期望,就是希望我們族人有申請土地造林者,還有集水區的土地強制禁伐之補償,能夠提高造林獎金與禁伐補償比造平地地區造林有一公頃240萬(20年)的補助。農委會的回覆:保留地造林與平地造林都是一樣的(20年60萬),但他簡略了說明:平地的土地還有其他補助(休耕補助20年就有180萬),所以其實合計起來,平地的土地造林,一公頃20年可領240萬,我們原住民保留地造林的補助相差其四倍!!

    (2)農委會過去到昨天都是一貫的說法:關乎國家財政,所以保留地的造林獎金與禁伐補償的提高…有困難!!

    (3)聽老人家說,造林獎勵金辦法的辦法初期是約在20年前訂定的辦法,到底是20年或15年?總之也有超過10年之久了,試問!!過去的物價跟現在的物價差多少?10幾年前油價是少現在約近一倍,國家的稅收也都隨著物價上漲與國民所得而有所提高的,怎麼會說[財政困難呢?],任何社會福利政策都跟國家財政歲收有波動關係的,老人年金、老農津貼、殘障補助等等甚多(簡略),唯獨[保留地之造林與禁伐補償]沒有檢討提高,政府財政歲收都提高了,造林政策是國家的政策,民眾願意配合(犧牲他的耕作權)這都是雙向的互動!!原住民保留地造林僅一年均約領2萬….阿娘的喂!!!過去10幾年前的2萬跟現在的2萬怎麼比呢?政府財政稅收過去是多少?現在又多少?而忽視原住民保留地造林—也是政府政策福利之一環!!!….如果不調….有理嗎!!??

    (4)系前,跳到[超限利用—促請修訂侵害原住民農耕權益之水保法]!!造林是給願意配合造林政策者的補助與補償,那其餘的土地(保留地),族人是靠它能生存的,農耕生計全被剝奪,水保法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過當—違反原基法—應是無效—或給他修訂啦!!

    (5)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清楚的旨揭:原住民保留地供原住民族生計使用餒!!83年的水保法訂定有瑕疵(有比例原則過當),早該檢討了!!何況現在原基法都出來了,法律競合與適用位階都很清楚知道—原基法佔上位階~~~~很遺憾的是…..政府(各階層公務員)都裝傻……沒有把原基法當一回事!!這是什麼國家政府啊!!??

    (6)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保障原住民民族土地、文化、生存、發展!!要歸還原住民"與生俱來"的權利,順應符合世界潮流…..中華民國政府…..只把我們當人看囉!!!政府真的有該檢討進步的地方!!!

    (7)世界的潮流絕對是擋不注,殖民的心態~~若一值存在,就不誆稱自己是民主國家!!一切都會在轉變,而我們的政府慢了15年之久!!

    (8)請大家轉傳(分享)週知好友~~~這件事情….我們一起卓力!!!

  8. 達亥 說:

    水保法侵害原住民農耕生計權—律師法扶傾全協助訴訟!!
    (1)2012.5.27日「超限利用案」三加律師會同法扶律師等一行從台北舟車勞頓到南部高雄桃源區勤和部落會勘果園現狀!!經了解,果樹數種深根性維護土地保育有其功效,幾乎崩奔崩塌地都是—-非原住民保留地!!

    (2)與部落會談,[轉守為攻]律師團打算提以部落議會及七筆受裁罰案(或自救會)之名狀告政府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限制或處分未取得部落族人諮商;政府應遵重原住民對土地之使用及管理權]好好給政府反將一軍。

    (3)之前都是受裁罰人趨於被挨打的份,法官判決依水保法為法律主張之據準,我們怎麼解釋法律之見解—都碰上釘子(得要看社會輿論之彰顯才有左右的機會?)。[轉守為攻]主動提告,就換我們為上風面,政府必須提出相關的法律見解與原基法競合,法官會依原基法之主張為據準來判決反方勝訴與否?

    (4)真是辛苦律師,也很感謝律師!!感謝法扶!!這會像司馬庫斯櫸木事件案訴訟纏送會冗長,必要時,得提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釋憲!!

    (5)親愛的同胞,這是公共議題!!人.事.時.地.物辦理進度期程轉知大家,此案如果沒有獲終勝決,或促請修法(修水保法)沒有定案,將致影響全國原住民保留地近20萬公頃的[林業用地],林業用地僅強制造林或自然復育(不得從事農業行為!)!!

    (6)其實不只修訂水保法,其他相關影響原住民保留地之生計使用之法令得一並考量修訂!期盼訴訟以外的策略,能夠鋪陳累積具焦能量。我們會擇期北上遞陳情書與召開促請修法記者會,還會鋪陳向國外記者召開記者會,既向聯合國狀告訴願。

    (7)近期會利用週餘時間由自救會發送說帖廣知部落族人,也期盼全國族人關乎其嚴重議題[水保法侵害原住民農耕生計權],『大家一起用自己的語言,用自己的方式告訴自己的族人、民代、組織串連』,每一個鋪陳都是點.線.面的連結,我們要[轉守為攻],絕對沒有等閒次之的理由!!串聯各團體(人)及聲援團體,結合民代、立委—-我們會辦理[連署書]求國會立委卓研提案召開公聽會—-修法!!!

    (8)超限利用遭裁罰案七筆,已有受裁罰之兩戶家人,因為”這件事情”困擾全家,一個受裁罰兄嫂憂慮致生意外損命!一個受裁罰父親憂慮心臟疾病劇烈疾終!這件事情(修法),如果我們等閒之—-將來政府會依水保法—–裁處全國近20萬公頃之林業用地—–只要不配合造林—-你、妳、您就是不能動自己的土地(農業行為)!!

    (9)原住民土地公義:[[意願配合造林者,造林獎金應提高]]。[[林業用地,果樹類應符合水土保持樹種規範]]。[[農牧用地,什麼都可種]]。[[農牧用地願意配合造林者,也應比照平地地區可造林]],以上,政府有那麼難嗎?

    (10)針對受裁罰七案,我老闆(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市議員)於本週會率勤和部落至市府提請暫緩實施裁罰(罰緩)。

    (11)請大家真的一定要告訴大家!!律師法扶很努力的協助該裁罰訴訟案,而我們的—–該是[轉守為攻]啦!!!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389761567741578.103368.100001232130192&type=3#!/media/set/?set=a.389761567741578.103368.100001232130192&type=1

  9. 被罵怕了的施主 說:

    (9)原住民土地公義:[[意願配合造林者,造林獎金應提高]]。[[林業用地,果樹類應符合水土保持樹種規範]]。[[農牧用地,什麼都可種]]。[[農牧用地願意配合造林者,也應比照平地地區可造林]],以上,政府有那麼難嗎?
    ——————————————————————–

    馬政府的資本利得稅, 証所稅已被擊垮了

    繼續來打李鴻源國土規劃、防災地圖政策!!

    不要管其他人的死活, 既得利益萬歲!!
    原住民萬歲!!

  10. 達亥 說:

    辦理[超限利用遭裁罰案]提請修法(水保法)案辦理進度!!

    (1)已函文提請高雄市政府針對原住民保留地林業用地之移作他用,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及第三項[前項土地為原住民土地者,除依前項辦理外,並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得為競合水土保持法之解套。

    (2)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三條開宗明義旨揭[原住民保留地供原住民族生計⋯⋯使用],提請 市府業管權責逕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二、三項之主張,函式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3)有關提案依據原住民基本法卓研修訂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令在案!卓修擬案定於8月初公諸(兩週),惠請各界領域不吝指正與指導(先行提擬致所關切),擇於兩週後,宗整相關各領域提議案函立法委員供參據。

    (4)預定於9月20日北上立法院提請立法委員辦理[水保法等相關法令侵害原住民生計之法令提案修法]聯合公聽會(已有關切之委員關切…增加中)。

    (5)有關[修法提案聯合公聽會],歡迎全國各界及團體赴會參研!國會辦公室既依權函發全國各地區機關政府鄉鎮公所等民代敬邀與會。

    伊斯坦大是議員辦公室07-5217610;0937041285(達亥)
    https://www.facebook.com/dezheng1#!/photo.php?fbid=418301761554225&set=a.418301741554227.109925.100001232130192&type=1&theater

  11. 達亥 說:

    原住民保留地[超限利用開罰]侵害原住民農耕生計權—比例原則過當!!
    (1)65年制定山坡地保育條例,當時代原住民生計–農業–與土地連結!!

    (2)79年制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三條開宗明義說:原住民保留地供原住民生計使用。

    (3)83年制定水土保持法,胡搞瞎搞,限縮原住民對土地使用範疇!!
    ⋯⋯
    (4)91年政府依水保法頒布辦法,限原住民保留地林業用地於96年底前,強制造林,或自然植生復育,也就是….不能從事農耕行為!!誇張~~~

    (5)憲法憲法第22條精神:「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憲法均受憲法之保障。」。比例原則要求行政、立法及司法行為,其手段與所欲實現之目的間,應有合理比例關係,不得不成比例。當今,已是防止國家權力濫用之「法治國家原則」。

    (6) 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3.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7)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21條第二項[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第23條「政府應尊重……、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

    (8)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各國保障保障境內原住民族土地、文化、生存、發展權」。

    (9)原住民保留地26萬公頃僅佔全國山坡林地7.9%,區分農牧用地僅5 萬公頃(可以農耕),餘為林業用地及公設用地(保留地約3%)。水保法,限縮原住民族對於原住民保留地之使用規範,林業用地–不得從事農業行為!!到底??

    (10)原住民保留地對於原住民族群來說其法定特別規範與使用意義,乃供原住民族生計使用。水土保持法之編訂未考量原住民其生計使用權,應卓研修制原住民保留地水土保育專章,規範林業用地數種(果樹) 類經濟作物為合法水土保育之樹種範疇,不應強制以該法(水保法)侵權,否則有違反憲法第22條之比例原則『禁止過當原則』精神。端看原住民保留地(林業用地)之面積僅佔全國山坡林地不到7.4%,其預防性之法律規範與侵害性之法律侵權其後為孰重。

    (11) 森林法第6條第二項「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三項「前項土地為原住民土地者,除依前項辦理外,並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

    (12)依森林法第6條其實就可以向政府尋求土地使用[超限利用]之解套,可是….政府完全不鳥你!!我們的國家是法治國家嗎?依法論法卻不就法!!….法律的制定在於對人民之公義彰益….結果勒…結果勒…結果勒…(大嘴巴的歌餒)!!

    (13)農委會真的掌水土保持法,請尊重原住民族對於土地400年來的歷史共頁—我們多數族群退居山林,與山林共生,土地是我們賴以維生的範疇,山區崩裂與土石流—非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保留地崩裂土石流佔全國山坡林地不到1%),舉水保法侵原住民生存權—-這是什麼國家!!??農委會—可以提案修法—逕送立法院三讀!!

    (14)原民會沒有老二嗎?綜上相關法律及原基法位階,原民會真的可以積極的主張,召開公聽會,跨部會協調,我們全國原住民會挺你的,捍衛原住民保留地之公義權利!!….真的不要縮頭烏龜….人民真的很憤怒了….天天收到政府的[超限利用開罰]….我們高雄桃源區勤和里已經有兩位因[罰單]困擾—命殞!!

    (15)高雄[超限利用]行政訴訟案,由法扶林三加律師執逕送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中—已進入上訴再審!!…..希望全國族人及聲援者一起關注!!

    (16)立法院必須修法,修水保法增原住民水土保育專章,原住民保留地之林業用地—果樹類深根樹種符水土保持範疇—大家皆大歡喜嘛!!

    (17)超限利用等等土地議題,不過是原住民受政府法令之侵害–冰山一角!!原住民站出來,非等閒次之!!只有團結…才會被政府"看見"我們爭取與生俱來的權利!!

    (18)晚上17時至勤和里(高雄市原住民保留地權益自救會)召開[預訂9月6日串聯北部(桃園縣復興鄉原住民保留地權益聯盟)團體及聲援團體北上農委會及原民會遞陳情書,並於立法院召開促請修法記者會],人民站起來,鋪成修法,民代接軌,立委決心修法!!

    (19)伊斯坦大議員也暫預定於9月20日,北上立法院與立法委員召開[水保法提案修法公聽會]!!

    (20)有關原住民保留地造林獎金(20年60萬)與平地造林獎助金(20年240萬)—差很大!!簡東明委員業已提案召開公聽會促請修法提高獎勵金!!…..所以,如果修法成功,將來原住民保留地不管是農牧用地,或是林業用地….都尊重原住民對於土地的使用與規範囉(農耕、造林、果樹類為水保規範)!!

    (21)本案,惠請各網友轉知再轉知,水保法如果修不成,將影響全國原住民保留地約18萬多公頃之林業用地!!全國各地方政府會雨後春筍般的向原住民開罰??

    高雄市原住民保留地權益自救會0937041285(達亥)
    http://www.youtube.com/watch?v=yXXWzShhCPE&feature=share

  12. 達亥 說:

    水保法不修法—超限利用開罰1甲6萬—累進開單最高罰30萬(1甲)—如果全家(父親或兄弟)的土地加起來有10甲….那就是罰300萬!!…..這件事情….超級嚴重!!…..政府"超冥"的過分!!…..請大家告訴大家!!

  13. 絕望 說:

    既然自己將被搶光
    給燒山燒光
    符合中國人(漢人)「寧為玉碎…..」的教條
    燒吧原住民

  14. 達亥 說:

    [[土地超限訴訟案最高行院發還高高行院再審—司馬庫斯翻版~~見曙光!!]]

    【一】高雄市桃源區勤和部落七筆土地超限利用裁罰案!!

    [1]案於99年12月起接獲高雄市政府受監察院糾正執行查處超限利用既函發地主限期改正—林業用地不得從事農業行為,僅為造林或自然復育,否則依水保法查處6萬元(1公頃),累進至高30萬元。

    [2]100年5月份陸續接獲市府裁罰通知—林業用地種植梅樹—超限利用!!伊斯坦大議員辦公室暨民間協助案主向農委會提出訴願。

    [3]農委會駁回訴願,於100年12月~101年3月由議員辦公室協助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與再上訴。案經上訴,五筆因訴願時限遭駁回(若案不暗法致拖延訴願已超過兩個月提起),僅二筆訴審在案。

    [4]101年4月起擇由法扶基金會原住民人權律師林三加律師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二案因僅一案主符合法扶輔助對象,另一案已遭高雄市政府提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郵局存現扣款8萬元,已放棄提起再上訴。

    [5]僅杜拉隆一案林三加律師行最高法院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發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再審,於今日(101年12月26日1440時)行政訴訟庭出庭審案調查。

    [6]{高市原保地權益自救會}暨{台灣原民行動聯盟}會同伊斯坦大議員及另六案地主出庭陪審席。屏東霧台鄉李金龍代表會同黃智慧老師也到場聲援出庭陪審。莫拉克獨立新聞網柳琬玲記者也到場出席陪審–全程紀錄記者會暨協調會。

    [7]本案經律師庭上結辯,獲法官裁示逕行庭外協商三個月,俟況逕行審理。律師另提出請求法院應訊相關法界學者專家、民族學者專家與土地水保學者專家暨地方耆老與牧師,針對各面向提出原住民族土地慣習保障辯述;律師提出針對梅樹為造林樹種規範(農委會89年函釋)。並提請法官至現場(案主土地)勘查,以明原住民保留地之農耕行為適有違反水土保持之虞斷否?

    [8]本案,經行政法庭審理初獲法官對於法律不爭執有虞,法官也明提實有大法官解釋之傾,林三加律師回應大法官釋憲(法律競合解釋)為謀後之需。法官對於審理再審有公允之顯(對於水保法執法之過當行有虞),讓個案及陪審團實獲感動,林三加律師對於原住民權益案件訴訟之用心投入,讓所有在場的族人感到…要掉眼淚~~

    【二】伊斯坦大議員率{自救會}與{行動聯盟}及七筆地主與部落族人至市府前召開記者會—提請市府撤銷裁罰!!

    [1]遞交陳情書至副市長,後召開協調會。

    [2]協調會陳情主張提請市府依森林法第6條第二項「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三項「前項土地為原住民土地者,除依前項辦理外,並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為地方政府主張原住民保留地供原住民族農耕生計權使用,排除林業用地規範,逕向中央核備。

    [3]系前,陳啟昱副市長決議,會朝陳情可行方案努力,詢法制局回覆辦法可行,朝庭外和解努力,會後宗辦提出依森林法第6條第二項逕向中央提請核備。這是水保法修法前可以作為解套之辦法之一,議員辦公室會後函發追蹤市府法制局、水保局、原民會及農業局會商提案。

    【二】土地超限案—攸關全國原住民保留地18萬公傾(林業用地)!!

    [1]依水保法林業用地不得從事農業行為,以造林及自然植生為規範,否則屬超限利用既裁罰!!—此裁罰實有法律授權未明確與違反憲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禁止過當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2]全國原住民保留地26萬公傾,僅5萬公傾為農牧用地(可以農耕行為),18萬公傾為林業用地,餘為公設用地。

    [3]原碁法位階,依法律權威專家論為僅次於憲法,視人屬地法,原碁法本應為原住民族之最高法律,任何法律牴觸原基法,得應尊重原基法為原住民族適用法。

    [4]79年制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三條開宗明義旨揭…原住民保留地供原住民生計使用。

    [5]83年制定水土保持法,胡搞瞎搞,限縮原住民對土地使用權利,侵害原住民族農耕生計權!!….原住民族賴以生存的土地…遭到限制…泯滅原住民族生存權!!….水保預防性之不可預見與裁罰可預見之侵害…孰為執重?….原住民對於土地使用與水保之貫習…早先政府幾百年!!…..真得要我們告到聯合國….才會讓政府覺醒羞愧嗎?….法律亂定~~害死人….法律制定未面面觀~~苦民困民!!

    [6]本案,七筆遭裁罰地主,有一妻因困擾裁罰金額心情憂悶致生車禍意外命損,另一其父也憂心裁罰金額老疾併發送醫不治。部落族人全體憂心忡忡!!無奈訴苦….為何祖先留給我的土地….唯一能讓家人生計的土地….要被政府這樣限制….要部落族人如何生存…怎麼會定這種法呢….要滅我們族人嗎!?

    [7]本案,伊斯坦大議員關切既追蹤案情發展,也屢於議會質詢要求政府促修水保法暨依原基法尊重原住民對於土地之使用管理模式。

    【二】司馬庫斯翻版—期待司法還原住民族公道!!

    [1]原住民族使用土地模式早先政府任何法令千百年,土地管理既依傳統智慧行水保維護,原住民的保留地都沒崩坍…都麻是非原住民保留地崩塌造土石流!!…最後拿水保法冠為原住民族土地超限污名揹黑鍋!!….全國各地非法使用土地開發卻未受到裁罰…"兩國標準"~~欺壓原住民族!!

    [2]本案訴訟在案,惠請全國原住民族同胞一起關心案情發展!!也感謝聲援團體及聲援之漢民朋友。

    [3]系前,訴訟過程冗長,期望法院還原住民族生存生計公道,有妳/你的聲援,集合能量,釋出倡議政府國會修法—修水保法—訂定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水保專章。

    [4]系前,本於102年3月初由伊斯坦大議員會同{自救會、行動聯盟}暨串聯{桃園縣復興鄉原住民保留地權益連盟}與聲援團體北上立法院詢立委召開聯合公聽會—促修法,期望能在102年立法院第一次會期前,尋求立法諸公多等支持修法提案。

    [5]部落的聲音,團體的聲音,民代的聲音,國會的力量,原住民族只有聚焦與團結,政府與司法行見曙光—司馬庫斯翻版再現!!……請大家全力支持與關切。

    伊斯坦大議員辦公室07-5217610;0937041285(達亥)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480082085376192.126958.100001232130192&type=1

  15. 達亥 說:

    {{全國原住民保留地26萬公頃,約18萬公頃為林業用地,水保法侵害原住民族農耕生計權!!—本案已逕入協商和解(撤銷處分)可行性階段—期盼各界關心與聲援—司馬庫斯翻版再現!!}}

    高雄市議會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議員辦公室 函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高議字第1010454號

    主旨:謹邀102年1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30時於高雄市議會第一會議室辦理[土地超限利用訴訟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訴訟再審第一次調查庭付兩造庭外和解協調會],復如說明,惠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為民服務最高指導原則辦理。依據101年12月26日本室率同林三加律師及訴訟個案與聯盟(自救會)團體赴高雄市政府陳情協調會陳啟昱副市長指裁示辦理。依據101年12月2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庭交付兩照三個月內逕行庭外和解辦理。

    二、本案,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三項「前項土地為原住民土地者,除依前項辦理外,並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前法可為地方政府主張原住民保留地供原住民族農耕生計權使用排除森林法林業用地規範之限制主張,引就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三條旨揭「原住民保留地供原住民族生計使用」,逕向中央核備。

    三、系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旨揭「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旨尤各級政府主管法令如有牴觸原基法者,應卓研修訂其法令或廢止。」,顯見中央與地方政府事權不一,行政怠惰之顯!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23條精神旨尤政府需尊重原住民族對於土地使用與管理模式,政府對於原住民族土地之處分或使用,須經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敦請監察院適查,依法糾正行政怠惰之顯。

    四、案經最高行政法院發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再審,此為法院視法律見解生疑,在於法律保留原則未於母法授權實有不當,再於處分欲達之目的有過當之顯,違反憲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22條之精神,比例原則禁止過當!未來可逕為提出大法官釋憲解釋,法院也交付希望兩造能在法律的適妥性,在地方政府的權限尋求和解可行性。

    五、綜上,惠請市府依前項述,在其他法源的立場上尋求可行性逕為撤銷處分,另專案針對森林法第六條之精神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供生計使用排除於林業使用規範逕函中央核備。

    六、惠請高雄市議會總務組協助會場場地前置作業。

    七、本案,賡續追蹤管制辦理情形。

    正本:陳副市長 啟昱、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高雄市政府法制局、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監察院(會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悉)、林律師 三加、杜拉隆等七員(受裁罰)、高雄市原住民保留地權益自救會、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本辦公室。

    https://www.facebook.com/dezheng1#!/photo.php?fbid=389761727741562&set=a.389761567741578.103368.100001232130192&type=1&theater

  16. 達亥 說:

    [1]烏尼曩 敏乎咪尚!!原住民保留地約18萬公頃宜林地遭水保法限制農耕生計權,大大不公平–執法過當!!布農族祖靈庇祐,本次召開[超限利用訴訟案–庭外和解會議]!!

    [2]伊斯坦大議員依101年12月2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庭付決庭外和解辦理主持邀集兩造市府單位與受裁罰代表會同律師及關心團體;市府水利局、原民會、法制局、農業局與林三加律師(受裁罰七案主)、高雄原保地權益自救會、台灣原住民部落行動聯盟、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召開{因高雄市桃源區布農族梅農涉超限利用案件裁⋯⋯罰,影響原住民生計,處理方案決議事項}。

    [3]系前,{因高雄市桃源區布農族梅農涉超限利用案件裁罰,影響原住民生計,處理方案決議事項};會議時間:102年1月17日11~16時,地點:高雄市議會:

    ◎由高雄市政府副市長以上層級主持,邀集學者專家以及地方耆老,並由市府相關單位如水利局、農業局、原民會、法制局、等單位在列,進行現場會勘紀錄,與梅李桃等果樹栽植水保影響報告,作為處理方案基礎與後續制度調整之根據。

    ◎高雄市政府應於高雄市議會第五次定期大會(102年3月)開議前,成立專案小組,擬定[高雄市原住民族土地自治條例草案],其中應明定高雄市原住民土地種植梅樹等生計作物及原住民族生存權益之保障;此草案應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第廿一條第二項關於未經原住民族同意不得限制其土地利用,與原基法第廿三條的相關規範應當列入。

    ◎於高雄市原住民土地自治條例制定前,高雄市政府應根據前述會勘紀錄結論,訂定自治規則,並將高雄市原住民區域栽植之梅李桃等樹種,增列為原住民保留地得栽植之造林樹種,以確保原住民之生存權。

    [4]經5小時冗長會議,依桃園縣[自治條例]循新思路辦理本[高雄市原住民土地自治條例],逕以突破相關法令之急就章。本自治條例,優於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之時限。

    [5]預定於2月底辦理會勘;逕邀水保、民族、法律專家會同市府單位現地會勘。會勘前,勤和部落會議召開會議主張原住民族基本法對於土地管理使用之規範,逕付為會勘結果報告之參據—尊重原住民族對於土地之使用與管理模式。

    [6]未來,結合國會委員及民間團體學者專家,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旨揭「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旨尤各級政府主管法令如有牴觸原基法者,應卓研修訂其法令或廢止。」,提請各主管法令機關逕依原基法修正法令或廢止!於3月底辦理北上立院聯合記者公聽會。

    [7]案經最高行政法院發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再審,此為法院視法律見解生疑,在於法律保留原則未於母法授權實有不當,再於處分欲達之目的有過當之顯,違反憲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22條之精神,比例原則禁止過當!未來可逕為提出大法官釋憲解釋。

    [8]本會議決論,函各地方政府暨函中央政府業管查照!!尤其監察院….監察院在睡覺!!只會糾正地方政府,未糾正中央各級主管法令應依原基法第34條辦理修法或廢止法令之延宕糾正怠惰!!監察院….職務怠惰…中華民國政府…水保法處罰…欲達之目的…比例原則過當…主管機關未提案修法…侵害原住民族農耕生計權!!

    [9]本案,惠請全國關注,攸關原住民族與土地情感暨生存空間特殊性,對於各地方政府之裁罰際期,辦理協商,以彰地方政府之裁量權衡,卓於訴訟之機先。本高雄市裁罰起於99年底祭出土地超限利用限期改正~~100年5月裁罰處分通知~~100年8月辦理訴願~~100年12月辦理行政訴訟~~經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上訴~~發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再審;期間歷次協商,至102年1月突破新思路—致[自治條例]催生,大大邁前原住民農耕生計權之維護!!惠請 各地方政府努力按照您!!

    伊斯坦大議員辦公室07-5217610;0937041285(達亥)
    https://www.facebook.com/dezheng1?ref=tn_tnmn#!/media/set/?set=a.490425231008544.128935.100001232130192&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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