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百合部落(30)鄉中有鄉,遷戶籍後還是霧台人

本文摘要:賴中強律師認為,關於戶籍問題,建議居民應白紙黑字告知屏東縣政府:「第一,我是應你的要求把戶籍遷下來,而非自願。第二,你承諾我遷了戶籍之後還是歸霧台鄉,在原鄉的所有權利不受影響,縣府要保證日後不違反這項承諾。」 ( 圖/ 劉瑋婷。居民將原鄉的房子化為迷你石版屋 )

長治百合部落(30)鄉中有鄉,遷戶籍後還是霧台人

長治百合部落二期住戶在3月11日舉行入住禮拜,雖著硬體建設逐漸告一段落,近日不少長治百合部落中的霧台鄉民都接到戶政事務所告知,表示若在三月底前未將戶籍遷至長治百合部落裡,就會喪失永久屋的資格。這樣的通知讓部落居民相當緊張,擔心要從此將戶籍自霧台鄉遷到長治鄉,連帶影響原先在原鄉的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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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將原鄉的房子化為迷你石版屋

依照屏東縣公佈的「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其中第六條提到:「丙方及其配偶與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應同意於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或乙方公告之遷離期限遷離原居住地,並不再回原居住地居住或建造房屋。丙方應自簽訂本契約取得鑰匙之翌日起算1個月內實際入住第一條所示門牌之住宅。逾期為入住生活者,視為無配住住宅之急迫性及必要性,並依第七點規定處理。」。

而在受贈戶入籍通知書(甲聯)中則提到,「本於誠信原則,依戶籍法及相關規定,入住即應入籍,請受贈戶於入住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戶籍遷入,本府將不定期查訪入籍情形,判定受贈戶實際居住人數需求是否與原申請資料不符,以作為是否重新檢討分配之依據。

在舉辦二期入住感恩禮拜前,永久屋裡的居民們就陸續被口頭告知遷戶籍的訊息,居民說:「他們就一家一家通知,說要趕快遷戶籍,一期二期的都一樣要趕快遷,三月底之前沒有遷就沒有永久屋資格。」

不僅這樣的重要訊息是透過口頭告知、無任何正式公文之外,來自霧台的居民也提到,「他們還說,現在就遷下來,等到條例(重建條例)失效之後就可以再遷回去了,可是我們在想,有這麼簡單嗎?」

對於居民的疑問,屏東縣政府原住民事務處副處長蔡文進回應,「照契約規定是一個月內要遷戶籍,有規定他們要遷戶籍。」部落居民擔心遷了戶籍之後至此成為長治的鄉民,蔡文進表示屏東縣政府的做法依然是採「鄉中有鄉」,意即將戶籍遷往長治百合部落園區的居民,在戶籍上仍是屬於霧台鄉。

蔡文進說:「鄉中有鄉沒有錯,遷了戶籍,霧台鄉什麼村這樣子啊,遷下來還是霧台鄉。」至於遷下來之後,原有的保障與權益是否會受影響,他提到,族人們原有的權益都不會受到影響「因為他原住民身分還在嘛,還是在自己的鄉,所以他的農保資格,如果有農保資格的一樣是不會喪失啊。」

至於三月底前未遷戶籍是否就此喪失永久屋資格,蔡文進表示,「照契約是這麼講,我覺得就遷戶籍這件事情來講,以屏東縣的做法,因為他的戶籍還是歸屬在原來的鄉跟原來的村,所以就他個人的權益上面,都不會有受到妨礙,我們是這麼認為。」

而所謂「條例結束就可以把戶籍遷回去」的說法,蔡文進澄清,「你從那邊遷下來,原則上我們是不希望你再遷回原來的那座房子裡面去,應該講明一點,他不可以再遷回原來那個(原居住地),既然都已經要求你遷下來了,怎麼可能讓你再回到原來的那個戶籍裡去?」他直言,「我覺得應該不是這樣單方面用那個特別條例的執行期限去談這個東西啦,對不對?那重建的意義就沒有意義了啊。」

賴中強律師認為,在縣府回應居民搬進長治之後,戶籍遷移上仍歸霧台鄉,建議居民可連署寄出存證信函給屏東縣政府,提出三項訴求:「第一點是告知縣政府,我是應你的要求把戶籍遷下來,而不是出自於我自願要遷戶籍。第二點,你承諾我遷了戶籍之後還是歸霧台鄉,我在原鄉的所有權利都不受影響,縣府要保證日後不違反這項承諾。第三點,雖然居民把戶籍遷下來,但是我日後回到原鄉的權利不受任何影響。」

賴中強說,目前只是縣府的口頭回應,應該透過書面化的方式將居民的權益白紙黑字的記載下來,在向縣政府提出存證信函的同時,也要註明「我把戶籍遷入,不代表我拋棄返鄉的權利。」

附註:各永久屋基地契約條文如下

(一)高雄杉林大愛園區

契約二

契約三

(二)屏東長治百合部落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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