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強制遷村?「劃定特定區域」的政策整理(完整版)

本文摘要:「劃定特定區域」的政策,攸關受災的原住民部落是否會被「以過半數表決」的模式被「強制遷村」,引起高度關切。我們將所有關於這個政策的前後文件,整理在這篇文章中,日後有變化,也會繼續增補,也請大家一起協助提供資訊。( 圖/ 土豆,20091115,高雄縣原住民災後百日靜坐,居民用燭光傳達想回家的心情。 )

是否強制遷村?「劃定特定區域」的政策整理(完整版)

20100102增補:

謝志誠老師針對特定區域劃定的政府說帖,以及政策,做了圖解說明,請閱讀這裡。

20091120增補:

根據「98.11.19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新聞稿」表示,被劃定「特定區域」後的房舍,將「原則拆除」,詳細情形請點選這裡閱讀。https://www.88news.org/?p=1199

20091119

「劃定特定區域」的政策究竟如何,攸關受災的原住民部落是否會被「以過半數表決」的模式被「強制遷村」,引起大家高度關切。回顧先前重建委員會開會的文件,對於「不安全區域」內居民的處置模式,均採取開放性的解釋,10月14日,行政院第七次重建會議中,

吳敦義院長曾公開如此說明

坦白說,被劃定為「不安全區域」後,本來是應該要遷村的,但是我們考 量到遷村必須獲得他的同意,所以就不強制執行https://www.88news.org/?p=591)

但是在近日由重建會提出的草案中,卻打算以「過半數表決」的模式,來作為遷村依據,究竟該以何項政策為基準?

我們將所有關於「劃定特定區域」的政策文件,依日期重新整理如下,提供大家參考。

一、10月6日,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援助居民遷村原則工作會報記錄

一、時間:98年10月6日下午6時30分

二、地點:行政院第2會議室

三、主持人:蔡執行長勳雄

四、出席人員:(略;如簽到表)

五、討論事項:

提案一:政府公佈受災戶原居地之安全性評估為「不安全」,並經部落(村)決定遷村,且因規定取得「永久屋」者,其原居地農地(是否仍可回去耕作)、農舍、土地、地上物(建築物)等應如何處理案,提請討論

重要決議:

(一)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第20條規定,對原由專家學者所認定之危險地區,請農委會對農耕土地作重新鑑定,並讓地主共同參與。如經鑑定為不安全地方即應降現使用。

(二)經鑑定為危險地區,應向當地居民進行諮商,願意撤離者,政府轉提供永久屋配住並協助輔導轉特;如經溝通後仍不願撤離者,則應告知該危險地區亦不得供人居住,土地並降限使用。

(三)獲配永久屋住民,不得再回原居地建造住屋居住。

(四)以「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原則,協助災民於原居住鄉內經鑑定之安全地區,協助其興建永久屋。

(五)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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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部落被劃入危險區後,原鄉土地的運用模式說明。

二、10月14日,行政院第七次重建委員會議,吳敦義院長與陳振川先生,針對上述文件的逐一說明

原居地被評估為「不安全」的部落,到底可不可以回去耕作、居住?

在10月7日的重建委員會工作小組中,針對被劃定為「不安全區域」後的耕作與原居地房屋使用模式,有了決議,但是因為決議內容沒有明白向居民說明,導致各方解讀不一,今日(10月14日)在場居民逐條詢問,得到回答如下(黑色字為原條文,紅色字為問答)(當日原始記錄,請見https://www.88news.org/?p=591

(一)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第20條規定,對原由專家學者所認定之危險地區,請農委會對農耕土地作重新鑑定,並讓地主共同參與。如經鑑定為不安全地方即應降現使用。

問題:何謂降限使用?

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鎮川博士回答:

原來的土地如果是建地,則會變成「非建地」,如果本來是「農地」,或 許會變成「限制耕作地」,這個「降限使用」也包含「道路」,就是如果原來道路是30米,有定期維護的等級與規格,降現後可能會變成「局部維護」或者「不維 護」,也就是,土地雖然還是地主的,但是會很嚴格的限制使用,道路也可能不再養護。

問題:還可以回去種蔬菜、生薑、果樹嗎?還是只能種樹?

回答:
在耕作方面,降限使用的話,現在栽培的薑、蔬菜、果樹,可能都無法栽培,會是用比以前更嚴格的法案,所以要請農委會去現場勘驗,確認出每一塊地會被降現的程度。

問題:
那是不是可以提高造林補助,讓居民可以以種樹為生,至少比照平地造林的獎助模式?這樣往返的路不用太好也沒關係,還可以回山上維生?

院長回答:
我們有在研擬提高造林補助金的辦法(作者註:這部分只是研擬,沒有定案也沒有進一步時間表)。

問題:但是我們有人是因為聽說山上都可以種,才答應要遷下來的,那這個勘驗結果什麼時候才會出來?

陳振川博士回答:
的確,我們一定會再請居民簽正式的「永久屋意願書」之前,把勘驗結果公布,而且會白紙黑字散發給居民,讓大家在作重要選擇時有明確依據。

(二)經鑑定為危險地區,應向當地居民進行諮商,願意撤離者,政府轉提供永久屋配住並協助輔導轉特;如經溝通後仍不願撤離者,則應告知該危險地區亦不得供人居住,土地並降限使用。

問題:那針對條文的後者,就是「溝通後仍不願撤離者」,到底還有沒有權力住山上?

行政院長吳敦義答案:

坦白說,被劃定為「不安全區域」後,本來是應該要遷村的,但是我們考 量到遷村必須獲得他的同意,所以就不強制執行,但是,他的土地或房舍會被降限使用,(降限請參考上面說明)也就是可能馬路各方面就沒有維護,然後,當有颱 風或其他天災時,他必須配合地方政府的緊急撤離措施疏散。

我們是希望只要是不安全區域內的居民能夠遷下來,所以也請大家幫忙勸說。

(三)獲配永久屋住民,不得再回原居地建造住屋居住。

(四)以「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原則,協助災民於原居住鄉內經鑑定之安全地區,協助其興建永久屋。

(五)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

問題:所以部落內的房舍就確定不能回去居住?

答案:
這部分原民會孫主委說,會跟立法委員、鄉長、村長再度溝通取得共識,目前尚不知最後定案結果。

三、11月6日,重建會工作會議提出草案,欲以「過半數表決」,作為遷村共識依據

https://www.88news.org/?p=1162

案由:「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專案小組」作業要點(草案)

提報單位:重建會

說明:

一、本作業要點簡述(詳附件)(請看下方附件)

(一)為加速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區域,俾給予原住居者之適當安置,特成立本專案小組。

(二)專案小組由陳副執行長擔任召集人,工作小組由張處長恆裕、農委會代表及經濟部代表擔任共同召集人,相關委員由中央相關部會、縣市政府及專家學者組成。

(三)工作小組統一辦理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實地勘查、審議及諮商,俾儘速完成災區劃定特定區域。

二、本案已於98.10.29由陳副執行長邀請經建會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討論,並獲致下述結論,略以:

(一)有關災區劃定特定區域現階段優先勘查劃設住宅區部分,俾加速辦理安置作業。

(二)有關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部分,只要經過一定程序辦理,並經1/2以上原住居者同意者,應可視為取得共識。

(三)為加速辦理,採劃定法定作業程序和災民永久屋分配準備作業同步進行,請縣市政府先行進行「評估不安全且同意遷村」部落之災民遷村永久屋資格調查,及早供捐屋者參考以進行永久屋之建造。

(四)有關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實地勘查形成及相關行政作業由本會協調彙整。

四、以上情形,報請。

附件:「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專案小組」作業要點(草案)

一、目的

為加速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區域,俾給予原著居者之適當安置,特成立本專案小組。

二、專案小組及工作小組,以及縣市政府工作分組之組成

(一)專案小組(暫訂)

1、召集人: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重建會)副執行長(編註:陳振川)

2、委員: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經濟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等部會 副首長、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南投縣政府等機關副縣長。

(二)工作小組(審議小組)

1. 召集人共同召集人:重建會(綜合規劃處,召集人)、農委會、經濟部

2. 委員:原民會、農委會、內政部、經濟部、經建會、環保署、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及南投縣政府等機關指派主管擔任之,以及專家學者等。

三)縣市政府工作分組:由各級地方政府成立之。

三、各單位工作分工

(一)重建會

1. 負責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之協調及推動,以及總期程之控管。

2. 協調各相關機關組成本「專案小組」及「工作小組」。

3. 會同原民會進行部落協商。

(二)經建會

1. 執行「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劃設作業之規劃。

2. 會同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進行非原住民區的安全評估。

3. 彙整非原住民區部落之安全評估行政經費。

(三)內政部

1. 提出住宅重建永久安置地點「可供選擇調查地點名單」,發文給各縣市與鄉鎮於11月6日前提出需求,並於11月15日前確定重建永久安置地點位置。

2. 會同重建會「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之說帖。

3. 督導並會同地方政府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及「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以下簡稱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安置及住宅分配。

(四)原民會(會同縣府原民處)

1. 會同重建會、內政部等單位,加強與各部落之諮商溝通協調。

2. 協助完成「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劃定程序。

3. 就已完成初步現勘作業及辦理巡迴說明會,其中經評估結果不安全且同意遷村計22個部落,優先瞭解諮詢原居住者對「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之意見,若原居住者同意評估結果與遷村,即進入「審議」、「公告」等程序,儘速給予適當安置。

4. 為加速辦理「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劃定程序,請依前項規定,先會同縣府進行「遷居災民永久屋調查」(請於11月16日前依個別部落分階段完成),並及早提供認捐慈善機構,進行永久屋建造。

5. 提供原住民部落安全評估作業經費。

(五)農委會

1. 依「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辦法」就土石流高潛勢溪流影響範圍、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超限利用土地集中地區、嚴重崩塌地區等,辦理劃定區域。

2. 有關農地安全及國土保育勘定,併同前項辦理。

3. 中央劃定機關派任代表。

(六)經濟部

1. 依「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辦法」就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河川有生態環境退化或危害河防安全之虞地區等,辦理劃定特定區域。

2. 中央劃定機關派任代表。

(七)地方政府

1. 優先辦理「房屋毀損戶」證明書之開立。

2. 會同中央部會,行政彙辦及協助遷村協調等事宜。

3. 會同中央部會依程序辦理「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作業。

4. 採行政程序和災民永久屋分配作業進同步進行方式辦理,以加速流程。並請優先進行「「評估不安全且同意遷村」部落之災民遷村永久屋資格調查,及早提供清冊供捐屋單位參考以進行永久屋之建造。

5. 與非原住民區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

小結:

以上是到目前為止,與「劃定特定區域」有關的政策文件,如有後續資料,我們會在這篇文章中繼續增補。

2 回應 to “是否強制遷村?「劃定特定區域」的政策整理(完整版)”

  1. 老葉 說:

    “讓居民可以以種樹為生"

    以保護山林為生計是 解決部落就業問題 的根本作法

  2. godream 說:

    種樹為生?
    所言為何?

    欲發展在地產業實為一件困難之事,
    若無完善的配套措施及技術養成,

    何能成事?
    如今的農業市場也已過去大不相同,
    創意行銷及基因改變種植
    一般的農民也許沒有辦法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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