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除房屋公文,再度引發爭議

本文摘要:居民表示:「市政府該來幫我們(原鄉)重建,為何反而拆房子?這是引起當地人的對立和衝突。現在搞得山下的人心惶惶,怕不能回原居住地,山上的人睡不好。天災比人禍不足,這到底是怎樣的重建?」 ( 圖/ 柳琬玲。連串拆屋誤會,加上遲到,引發寶山居民退席抗議。 )

強制拆除房屋公文,再度引發爭議

6月14日,桃源區寶山居民收到高雄市工務局公文,指出寶山八十餘戶已被鑑定並列管為「危險建築」之民宅,若未於期限內辦理其「修繕、補強或拆除」者,「本局將逕依建築法81條規定,強制拆除」,文中要求房屋所有權人或占有人,「於文到日起停止使用,並於文到14日內自行拆除,逾期未辦者,將由本局辦理拆除作業,以維公共安全與市容觀瞻」。

此公文一出,引發居民恐慌。居民表示,被列為「強制拆除」的房屋,有不少還有人居住,「房子拆了,要我們去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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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區公所協調會,「收到強拆公文的寶山人舉手!」

「危險建築」要拆除?行政程序,環環相「錯」

2009年莫拉克之後,寶山聯外道路斷絕,部分山坡崩塌,倉促間,居民乘坐直升機撤離下山。在居民還住在安置中心時,高雄縣政府已然派員上山,在寶山里四個部落中鑑定了上百棟「危險建築」,並依照縣府認定的危險程度,在房屋貼上紅色及黃色標誌。

後來返鄉的居民有不少人皆表示「趁我們不在的時候貼這個,很不舒服」、「感覺不受尊重」,尤其時值政府大力推廣永久屋政策之際,也讓部分民眾擔憂,政府是否有意藉此鼓勵居民離開原鄉,引發過不少臆測和恐慌。

6月27日桃源區公所說明會及協調會上,代表工務局出席會議的建管處科長表示,上山貼紅、黃標誌的舉動,是根據營建署訂定的「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處理辦法」來執行,縣府鑑定後的危險建築,都由內政部營建署造冊列管。地方政府只是配合中央政策。

但居民批評,貼單雖是比照內政部規定辦理,但鑑定草率,簡直「沒有標準」。「有的房子好好的沒怎樣,也被貼單。」高雄市議員伊斯坦大貝雅夫也表示,自己曾聞知寶山族人說過,有行政人員貼單時巧遇屋主,還問屋主說「你要貼紅的還是黃的?」形同兒戲。寶山重建委員柯玉琴更指出,她從區公所調閱八八災前的戶籍清冊,有許多地址與市府所列之危險建築名冊的地址對不上號,顯示鑑定、造冊、列管的過程草率,根本是「都在亂來」。

建管處代表坦言,當初在執行危險鑑定的過程,確實「比較趕」,並表示,鑑定危險建築造冊列管,除了是擔心有裂隙毀損的房屋,會產生安全疑慮之外;另一方面,也是為「配合永久屋申請程序來評估」。因永久屋申請資格中,包含「取得屋損證明」一條,他表示屋損證明和貼紅、黃單雖無直接關連,但「有貼紅單的,通常都會拿得到屋損證明。」

但他也解釋,市府在今年二月初就曾發出公文,告知居民若是即時修繕補強,就可解除「危險建築」的列管。爾後市府也曾上山重新勘察,針對尚未補強的房屋,才發出這次公文,「不是說現在才要拆」。但居民也表示,從二月到六月的過程,市府所謂「上山勘察」,都沒有知會屋主,許多居民不知情。

伊斯坦大議員辦公室指出,區公所曾列有一筆兩百萬元的預算交由寶山居民申請補強房屋,但下落不明。二集團部落的Abus說,的確有聽過這筆經費,但多數里民不知道怎麼申請,公所也未派員前來協助。里民等到最後,「是鄉公所載了一堆水泥上來丟在一個地方,叫我們自己補一補。那怎麼會夠?我後來還自己花錢買水泥。」也有族人因手邊拮据,就沒有修繕房屋。

會議現場,面對大家詢問這筆經費的下落,區公所人員卻說:「不知道,還要再去查看看。」

一連串的行政失誤,引發了這次寶山強制拆除房屋事件。寶山里民謝金福質疑:「程序已經不正義,錯的還在錯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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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山重建會委員柯玉琴指出,市府公文上的列管建築名冊,對照公所調閱的戶籍清冊,有許多地址對不上,房屋所有權人甚至「從缺」,還要居民自己去查,顯示辦理過程相當草率。

「強制拆除」事件引發恐慌不安

當初被鑑定為危險房屋,如今又接到強拆公文,使居民如驚弓之鳥。藤枝部落族人柯玉琴指出,留居部落的,許多是老人家,對故居情感很深,「那些老人家收到公文後,心裡都非常難過,又很怕。一直在念,一直問為什麼,為什麼我的房子要被拆?」

寶山里民謝金福在會議上痛陳:「我的房子是我父母辛苦跑林班蓋起來的,趁我們不在,上去貼紅貼黃,說我們危害公共安全,有礙市容觀瞻!」令居民情何以堪。同時也指出,市府接二連三發出公文,引起的恐慌,也會讓部落因永久屋產生的磨擦重被掀起。

「部落也會開始有聲音,說既然如此,不是該先從有拿房子、有地方住的人(指永久屋居民)先開始拆?市政府該來幫我們(原鄉)重建,為何反而拆房子?這是引起當地人的對立和衝突。寶山居民不管在哪裡,在六龜在大愛,都是寶山人。現在搞得山下的人心惶惶,怕不能回原居住地,山上的人睡不好。天災比人禍不足,這到底是怎樣的重建?」

強拆公文令山上人擔驚受怕,入住永久屋的居民,也因為接二連三接到「不得回原居地居住」公文以及此次「強制拆除房屋」公文,以為強拆與自己入住永久屋相關,感到寢食不安。當日會議雖是討論寶山的強拆房屋問題,但勤和、高中、樟山部落的里長、意見領袖,都代表入住永久屋的里民前來關心。

本身也住在大愛永久屋的寶山里長陳良輝說,每一次政府頒下的訊息,都會引發一次居民的揣測不安:「住在大愛生活很緊張,壓力很大,一下子說要搬走,一下子說山上的土地房子要徵收。」要求政府有任何舉動,都應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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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之後不久,寶山許多民宅都貼起了紅、黃單。「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處理辦法」處理,但也有居民質疑高雄地區僅只寶山受鑑定,認為行政草率無章法。(圖3、,圖片提供/寶山重建會 柯玉琴)

閃電勘查,居民疲於奔命

當日協調會上,居民提出,「既然一開始錯了,何不寬限(拆除)時間」,請專業人員再度上來勘察,同時以專業知識告知居民,有問題的房屋應如何修補,「讓專業人員上來告訴我們標準,既不浪費時間,又能有效解決問題。」

對此,工務局建管處表示同意再度組成專家團隊重新勘查。也提出,因為聯絡當地里長、里幹事不易,希望居民提供聯繫窗口,方便工務局上山勘察時能聯絡在地居民。同時,原民會也表示將陪同工務局團隊一同上山。

然而,6月27日才達成共識,6月29日山上的居民卻突然接到消息,工務局大陣仗出動了六組人馬上寶山勘察,從上午約十點到下午兩點,一氣呵成將寶山四個部落鑑定完畢。多數鄰長臨時得知消息才趕回山上,也有的屋主不知情況,無法到場。對此,市府承辦人員表示是因為「里長自行致電工務局要求盡速上山勘察」,但居民卻認為「里長都是臨時才廣播,很多人沒辦法上來。」

當日參與勘查的一位技師表示,這次勘查只是複勘,並未告知居民如何修補有問題的房舍。他並認為:「我看多半都是小問題,都會解除列管。」在場的屋主除了在複勘表單上簽名,對於鑑定標準與勘查結果仍不甚了了。也有居民指出,還有屋主不在場,「屋主不在就沒有簽名。但是權益是不是可能喪失了?都不知道。」

對於工務局從貼單、發拆除公文、重新鑑定、解除列管的過程,有居民說:「都不知道在幹嘛,搞得我們也糊里糊塗。」如今寶山將所多少房子解除列管?多少房屋需要修補?多少房屋仍須拆除?尚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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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在6月29日出動六組人馬來到寶山,閃電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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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會上發生離席插曲。除了青壯年人,許多寶山老人家也趕到桃源區公所,聽取工務局的意見。市府原民會副主委、重建會副執行長等都到場,但主事者工務局卻姍姍來遲將近一個小時,一度使居民誤以為工務局缺席,認為市府並無誠意解決問題,寶山重建會與族人憤而離席。寶山里民柯玉琴說:「他們會這樣,是因為真的是累了,不知道有多少次的會勘、開會,從來都不能解決問題,所以才會有今天這個情況。」、(圖片提供/柳琬玲)

居民:最大的問題是「心態」

過去不願去申請大愛永久屋、留居山上的寶山族人,都常常表示部落有許多遭風災破壞的地方需要補強,自己的房屋也有裂隙,需要公所補貼經費,進行修繕。但在接到強制拆除公文後,許多族人因恐房屋遭拆除,不願多談房屋毀損問題。一位參與重建過程的工作者指出,經過這次鑑定,多數房子雖已被口頭認為將解除列管,居民也鬆了口氣,但房屋確有毀損者,問題並未解決。將來是否仍有安全隱憂,仍是未知數。

一位寶山里民認為:「拆房子什麼的,都是其次,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市政府的心態。他們只是坐在辦公室發公文,不了解這會對山上造成什麼影響,大家嚇死了,很多人不敢說出真正的問題。」

附錄:寶山居民收到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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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山居民在今年二月初收到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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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山居民在六月收到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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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危險建築的表格,現場由專業人員勾選,請屋主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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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提供/柳琬玲

5 回應 to “強制拆除房屋公文,再度引發爭議”

  1. 山的那一邊 說:

    針對此事,特來抒發自己的想法
    1.當初楊秋興為了覽車工程的生意,八八水災後見獵心喜,所以重建工作尚未規劃,即著手寶山里的清空計畫。不然,最嚴重的南沙魯全毀半毀的房子都沒有貼紅貼黃。因為他沒甚麼計畫在南沙魯,礙不著他,所以無須趕著貼。我懷疑陳菊會接手這生意,不然怎麼急著要拆,而南沙魯西線無戰事,我想大家應該心知肚明她的陰謀。
    2.人民有難,政府應該協助,而不是用落井下石那麼白癡的做為。既然有補強經費,相關單位應該要追查,有無弊端。或是市議員(真正的原住民議員貝雅夫應該沒問題)及里長把這筆錢挖出來,補貼里民,並把原住民的害蟲揪出來。
    3.工務局遲到一小時,這個狀況在陳菊團隊是正常的(每個局處都一樣’,這是他們的文化),無須生氣,以後就習慣了。
    4.既然楊秋興是用偷偷摸摸的方式貼單的,寶山里民啊,你撕掉有誰會看到ㄋㄟ。(這是奇懵子的問題,這是伸張權益的問題。
    5.別信任政府,不然你會死的慘。
    6.權利不會天上掉下來。有抗爭有希望。
    7.「不得回原居住地建屋居住」這是立法院通過的條文,入住永久屋的族人可能要打十年戰爭。大家就靜觀其變吧。

  2. 江淑嬌 說:

    別信任政府,不然你會死的慘????????????

  3. 斐立安‧伊斯坦大 說:

    寶山人絕對不要退縮,繼續抗爭到底,不要讓這樣草率、野蠻騙人專家漸進式的滅族,團結起來吧!

  4. 達亥 法拉力.德政 說:

    不只這些問題餒~~

    我們災民很辛苦的重建、農業重建、生活重建,政府在背後胡亂發文,真的給他很過分!

    以下是我們議員的處理對策

    大家一起加油!!

    高雄市議會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議員辦公室 函(稿)
    地址: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36號(服務處)
    承辦人:辦公室主任:達亥 法拉力.德政
    電子信箱:cdc0910@yahoo.com.tw
    電話:0988122912;07-5217610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發文字號:高議字第100009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一般
    附件:
    主旨:有關 貴府查處裁罰之「租金補貼溢領案」、「房屋強制拆除案」、「土地超限利用案」暨「莫拉克條例衍生的問題」,百姓民怨四起,亢奮激憤,中央與地方行政作業不同調,更無站在人民的立場權益彰為,提請 貴府各該業管於7月13日(星期三)午後1330時赴桃源區公所召開第二次說明暨協調會,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為民服務最高指導原則辦理。
    二、 爰主旨揭敘,業經本室多次洽詢中央與貴府業管承辦回復,查中央與 貴府辦理有關作業竟不完備,無究法令辦法之研權宜處,這對人民是一種擾民、驚民的作為,令本席震為驚天。有關主旨揭「各類案別」,業已函文陳情中央最高層級,期盼中央及地方各該公務員對於法令、辦法、規定之研卓,一定要優先站在人民百姓之權益為釋義適處之,即便是時限問題,也要有彈性、人性之範疇,法令辦法亂解釋,行政作為得簡便又不簡便,既不查明前朝政府作業,要民眾承擔這些行政作業罅隙瑕疵,真的很擾民!
    三、 爰前項,惠請 貴府各該業管逕依6月27日於桃源區公所召開之「各類案別」說明及協調會之決議查照辦理,時於會中,本室提供之會議資料詳述有關「各類案別」之回復與辦理研建,敬惠查照,另查照本室函高義字第1000089及1000090號文辦理。
    四、 系前,本席接獲民眾有關案類陳情,眾多怨忿,儼然已經激起集結之雛,蓄勢前往 貴府集會抗議,經本席洽解實為中央辦法規定之沿,然本市為直轄市,地方制度裁量斡旋難逃究責。鑒此,擇於7月13日(星期三)午後1330時,邀集 貴府各該業管單位赴桃源區公所召開『第二次說明暨協調會』,出席單位:貴府都發局、社會局、工務局、水利局、民政局(請適派業管科長以上主管參加),貴府原民會、重建會「請適派主官(管)以上參加)」。
    五、 針對各該業管案之說明暨依據第一次會議決議及本文第三項本室函二文,註如后(白話文述之),惠請 各該業管屆於會中詳說辦理情形,並函文本席暨桃源區公所與該轄區各里辦公處復知。
    (一) 「租金補貼溢領案」!
    1. 請 貴府都發局好好的調查當時前高雄縣政府社會處承辦登記作業,針對(一宅多戶溢領案)的問題,當時前高雄縣政府是依據內政部98年8月21日所核定的『安家計畫』辦理申請的,那時候承辦登記的人員,還特別看有關同一戶籍門牌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上方之戶政單位戶編號不同而做區別為資格申請條件,當時楊縣長還為此件爭議(同戶籍不同戶政編號)於同年8月23日到佛光山安置中心做說明,包含原、漢計有約一千八百名左右的大人小孩都知道這一件事情,這是公部門的行政疏失作為,怎麼到最後是要民眾買瑕疵的單呢!
    2. 營建署的『租屋補貼辦法』第15條第二款真的很有意思,中央跟地方如果真要如此強硬解釋「房屋只有所有權人得申請之」,那整各條文就簡單的寫就好了啊,這件事情真的要提請訴訟的話,所謂的「自有住宅」是完全不等於「房屋所有權人」,但「房屋所有權人」一定是「自有住宅」的基本身分,看看營建署所網站公佈的『住宅補貼辦法』,那個第15條第二款裡那(自 有住宅),是自跟有的中間是明確的空格ㄟ,那不是撰寫錯誤(筆誤),而是明確的,是這些搞不清楚的公務員胡亂解釋!好好的看第15條其精神指的是什麼?大家都看的出來,簡單的講,就是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為:一個是房屋所有權人,其二為不可抗力的因素,不同於房屋所有權人的需求者(戶),要不然[或]的意思是什麼?就是不等同前者嘛!但等同相關屬性~~~也就是說都視需求者的啦!另外還特別針對第一款20歲的條件規定解釋,意思就是說,如因事故,戶內為20歲以上之人,得調整第一條之限制。都發局可以好好的看一下法令辦法嗎!甚至你們應該提案函復中央糾正才對,貴府的法制室應該可以勝任吧!
    3. 惠請 貴局社會局針對前高雄縣政府社會處於當時辦理『安家計畫』之生活賑助金做解釋,『安家計畫』之租屋補貼與生活賑助金是同屬申辦作業的,現在卻要收回租金補貼(一宅多戶的),這樣的胡亂依據,真的讓民眾一頭霧水。
    4. 如果回到當時的時空背景,營建署態度如果明確要求不適災民需求的辦法,老早就會被災民與非災民團體提出抗議要求修訂(行政救濟),因為當時光是大高雄地區災民安置就近4千人,所以政府在那時候才緊急配合振災基金會訂定『安家計畫』以區分三個方案來安置災民,顧慮到營區無法安置這麼多人(人滿為患),所以定了這些方案:『購屋優惠』、『租屋補貼』、『政府安置』等方案。『安家計畫』很人性,內政部核定;『住宅補貼辦法』是人性,還公務員亂做解釋呢,也是內政部頒布的,怎麼會一國兩制呢?民眾到底要相信哪一個政府呢?惠請 貴府要很慎重的處理這件事情,承辦人員好好的研究辦法規定,必要時,好好的提案向中央釋疑。
    (二) 「房屋強制拆除案」!
    1.「建築法」第一條:『為實施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
    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三條:
    『本法適用地區如左:(1)實施都市計畫地區。(2)實施區域計畫地區。(3)經內政部指
    定地區。』,按照以上的意思,在看看原鄉地區,第一條都在強調『公共』這兩個
    字,原鄉地區被查處的這些房屋哪裡有公共危害之虞!大高雄地區沒有任何一個地
    方被劃定為危險特定區域,又是一個法令辦法胡亂解釋,擴大解釋,擾民、驚民一
    宗!

    2.「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六條:『建築物經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
    並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應於一
    定期限內辦理建築物修繕、補強或拆除;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仍有危害公共安全
    者,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辦理。』,原鄉地區沒有什麼公共危害之虞的地方與
    建築物,如果要找,應該是針對真正有危害的房屋做查處,舉例:在山上如果有建
    築屋傾頹或朽壞,而落座於馬路的上方(邊坡上方),那是明顯危害到馬路的通行安
    全,這是很單純直接的例子,如果是比這例子危險狀況之上的話,當然要查處!

    3.貴府工務局所查處在案的88戶,當時是因為風災期間所處分之危險地區建築物,八
    八風災都已近2年了,緊急危難之[因]都沒有了,政府就不能直接以行政作為對於
    那些沒有公共危害之虞的房子直接做刪除危險標籤之文書作業程序就好了,怎麼需
    要勞師動眾呢?真的很擾民~~~

    4.本案,業已於『6月27日第一次說明暨協調會做出決議』,惠請 貴府查照!

    (1)請工務局重新針對88戶作聯合會勘,復知會勘單位人員計有 貴府原民會、重建
    會、貴局、桃源區公所、會勘地區里長及重建會、房屋所有權人到場,好好的跟
    房屋所有權人說明,哪裡損壞,或是直接解除危險標籤(按照相關辦法,原鄉地區
    應該沒有所謂的安全顧慮建築物)。

    (2)貴府原民會協助有關修繕費之申請需求。

    (3)貴府延長房屋修繕之時限,讓里民得以兼顧務農,得以DIY把被指名的房子做好
    修繕複評予解除危險名單囉。
    (4)針對如有嚴重損壞之建築物,只要是沒有涉及到危險顧慮,政府也應該無權限制
    或強制,因為依法是不著邊的喔!不能擴大解釋。如果有嚴重損壞之房屋而合
    乎查處強制須修繕者,依『6月27日第一次說明暨協調會決議』,要對所有權人
    放寬修繕時限起碼5~10年不等,期能夠給給予所有權人善多的時間籌予修繕經
    費,這是『比例原則』的問題,公部門依權或濫權侵害私有財產,所以給予合
    乎之彈性,是必要的。

    本席對於本案有相當的質疑,若是依照全面那些辦法規定,我們在嚴格審估這88
    戶建築物,真的應該都是不著邊的狀況,何來『強制拆除』?還是請承辦人好好的
    處理此案,不要引起民憤,搞到訴訟,輸了~~訴訟費公部門還是公務員出,民眾的
    精神損失,時間耗損可以提出民事附帶補償喔!我們的市長真的很辛苦~~~大家好
    好努力為民服務嘛!怎麼公文發出來都嚇死人,山上有一人已得半中風狀態ㄟ!這
    不是開玩笑的呢!

    (三) 「土地超限利用案」!

    1.本案已函文至中央及各立委提請研修「水土保持法」系相關法令及子法,按照『6
    月27日第一次說明暨協調會決議』,惠請 貴府水利局針對17筆查處案辦理暫緩裁
    罰作業,會中經決議,提請 貴府原民會依照原住民農耕生計需求卓擬提案,會銜
    水利局,擇呈 市長簽核暫緩實施處分。本案依循前桃園縣政府因應立法委員孔文
    吉國會辦公室去函該縣政府有關水土保持法正與主管機關(農委會)協商研議在案,
    敦請該縣府核予查處暫緩實施!時任縣長楊縣長即簽核暫緩裁罰之公告,既以再行
    宣導水土保持之輔導為佐,這樣就給她們脫了一年免於遭罰的緊張喔!詳於100年
    1月28日高議字第1000018號函,請照悉。

    2.按照「水土保持法」第18條的精神,貴府原民會為原住民保留地之管理機關(直轄
    市),管理機關可以提具水土保持計畫轉報水利局(直轄市主管機關),水利局轉報中
    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核備。所以提請 貴府原委會好好的傷腦經,在中央法令尚未修
    改前,我們依法在商言商嘛!一定可以擬出行政救濟的辦法的。重點,還是有勞 貴
    府原民會、水利局好好的依據農耕需求卓力簽請市長暫緩處分,我們是直轄市,首
    長絕對有此裁量權,當然,有關裁量必須也要報請 農委會,還有那個監察院審計
    部的糾正喔。

    (四) 「莫拉克條例衍生的問題」!
    以下問題,惠請 貴府重建會及民政局屆於7月13日第二次會議中說明回復。

    1.戶籍不能遷入原鄉災區!有的原鄉居民在八八風災以前因為小孩念書的關係,把戶
    籍遷出,現在想把戶籍遷回山上,戶政事務所說:中央規定,不能把戶籍遷入災
    區,莫拉克重建條例比戶籍法位階還要高嗎?有比憲法還要高嗎?原鄉地區民眾
    辦理土地農保續約中,那樣會影響到農民的權益。

    2.申請永久屋之者,不得回原居住地,其共同生活之親屬及直系親屬不得回原居住地
    建蓋房子!原居住地的房子不得住宿,只供農工器具!戶籍強制遷出原居住地!

    (1)以後如果兄弟都結婚了要分戶,可以這樣強制不得回原居住地建蓋房子嗎?這豈
    不是違憲!

    (2)如果回山上耕作農務,難道要早出晚歸,山上來回永久屋就要花上進2.5小時了,
    那要做什麼農,時間都不夠用了,使用原居住地房屋住宿務農之需要是有其必要
    的。

    (3)戶籍法規定,戶籍遷出遷入須依其自願,政府用莫拉克重建條例贈與永久屋牽制
    災民強制遷入,如果強制,恐會造成持永久屋者申請放棄浪潮,現目前子得知計
    約有20幾戶欲陳情放棄永久屋。

    (4)當初很多申請永久屋的需求者,都是抱著暫時居住之觀念,等到原鄉地區道路復
    建都好了,他們就會申請放棄永久屋,回原鄉地區,應該沒有任何法令可以抵觸
    憲法,強制災民之去處。而當時的政府各級官員上至院長及重建會副執行長,下
    至地方首長,都對申請永久屋者口頭承諾:『以後三年後,如果想回原居住地,
    隨時都可以放棄永久屋,即可』。

    (5)過去要說是政府半哄半騙讓災民選擇永久屋,那後果如果永久屋的居民放棄了永
    久屋,可就別怪災民當時的決定,當初如果政策明確,相信民眾會做出明確的決
    定,也不至於會如此,申請的人一定有限,現在準備要檢討永久屋會空出很多房
    子來餵蚊子,政府始料未及嗎?一棟房子如果造價連同土地與地上物及工程整併
    約四百萬元來講,10棟就是四仟萬元了,20棟就是八仟萬元了,這些前省下萊
    給原鄉重建,不是很好嗎?

    3.莫拉克重建條例,針對原鄉地區重建工程施作有大小眼!

    (1)聽到某公部門之公務員透露,礙於原鄉地區為安全堪虞地區,所以重建實作計畫
    以自然復育為主,莫大興土木整治復建原鄉地區,貴府重建會的立場為何?

    (2)不管10~20年3~50年後,原鄉地區人口絕對回流,人口、觀光、後花園、農產附
    加價值等,政府的重建思維應該放在3~50年後的思維,原鄉地區怎麼能不好好
    重建呢?平地地區重建神速,工程品質優越,原鄉地區含糊,品質劣質,真的不
    應有重建大小眼。

    六、 粽上,原住民地區既為大高雄是市民,縣市合併以後,市府團隊所有公務員應秉承為民服務之態度,好好的僅就業管業務熟知辦理適儘權宜,上列「各類案別」之處理,期盼屆於第二次說明暨協調會理出更進一步之成效,倘若有中央之困擾,惠請復知本席,我們一起努力,為民服務,解決問題!
    七、 惠請 本區(桃源區)各里長廣播轉知里民有關權益,有空就來參加會議,以務農為重,不要勉強自己的時間。
    八、 本案,賡續追蹤辦理情形。

    正本: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都發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高雄
    市政府民政局、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高雄市政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高雄市
    桃源區公所、高雄市茂林區公所、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桃源區寶山里辦公處(暨社區發展協會、重建
    會)、桃源區建山里辦公處(暨社區發展協會、重建會)、桃源區高中里辦公處(暨社區發展協會、重建會)、
    桃源區桃源里辦公處(暨社區發展協會、重建會)、桃源區勤和里辦公處(暨社區發展協會、重建會)、桃
    源區復興里辦公處(暨社區發展協會、重建會)、桃源區拉芙蘭里辦公處(暨社區發展協會、重建會)、桃
    源區梅山里辦公處(暨社區發展協會、重建會)、茂林區茂林里辦公處(暨社區發展協會、重建會)、茂林
    區萬山里辦公處(暨社區發展協會、重建會)、茂林區多納里辦公處(暨社區發展協會、重建會)、那瑪夏
    區南沙魯里辦公處(暨社區發展協會、重建會)、那瑪夏區瑪雅里辦公處(暨社區發展協會、重建會)、那
    瑪夏區打卡努娃里辦公處(暨社區發展協會、重建會)、桃源區勤和就地重建發展協會、高雄八八部落
    重建聯盟。
    副本:陳市長 菊、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高雄市議會孫慶龍議員辦公室、高雄市議會柯路加議員辦公
    室、本室。
    高雄市議員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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