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拉克88news.org - https://www.88news.org -

如何放棄永久屋?中央:已在研議 律師:問題重重

2011年10月,莫拉克風災甫屆滿兩週年之際,原籍桃源鄉寶山里的居民賴金龍決定放棄在杉林大愛園區的永久屋,回到原鄉居住。在大愛園區裡,像賴金龍這樣考慮放棄永久屋、回原鄉定居的居民不在少數,中央與地方政府卻迄今沒有完整的程序規定「如何放棄永久屋」,導致想回鄉的居民猶豫難決。

對此,行政院重建會副執行長陳振川表示,內政部與高雄市政府自上個月起即開始著手進行「永久屋放棄標準流程」之研議。只要流程研議完成,居民便可向永久屋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提出放棄永久屋之請求。

放棄永久屋,違法嗎?律師:「完全合法。」

按現行的法律狀態,居民居住於大愛園區的永久屋的法律根據,乃是於入住時簽訂的「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契約當中規定,居民於簽約後,接受慈濟「贈與」,得到永久屋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於契約當中,洋洋灑灑地規定了居民「不得從事之行為」,包括將房屋私自買賣、出租、申請其它住宅補助或返回原居地居住等等,否則將由高雄市(前高雄縣)政府「收回住宅」。

但是,契約除規範居民「不得從事」之行為外,並未提及若居民想放棄永久屋,該遵循何種流程才能「放棄」永久屋,返回原居地居住。也造成如賴金龍這樣想放棄永久屋的居民無所適從,只能「先保管永久屋鑰匙,等市政府來跟我解約。」

更有甚者,對於不熟悉法律的永久屋居民而言,在沒有標準作業流程可循的情形之下,「我自己發一個聲明放棄永久屋,會不會犯法?」成了許多人心中共同的疑問。

長期關注莫拉克重建工作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賴中強,則對此指出:「只要居民願意,隨時都可以解除當初與慈濟、高雄市政府所簽的三方契約,這是完全合法、完全是可以的,沒有違法、犯法的疑慮。」亦即居民完全有權利請求解約,僅待政府將相關流程與細節研擬完畢,居民便可順利、合法地放棄永久屋。

永久屋規定曖昧難解,問題一一浮現

賴中強指出,居民當初與NGO、地方政府所簽訂的三方契約乃是一個「附有負擔的贈與契約」。在莫拉克風災中大難不死的居民,為了早日離開營區、遷進永久屋,倉促簽下這份以「離開原居地」為交換條件的永久屋契約,「這份契約我們許多民間團體一直都覺得很不妥當,爭議一直都很大,現在也的確發生了問題。」

雖然肯定災民有放棄永久屋的權利,只要發出書面聲明向高雄市政府與慈濟基金會表示要「解除契約」,即可合法地拋棄永久屋,但賴中強律師也憂心地提醒:「當初配合這個永久屋契約的,是政府在山上『劃定特定區域』,我擔心居民雖然放棄永久屋,回到山上卻又面臨原鄉遭到劃定特定區域的問題,導致兩頭落空。」

「山下的房子沒了,山上的房屋產權又受到限制,以後要買賣、繼承、擴建的時候,地政機關會不會以『你已經被劃定特定區域』為理由,不給居民合法移轉、也不發給居民建照?」

賴中強律師更感嘆:「當初劃定特定區域的時候,其實並沒有人能用科學的方法來確定部落是否安全,只是將它當作要求居民入住永久屋的一個條件。劃定特定區域作為一個行政處分,其實是很有瑕疵的,只是當初沒有人去進行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現在也過了提出救濟的時間,這樣會留下很多很多的問題。」

中央重建會:已在研議「永久屋放棄標準流程」

對此,於災後一直擔任中央重建會發言人的副執行長陳振川表示:「我們會很尊重他們要回山上的意願,目前內政部和各地方政府已經共同研議了一個多月,研議出一個放棄永久屋的確定流程。」至於居民回到山上是否會遇到劃定特定區域相關規定的限制?陳振川僅表示,「一切都等內政部與地方政府研議出來以後,看地方政府如何去執行,這件事情未來還是要各地方政府主要去負責執行的。」

對此,賴中強律師則直言:「所謂的『尊重居民』,這只是一個政治承諾。除非有正式的程序將它落實為法律上的保障,否則沒有太大的意義。」站在法律人的立場,他認為「如果居民願意的話,應該要採取法律行動來確認目前這個曖昧的關係,以爭取自己的權益,否則就會永遠在這種模糊的狀態下,無所適從。」

莫拉克災後兩年,於本次災後重建工作中首開先例的永久屋政策仍有許多法律問題等待釐清,於不懂法律、不懂行政規則的居民心中留下了許多與天災無關的煩惱與憂慮,亟待相關部門積極解決。誠如陳振川副主委自己也提及:「放棄永久屋只是內政部在研議的議題之一,還有一些問題需要解決,我們希望在重建條例結束(三年後)之前,能夠解決這些問題。」

延伸閱讀:

災區首例:不願將戶籍遷出原鄉,居民正式放棄永久屋 [1]

如果居民想放棄永久屋,該怎麼辦?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