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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住的房子與土地,是否還要繳貸款?貸款優惠減免爭議釐清

莫拉克獨立新聞網於3月29日刊出「長治百合部落(32)不能住的房子,也要繼續繳貸款」 [1]報導後,中央重建會於4月2日提出澄清如下: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7條及『莫拉克颱風災區住宅基金政府債權住宅貸款協議承受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受災民眾自用住宅前經認定因莫拉克颱風受災,土地未滅失,但房屋毁損致不堪使用,倘經勘查拆除完畢或已滅失,其就毁損之自用住宅至98年8月8日止尚未償還之建物部分貸款餘額,得由住宅基金予以承受。」

「至土地之所有權則維持不變,但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仍應繼續繳納,並且房屋如辦妥消滅登記,依程序該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自受災日起5年間本金不予催理,利息免計收,第6年起利息比照莫拉克風災購屋貸款優惠利率計收,另外住宅貸款協議承受對象為莫拉克風災自用住宅受損民眾,非僅限於特定區內民眾。」

根據重建會的澄清公告,受災戶若處於「土地未滅失、住宅已毀損且拆除完畢」的情形下,「建物與房屋貸款」餘額得減免;但欲保留土地所有權者,「土地貸款」仍然要繼續繳納,只是在房屋毀損或消滅的前提下,土地貸款可以享有「五年不催繳本金、免計收利息」的優惠,第六年期仍要正常繳納本金與利息。

再對照莫拉克災後重建條例第七條明文規定:「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致不堪使用,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該房屋或土地者,內政部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最高以年利率百分之二予以利息補貼。但土地未滅失者,由政府負擔其貸款餘額,並取得其抵押權。」以及「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自用住宅不堪使用而土地未滅失,其建物部分之貸款餘額經金融機構承受者,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申請政府負擔時,應先行辦理該建物之消滅登記。」

綜合以上法規,並與中央重建會確認後,我們可以為「莫拉克風災中房屋毀損、土地未滅失」的居民歸納出以下白話結論:

1. 若在莫拉克風災中房屋毀損而土地未流失,土地貸款仍要持續繳納。

2. 無法負擔土地貸款的人,可以在辦理建物之消滅登記之後,申請由政府負擔土地貸款餘額,但這樣一來,政府將取得該筆土地的抵押權。

3. 若該筆土地位於特定區域內,可以按相關規定讓政府徵收你的土地。

4. 若不願意讓政府徵收該筆土地,則按照上述1.2.點辦理貸款減免以及讓政府取得土地抵押權。

在上述情形之外,若居民的土地、房屋因位於特定區域內,且已申請永久屋,而無法過夜居住,但並未毀損,也不願意被徵收者,則無法申請上列的優惠減免規定。重建會表示:「雖然特定區域內、已申請核配永久屋的居民無法回原鄉過夜,可能讓房屋價值有所減損,但我們會認為他已經在山下有永久屋了,因此沒有相關優惠減免。」

莫拉克災後將屆三年,山區地質狀況漸趨穩定,許多於三年前選擇遷往永久屋的居民逐漸萌生回到原鄉居住的念頭,就算於定居於永久屋內的居民,也多半不願放棄原鄉老屋,不願讓政府徵收自家土地,才衍生諸多土地貸款繳納爭議。土地貸款的爭議除了牽涉社會福利與減免問題,更具體展現了山下的居民與原鄉關係的拉扯。在「永久屋—劃定特定區域—放棄原鄉土地」的政策大方向之下,即便後續救濟制度設計完備,也難以徹底解決此一問題。

請有疑問或貸款減免相關需求的居民可以打電話問:

88news營建署財務組莊涼玉組長(02-87712881) 秘書柯秋珍小姐(02-87712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